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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价签管理》培训材料集团营运管理推进中心2011.10.25前言尽管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商品的价格价签,有具体的管理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解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部法律法规是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掌握好上述四项关于商品价格、价签管理法规,对于我们规范内部管理,理解、对接当地规定,至关重要。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点解读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重点解读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解释》重点解读4、相关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施行时间:1998年5月1日•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签发人:江泽民1、法律条文:•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点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点解读2、解读:•商品价格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尽管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但是政府对价格管理非常严格,管理的重点是“明码标价”的执行及防止“价格欺诈”;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发布时间: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时间:二○○一年一月一日•发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签发人:曾培炎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1、法律条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解读:•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级政府立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县级以上政府执法监督)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1、法律条文:•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第十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7日•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签发人:曾培炎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3日•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法律条文:价格欺诈的14种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特价品价格高于7天之内本场所有票据证明最低交易价格的。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价6.模糊赠售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原价9.不履行价格承诺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10种表现形式2、重点解读:•没有交易记录的商品不得进行折扣、特价等销售;•所有需要做特价、折扣的商品必须提供“原价证明”(销售票据记录)及“降价签/现价签”;•商场刊登广告、商户用DM等降价促销宣传时,DM上刊登的特价、折扣产品,必须在展厅内有与之对应一致的“原价证明”(销售票据记录)及“降价签/现价签”;•不得在销售过程中用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误导消费者。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何谓“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2、解读(认定“原件”的基本要件):•要有降价前7日内的销售记录;•销售要在本交易场所发生;•要能提供交易票据;•是所有交易中的最低价格;•如果7日内没有交易记录的,则以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总结1、国家价格、价签相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12月29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6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2010年12月04日其他重要条款•价格监督检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最重要的一点•价签格式、价签内容的填写、促销DM、POP等宣传物料的格式及内容填写,必须经当地物价局报备批准。我们遇到的•新品上市因没有成交记录,能否打折?•打折商品在现场展示时,是否必须具备两个价签,即原价签和降价价签?•我们在搞促销活动时,促销宣传单页上是否能标原价和促销价?(促销宣传单页上的产品/价格和展厅内的产品/价格是一一对应的前提下)•同一商场内的不同商户是否可以打不同的折扣?•如有7天内成交原价的基础上,是否可以打2折这样的低价?•促销宣传语,如“成交后再让利5%”或“满2000送200”是否涉嫌价格欺诈?
本文标题:商场价格价签管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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