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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则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工作,构建我国高等药学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药学类专业办学质量,帮助有关高校寻找在药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发展思路,特制定本办法。1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1.1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经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机构,其成员由药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代表组成,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代表参加。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构建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标准和程序;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组织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开展关于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1.2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下设的专家组织,受认证委员会领导,其成员由药学教育界专家及相关学科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受认证委员会委托,研究专业认证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专业认证领域的其它相关问题;为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指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开展专业认证工作;向认证委员会提出有关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的重大决策建议。1.3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认证委员会聘任。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秘书处的职责是: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认证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1.4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分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按医学门类下药学类各专业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其成员由药学教育界专家、相关学科领域专家以及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认证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认证分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具体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受认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负责所在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认证委员会建议派往申请认证学校的临时性专业认证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1.5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认证委员会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药学教育界、相关学科和行业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申请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2认证程序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2.1申请认证专业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已有三届以上毕业生并以本科教育为培养目标的医学门类下各药学类专业,均可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书和申请表按照《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相关要求撰写。认证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后委派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书和申请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审核情况,认证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2.2学校自评学校自评是申请认证的学校及相关院系依照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自评工作应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提交给认证分委员会。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2.3审阅自评报告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根据审阅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1)通过自评报告,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3)不通过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2.4现场考查2.4.1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现场考查是指专业认证专家组受认证委员会委托,到学校对申请认证专业进行的实地考查。认证专家组由认证分委员会建议选派,并报认证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场考查以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为3天。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入校考查前认证分委员会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专业认证专家组成员应熟悉专业认证标准,在进校至少4周前收到并认真审阅学校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校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2.4.2现场考查的程序(1)专业认证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开始考查前,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2)专业认证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考查之初,专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院系交换意见。(3)实地考查。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考查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4)会晤师生。会晤对象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5)专业认证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第二次会议。专家组与学校、院系负责人交换认证考察意见。2.4.3现场考查报告现场考查报告是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学校自评工作和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学校除外);(3)对照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的全面评价;(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申请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真实情况;(5)对申请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和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考查工作结束时,专家组将考察意见反馈给申请认证学校。专家组于7日内完成现场考查报告,并向申请认证学校和认证分委员会提交该考查报告。2.5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2.5.1征询意见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7日内按要求向认证分委员会回复意见。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告。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考查报告在其内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2.5.2审议认证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认证分委员会的认证结论建议。2.5.3确认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在提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认证结论。投票时全体委员会议到会委员人数需达到总人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专业认证结论分为三种:(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3)不通过认证。2.5.4完成专业认证报告认证分委员会应根据投票结果,撰写申请认证专业的认证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将投票确认的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认证委员会。2.5.5认证结论批准与发布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批准认证结论。否则,不予通过认证结论。如果认证委员会未通过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须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之后,向认证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认证委员会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如学校对最终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证结论和认证报告的发布由认证委员会负责。2.6认证状态的保持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就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就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新进展,每两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如果申请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序号认证工作内容时间结点1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定期2认证委员会对申请书和申请表做出回复接到申请一个月内3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受理后一个月内4认证分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做出结论收到自评报告两个月内5申请认证的学校补充修改自评报告一个月内6现场考查自评报告通过后两个月内7审议并做出认证结论定期3监督与仲裁3.1监督专业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认证委员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3.2申诉与仲裁申请认证的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陈述理由,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认证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3.3社会举报与投诉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学校材料和专家行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不受理匿名举报。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专家和学校有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公示。4认证费用认证费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5附则5.1本办法只规定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不在本办法调解范围之内。5.2对本办法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认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5.3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委员会。备注:
本文标题: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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