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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与其他纠纷相比较,具有下列主要特征:1.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2.纠纷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性。3.纠纷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①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相邻权纠纷等;②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姓名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荣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以及收养、抚养、赡养纠纷等。(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念: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分为三种:1.私力救济。2.公力救济。3.社会型救济。二、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公权性。2.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3.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1.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同。2.诉讼对象不同。3.当事人处分权不同。4.结案方式不同。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概述民事诉讼目的理论所要解答的是为什么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1.民事诉讼目的的选择主体是国家2.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观念形态3.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期望通过进行民事诉讼所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4.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5.民事诉讼目的属于动态范畴二、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一)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一直是近代以来法治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大陆法系国家尤为重视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研究。在长期的研究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1.权利保护说。2.维护法律秩序说3.纠纷解决说。4.程序保障说。5.权利保障说。6.多元说。7.搁置说。(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对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但也有学者对民事诉讼目的发表过一些观点。综合而论,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1.维护社会秩序说。2.多元说。3.利益保障说。4.纠纷解决说。三、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其他相关民事诉讼理论有着紧密联系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其他相关民事诉讼理论,如民事诉讼价值论、民事诉讼模式等存在紧密的联系,相互支撑。(二)民事诉讼目的能够为民事诉讼法解释提供依据民事诉讼目的能够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也即立法和司法,提供观念上的指导。第三节民事诉讼价值一、民事诉讼价值概述(一)价值概述(二)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民事诉讼价值是哲学上价值关系的现实体现,其观念的形成也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分化为前提的。具体说来,民事诉讼价值关系就是在诉讼价值主体的诉讼活动中,诉讼价值客体本身的存在、特性,具有与诉讼价值主体的需要和诉讼目的相一致、相符合的性质。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内容可以分为:①程序自身的属性和功能——程序的内在价值;②满足程序价值主体诉讼需求的价值——程序的外在价值;③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评价——程序价值评价。(三)研究民事诉讼价值的实践意义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树立民事诉讼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实体公正需要程序公正作为保障,应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民事诉讼价值是诉讼价值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在诉讼程序中,某些需要的满足,是诉讼价值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本身,因此,诉讼程序满足这种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就叫做“目的性价值”。(一)程序公正价值1.程序公正的理论模式。按照罗尔斯的观点,程序公正分为诸多的层次:①纯粹的程序公正②完善的程序公正③不完善的程序公正2.程序公正具有的内涵。(1)平等性。(2)中立性。(3)参与性。(4)公开性。(二)诉讼效益价值诉讼效益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通过如下做法提高诉讼效益:1.降低诉讼成本。2.有效利用时间。3.确保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4.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结构。5.加强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经济成本经济收益(三)程序自由价值程序自由突出表现为个体的自由,程序自由价值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1.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这就要求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的自由加以保障,不得对其诉权及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设置任何不适当、不公正的障碍和束缚。2.保障法官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外在压力既包括来自法院内部领导的压力,也包括来自法院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更包括一般社会公众及媒体的舆论影响等。排除这些外在压力对法官审判权的不良影响是贯彻司法独立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3.保证程序价值主体进行理性选择,诉讼程序对价值主体恣意的限制正是以保证主体的自由选择为前提的。可以说,程序自由就是程序主体的选择自由,应当充分尊重这种选择自由。三、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一)实体公正价值1.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2.正确地适用法律。(二)秩序价值秩序价值反映了程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与安全两个方面。民事诉讼程序在维持司法秩序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裁判方案;②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③既排除法官的恣意,又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④裁判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期望要破灭,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裁判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⑤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可以强化服从裁判义务感;⑥通过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作出有强制力的裁判,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变成具体的行为指示;⑦通过法官与角色分担的当事人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结构,实现重新制度化,至少使法律变革的必要性容易被发现;⑧程序限制了法官的恣意,反过来也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减轻了法官的责任负荷,从而也就减轻了请示汇报、重审纠偏的成本负担。四、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一)协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二)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三)民事诉讼价值在我国的实现第四节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界定1.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宏观概念。2.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3.民事诉讼模式受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二)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意义1.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揭示民事诉讼体制提供分析手段。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3.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一)两种民事诉讼模式类型民事诉讼模式(二)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说观点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三)民事诉讼模式的成因分析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要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政治和经济体制、法律传统和文化传统、诉讼观念、诉讼环境等。正因如此,各国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诉讼模式。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新中国之前的民事诉讼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第二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2012年8月31日(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二)审判监督程序;(三)执行程序(一)基本原则;(二)管辖制度;(三)当事人与代理人制度;(四)证据制度;(五)审判程序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一)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目的、原则等方面有重合之处。2.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为用。3.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1.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不仅仅具有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工具价值,而且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2.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3.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不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任务不同解决当事人之间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用刑罚方法惩治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某些诉讼原则不同以当事人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其基本原则实行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三机关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原则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当然对于一些轻微案件,由自诉人自诉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就是被管理者举证责任不同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与法院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由执行控诉职能的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担举证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担举证责任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范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而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原则、制度、程序的法律。四、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第四节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适用范围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一)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具体包括: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③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起诉与应诉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或组织;④在我国享有外交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条约惯例以及我国法律规定,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二)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范围,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与解决民事案件的范围,其实质上解决的是法院主管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②法律规定其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具体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生效、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民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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