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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执法大队2013年3月农药经营管理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假劣农药的简易识别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监管概念依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的定义,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农药的应用范围农药广泛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全过程,也用于环境和家庭除害防疫。根据需要,具体可用于:农业、林业中种植业防治病、虫、草、鼠和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的生长发育。防预、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等。防预、消灭或者控制人或者畜禽生活环境中的有害生物。防治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主要指杂草,白蚁以及衣物、文物、图书等的蛀虫。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量和标签抽查。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假劣农药•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②处罚种类: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假劣农药定义假农药: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b、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农药质量的简易识别农药标签及包装外观识别真假农药物质形态识别优劣一、农药标签及包装外观识别真假:•(一)、农药标签有严格的要求,规定注明产品名称、农药登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意事项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分装单位,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缺少,均应对质量提出疑问。农药标签是紧贴或印制在农药包装上的介绍农药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毒性、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文字、图示式技术资料。农药标签反映了包装内农药产品的基本属性。(二)、农药产品名称上去判断。•1、由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农业部第945号)公布了《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2、农药通用名称:是指农药产品中起作用的有效成分(活性成分)的名称,也是该药专有的名称。我国使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通用名称。如敌敌畏、氰戊菊酯等。敌敌畏的英文通用名称为dichlorvos,氰戊菊酯的英文通用名称为fenvalerate。任何农药标签或说明书上都必须标注农药中文和英文通用名称,在农药标签上,中文通用名称要以醒目大字表示。•3、农药名称中不得出现夸张或极端性形容词,如“王、皇、绝、霸”等。•(三)、相同产品规格应相同,内外包装应完整不能有破损,每个产品包装箱内都附有产品合格证。•(四)、散装的农药产品不能购买。因为生产、经营者随时都可以掺假,出现总是难以处理。农药标签基本内容:1、农药产品名称:由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农业部第945号)公布了《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2、农药“三证”号。“三证”号指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国产农药必须有农业部批准的农药登记证号、准产证号、企业执行的质量标准证号。直接销售的进口农药只有农药登记证号;国内分装的进口农药,应有分装登记证号、分装批准证号和执行标准号。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三个阶段。•(1)生产许可证号模式为XK13-***-*****,其中XK为许可的缩写,13表示的是农药行业,中间的三位数表示的是具体的产品(每种产品都有一个三位数的代号),后面的五位数表示的是企业编号(一个企业只能对应一个编号,无论有多少种产品)。在相应的网站可以查询这家企业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往的有效期是五年,现在新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是三年。•(2)农药执行标准编号就很多种,包活国标(GB)、行标(HB)、企标(Q)等。•国标:GB*****-****,前面五位数字是流水号,后面四位数字是标准发布年份。没有有效期的说法,只要没有新标准代替,就一直生效。行标:与国标相同。企标:Q/*****AAA***-****,其中前面的六位数字是行政地区编号,中间的三位字母是类别代码,接在后面的三位数字是流水号,最后面的四位数字是发布年份。其有效期为三年。•(3)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一续展,累计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如LS20071573;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农药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必须申请正式登记登记的延期,如PD20080005。对于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20060315;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20070316。购买农药时可要求经销商出具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购买。3、农药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及有效期。•农药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固体农药一般以质量单位克(g)或千克(kg)表示。液体农药有的以质量单位克(g)或千克(kg)表示,有的以体积单位毫升(mL)或升(L)表示。特殊产品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农药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日期、批号及有效期。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只有在有效期内的农药效果才有保证。有效期有三种表示方法,分别是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根据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判定产品是否还在质量保证有效状态。不购买没有生产日期或已过期的农药。•4、生产企业名称:根据营业执照核定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5、农药类别:如:(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除草剂、杀鼠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6、使用说明:适用范围、根据需要防治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选择与标签上标注的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相同的农药。当有几种产品可供选用时,可优先选择用量少、毒性低、残留小、安全性好的产品。在蔬菜、果树和中草药上禁止选用高毒、剧毒农药;与其他农药或物质混用的禁忌;其它使用方面的注意事项。•7、毒性分级及标志:图案用黑色,警句用红色,图案和警句字体大小视标签大小而定,以引起注意为目的。剧毒用交叉的股骨和其上的头颅骨组合而成,并配以警句《剧毒》高毒用交叉的股骨和其上的头颅骨组合而成,并配以警句《高毒》中等毒用菱形筐及其内的叉组合而成,并配以警句《中等毒》低毒用菱形筐及其内的低毒字样组合而成并配以警句《低毒》微毒显示《微毒》警句•8、注意事项:中毒症状及急救治疗措施;安全警句;安全间隔期:即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时的天数;注明对环境生态有危害影响的事项;储存运输的特殊要求。•9、有效期有三种表示方法: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注明产品批号和失效日期•10、标签上标志的识别:标签上有一些标志要注意识别,各类农药标签下方均有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种类农药,公共卫生用农药除外。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二、从农药物质形态上识别优劣:•(一)粉剂、可温性粉剂应为疏松粉末,无团结。如有结块或有较多的颗粒感,说明已受潮,不仅产品的细度达不到要求其有效成分含量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产品颜色不匀,亦说明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粉剂•(二)乳油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如出现分层和混浊现象,或者加水稀释后的乳状液不均匀或有乳油、沉淀物,都说明产品质量可能有问题。•(三)悬浮剂、悬乳剂应可流动的悬浮液、无结块,长期存放,可能存在少量分层现象,但经摇晃后应能恢复原状。如果经摇晃后,产品不能恢复原状或仍有结块,说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四)熏蒸用的片剂如呈粉末状,表明已失效。•(五)水剂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加水稀释后一般也不出现混浊、沉淀。•(六)颗粒剂产品应粗细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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