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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嘉兴国税进出口处《201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业务培训》材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业务培训2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要素•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退税的方法•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出口货税退(免)税计税依据•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3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4退税的方法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1、免税并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5退税的方法2、免、抵、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对未抵减完的部分税额予以退还。6退税的方法3、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注意:从事来料加工、进料深加工业务的企业国内耗用材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水、电、燃气部分进项税金按销售额比例转出。7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8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实际执行的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9增值税出口退税率•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注:在报关单上分项报)。10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11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12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13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14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15•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七)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退(免)税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16•(八)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九)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货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7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采用当月1号(通常是第一个工作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18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以及免(抵)退税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栏”。19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出口企业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齐有关凭证,逾期的,企业申报不得申报免(抵)退或退(免)税(注:必须在4月的申报期内申报完毕,以后不再办理延期申报手续)。20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出口企业因无法收齐单证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在下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或退(免)税的,可以在下月(注即5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如仍未按规定申报免税,从下月起(注:即6月)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2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收齐单证是指出口企业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各种纸质单证,如发生因信息未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等原因(如无报关单信息、无发票信息、发函后未回函等),主管退税机关应在申报期限内受理单证。2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出口货物劳务(以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未在规定的时间收齐有关单证等而取消申报退(免)税的。现根据新规定,可以在2012年8月15日前继续申报退(免)税。23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注:如来料加工及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注:征管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24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5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6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期限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27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28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不予退(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29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善于取得虚开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已持续经营2年(含)以上•(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上•(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以上•(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30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善意取得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31(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2(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33(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的自产货物。34(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利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36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37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具体是海关税则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本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38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6)已使用过的设备,指购进时未取得专用发票,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指非出口贸易公司);•(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范围按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39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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