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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朱燕辉Zhuyanhui-4585@163.com短号:645114第一章商法基础知识[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商法概念、特征和地位,为学习商法基本制度奠定必要的基础。一、“商”的含义通常理解为商品买卖或交易行为1、社会学上理解《汉书·食货志上》载:“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2、经济学理解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流通环节,是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的行为,是产品由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是生产力方式的一种。(营利目的)3、法律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二、商法的概念•(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指以商法为名称,依法定程序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并最终表现为商法典。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内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二)实质意义的商法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商法的一般规定(总则)2、分则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或消灭的规则。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三、商法的特征(一)营利性商法的整个制度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即规范商事主体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商法规则的灵活性、便捷性和合同形式(二)技术性技术性最为浓厚的法律,但也存在伦理性规范(充分体现制度的优雅)。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权、股票期权、治理结构设计等票据法的票据文义性、定性化、独立性、无因性等保险法的费率计算证券、期货、基金等(三)国际性世界商事一体化和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使得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各国法律的趋同大量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出现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四)私法性商法是私法,一种特别的私法。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特点。公法化倾向即政府干预越来越多如商事登记、商业帐簿制度、企业和公司组织形态,投融资制度、破产顺序等。四、商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促进交易便捷(格式合同和时效短期化)商事主体法定(类型、准入条件、登记公示)五、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平等、自愿、有偿)(不含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具有营利性)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持续的营业之中)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六、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了解我国法律体系)1.商法与民法联系:都属于私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商法优先适用区别:各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有着自己固有的规则内容和调整方法。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为商人(不含自然人、公法人)、商事行为。2)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商法不涉及。3)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强调平等权,同时强调国家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如登记、许可等。4)民法的立法价值是公平,商法是效益2.商法与经济法1)立法价值不同2)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3)性质不同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胜诉权)。二、诉讼时效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4年)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物丢失或毁损的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甲公民从某百货公司购买一个高压锅,因其出国工作而一直没有使用。三年后,甲回国使用高压锅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她回忆当时购买高压锅时百货商场未声明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甲要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中止概念: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进行。案例:甲对乙拒付租金,1998年1月1日发生,乙2001年1月1日知道被侵权,它的诉讼时效为1年。(2001.1.1~2002.1.1)1、2001.3.1地震,4.1日停,不中止,时效仍为(2001.1.1~2002.1.1)2、2001.9.1日地震,10.1日停,诉讼时效中止1个月,延长到(2001.1.1~2002.2.1)四、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案例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公司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公司和公司法的介绍,使学生重点掌握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教学重点和难点]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第一部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经1999年、2004年和2005年修改二、公司的特征1、以赢利为目的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区别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的股权式企业(法人财产权与股权)公司独立法人人格2007年8月,信心服装厂等10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白云服装有限公司,同年9月25日,白云服装有限公司依法成立。2008年4月,白云服装有限公司与本市东东纺织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东东纺织厂向白云服装厂提供100匹棉布,价款6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期限为2008年5月20日前。5月16日,东东纺织厂依约将货运至白云服装有限公司原料仓库。20日要求白云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万元人民币。而此时白云服装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状况不佳,表示无力偿付。东东纺织厂考虑到白云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信心服装厂在内的10家企业均为本市著名企业,经营良好,信誉较高,于是,东东纺织厂遂以包括信心服装厂再内的这10家企业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10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6万元的责任。问题:东东纺织厂是否可以向白云服装公司的股东信心服装厂等10家企业追偿债务?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案例一:揭开公司面纱最早的司法判例皮革商萨洛蒙是从事皮靴制造和销售的个体商人,拥有一个皮靴店。1892年萨洛蒙先生在此基础上成立萨洛蒙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七名股东,即萨洛蒙本人、其妻子及五个小孩。该公司发行20007股股份,萨洛蒙本人认购20001股,其余每人1股,符合发起人至少七人的要求。公司依法成立。公司成立后第一次董事会批准了萨洛蒙将他的皮靴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萨洛蒙认缴给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本人的债务,并以公司资产担保。余下8782英镑以现金支付本人。随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外借债务,未设置抵押。1893年公司处境困难,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依法清算。公司全部资产仅为6000英镑,欠萨洛蒙本人7000多英镑,若其本人优先受偿,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将无法受清偿。为此,公司的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公司债权人起诉萨洛蒙,诉称萨洛蒙有限公司只是萨洛蒙个人的化身和代理人,两者实质上完全为同一人,其本人债权不应向公司求偿。你认为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是否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你认为一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关键因素有哪些?一审法院和巡回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认为公司是萨洛蒙本人的代理人,因此萨洛蒙应代公司承担责任。萨洛蒙不服判决,上诉至衡平法院。经审理,衡平法院驳回原判决,认为公司组建的目的和动机是正常、合法的,手续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在法律上,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有权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对外借债。虽然萨洛蒙是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特有者,但公司债权人不是萨洛蒙个人的债权人,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因此,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能付出的6000多英镑,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案例二:公司法人否认2006年2月,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长沙市佳健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5月,北京公司向法院申请将长沙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朱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长沙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公司,并将从北京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进行销售。长沙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北京公司认为朱某以长沙公司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长沙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长沙公司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8月中旬,考虑了举证难度、诉讼耗费等问题后,北京公司与朱某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思考问题】本案能否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朱某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的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2、母公司、子公司(案例)3、总公司、分公司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是中国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兴升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兴海是其全资子公司。1998年兴升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万利棉纺厂签订20万元棉布买卖合同。万利按约发货,兴升未付货款。万利发现兴海与兴升的关系后,主张以自己欠兴海的20万元与兴升所欠货款抵消。万利的要求是否合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1)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实行资本金制度,公司股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3)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例外。(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5)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流通,不能随意转让。(人合性)(6)财务不必公开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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