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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浅析金杜律师事务所李锦南目录1.国际保理概述2.国际保理的法律渊源3.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4.应收账款转让有关法律问题5.国际保理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6.案例分析一、国际保理概述(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及特征1.保理保理是在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供货商之间的一个持续有效的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供应商将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便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坏账担保或销售分户账管理及收取应收账款。2.国际保理国际保理是指供应商与债务人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理业务。3.国际保理的特征a)与国内保理相比之特征b)与代理相比之特征c)与信用证相比之特征(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及特征(续)4.国际保理的作用a)从卖方(供应商)的角度看b)从买方(债务人)的角度看c)从保理商的角度看(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及特征(续)(二)国际保理的分类1.按是否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分类公开型保理(disclosedfactoring),也称明保理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factoring),也称暗保理2.按是否提供融资分类融资保理(financedfactoring),也称预付保理(advancefactoring)非融资保理(non-financedfactoring),也称为到期保理(maturityfactoring)3.按保理商是否享有追索权分类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factoring)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factoring)4.按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分类完全保理:提供四个方面的全面服务不完全保理:根据具体需求仅提供两项或三项服务(二)国际保理的分类(续)(三)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1.双保理模式的运作机制2.国际保理的其他运作方式a)单保理方式(“一个半保理”)产生的目的:克服双保理中付款速度慢、重复记帐、费用偏高等缺陷与双保理的区别:进口保理商不必负责收取账款,但负责坏账担保、催收严重逾期的债款并负责协助解决争议。缺点:出口保理商对进口商所在国不如进口保理商了解,收债效果可能不如进口商;发票记载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严重逾期时会给进口保理商追收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三)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续)b)直接进口保理机制适用于供应商的债务人(收货人)主要集中在某一国家的情况。供应商直接与债务人所在国的保理机构取得联系并签订保理协议,由进口保理商直接提供保理服务优点:简便、直接,费用较低,信息传递和资金转移较快缺点:适用范围有限;供应商必须能较好地与进口保理商沟通,没有语言障碍;供应商获得融资比较困难c)直接出口保理机制供应商直接与本国的保理服务商签订保理服务协议,由保理商按协议直接向债务人收款优点:没有语言、法律和贸易习惯方面的障碍;可消除双保理机制中付款迟缓和重复劳动及费用较高的弊端缺点:给出口保理商带来了一些难题,必须熟悉两国法律;必须了解国外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债务人收债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d)背对背保理机制代理协议分销进出口保理协议保理协议供应商经销商债务人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二、国际保理的法律渊源1.国内成文法散见于民商法规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规范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2.法院判例英、美保理业务较发达,形成了一系列关于保理业务的判例3.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FCICodeofInternationalFactoringCustoms,已被替代)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国际保理业务通则》FCIGeneralRulesforInternationalFactoring,GRIF)4.国际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Factoring)1988年制订通过,1995年5月1日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UNICITRALConventionontheAssignmentofReceivablesinInternationalTrade)2001年7月UNICITRAL通过,2001年12月12日于纽约签订共六章、47条三、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国际保理——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自成一体的交易•从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看•从运作实际看•从国际保理的职能看•从国际保理的立法现状看四、应收账款转让有关法律问题(一)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求1.关于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a)现存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原则允许,存在例外我国《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b)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大部分国家适用与现存应收账款转让相同的法律要求,允许进行转让《国际保理公约》和GRIF都确认了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可以转让,而且,核准范围内的将来应收账款必须转让。此外,《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公约》还规定,出口保理协议关于转让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可以使这些应收账款在发生时即转让给保理商,而无需逐项应收账款办理新的转移手续。(一)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求(续)c)关于供应商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不允许这种应收账款的转让•也有国家的法律允许这种转让(以美国为代表)•国际公约和惯例的规定(一)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求(续)2.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a)转让形式上的要求:没有要求--》书面形式--》登记公告b)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自由主义: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通知主义: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中国《合同法》第80条)•同意主义: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对其生效(一)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求(续)3.关于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a)通知的发送方法b)通知的作用•阻止债务人仍向供应商付款•防止供应商和债务人对基础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4.关于附属权利的转让•尽可能将有关权益包括进去以保护保理商的权利•附属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供应商提供协助(一)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求(续)(二)应收账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与优先权问题1.与其他受让人的权利冲突2.与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冲突•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冲突•与票据的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与承运人的权利冲突3.解决权利冲突的弃权与优先安排1.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2.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b)最密切联系原则c)适用国际私法规则之原则比如按物之所在地法等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三)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的问题保理商的对策•在保理合同中明确订立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条款•要求销售合同明确订立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条款•就债务人所在国的法律获得进口保理商或有关方面的法律建议,确保保理协议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转让无论是在供应商所在国,还是债务人所在国均有效•注意与债权转让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并尽量遵守履行,防范自己受让的权利受到损害(三)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的问题(续)五、国际保理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一)来自于供应商的经营风险1.风险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质量不符,债务人拒绝支付,而供应商倒闭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出现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追索、抵消的情形供应商疏忽或欺诈,基础交易或债务人根本不存在应收账款存在其他相关权利人2.对策对有关供应商及应收账款的情况作详尽的评估和调查降低对供应商的融资比例,使之保持适度比例在提供融资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一)来自于供应商的经营风险(续)(二)来自于债务人的经营风险1.风险债务人到付款日丧失支付能力债务人得到货物后逃匿2.对策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核定切合实际的信用限额避免供应商的债务人过于集中要求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尽量采取双保理模式六、案例分析WilliamIselin&Co.asExportFactorArbuthnotFactorsasImportFactorXYZCompanyasBuyerABCCompanyasSellerInter-factorarrangementagreedJuly1976Cancelledcreditapproval4June1980EuropeUSAFactoringAgreement18February1976StartingsalesSeptember1978USD98,38.47payableIncludingUSD77,658.73(approved)USD20,726.74(unapproved)DirectSalebutunpaidUSD67,931.55DirectSalealreadypaidUSD37,089.30谢谢
本文标题: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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