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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为组织实施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要求报送2009年28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生办[2009]1号)、《关于印发宿松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办[2007]119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障对象我县城区范围内,自2005年1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时享受土地分配权益的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农民,可以同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基金的组成及筹集渠道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统筹基金分别从用地单位、土地出让金和被征地土地补偿费中按规定提取;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3000元、6000元、9000元中的一个标准,一次性缴费。个人帐户基金由村(社居委)协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三、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达领取年龄的,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00元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如选择3000元、6000元、9000元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分别为25元、50元、75元)。四、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个人申请,填写《宿松县被征地农民登记申报表》,社居委(村委会)为单位组织讨论,并填写花名册出具有关证明,加附征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县国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社居委(村委会)公示七日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领取《宿松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五、养老金支付被征地农民达领取年龄时,由本人申请,填写《宿松县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审批表》,以社居委(村委会)为单位按规定组织上报,经批准后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帐户中支付。六、基金监督与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必须存入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基金的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孚玉镇人民政府、社居委(村委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未能足额征收和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其它2005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完征地手续的农民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应上缴其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5%,方可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手续。今后县内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将随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适时调整。
本文标题: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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