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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辅导第一直属税务局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小微企业进行了规定。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文件一:财税[2009]133号规定:1、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文件二:财税[2011]117号规定: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文件三:财税〔2014〕34号规定: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问题:为什么我分局一直没有执行以上文件?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帐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使用税率。本通知子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二、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2014年起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举例讲解例1某建筑业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的企业的条件。如该企业本年度收入为300万,应纳所得率为10%。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10%*20%=6(万)如不享受此优惠政策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10%*25%=7.5(万)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举例讲解例2:某建筑业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的企业的条件。如该企业本年度收入为100万,应纳所得率为10%。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10%*50%*20%=1(万)如不享受此优惠政策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10%*25%=2.5(万)四、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四、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优惠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优惠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四、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优惠政策。(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优惠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四、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每年年度申报前,企业需报送以下各类资料:(1)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3)上年度企业各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名册及全年职工变化情况(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需要表格在专管员那里领取。四、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附:核定企业汇算申报表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14〕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虚开普通发票的罪与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罪与罚《新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普通发票的罪与罚广大纳税人可以看出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立法层面从开票方和受票方均加大了打击力度,而且上升到刑法层面。尽管虚开普通发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明确,例如如何理解“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虚开普通发票的罪与罚但广大纳税人必须正视当前的法律环境,特别是2010年5月7日颁布执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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