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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一、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价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五、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六、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七、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现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八、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九、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十、占用地下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既有地上部分又有地下部分,其使用地上部分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十一、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上述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税。十二、军需工厂用地,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按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十三、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十四、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和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十五、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土地使用税。十六、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十七、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八、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十九、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房及其占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二十、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二十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二十二、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十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鉴于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基本没有经营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二十四、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的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十五、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十六、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林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十七、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十八、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角地及周围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经营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二十九、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所办的服务社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十、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三十一,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十二、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十三、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也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十四、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三十六、煤炭企业的歼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为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发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十七、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十八、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十九、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与各种采油(气)并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气)并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四十、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军品的科研生产的专用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实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接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四十一、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
本文标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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