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刑法分论讲义(刘宪权)
第二十章罪刑各论概说一、刑法分则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1、总则和分则的关系2、97刑法对79刑法分则的调整和修改:97年刑法修订最多在分则部分。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第一节刑法分则体系1、犯罪分则体系(十类犯罪)2、罪刑分则体系的特点(分类依据)(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十大类。(2)大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按照各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客体或者较为重要的客体予以归类。三、罪刑分则体系及其特点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1、概念2、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3、比较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二、罪名1、概念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我国现在均为司法罪名。(2)根据罪名的种属关系,可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3)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对选择罪名的确定。3、确定罪名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概括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三、法定刑1、法定刑的概念2、法定刑的种类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可以将法定刑分为三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3、我国的法定刑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为基础,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例外。4、法定刑与宣告刑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立法演变二、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三、本类犯罪的刑罚特点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罪名比较常见的罪名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此外,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以及背叛国家罪的主体等应当了解。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如何理解“公共安全”?特定和不特定的界定: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结合人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控制性等。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种类略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一、放火罪1.放火罪的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114条与115条间的关系既遂与中止危险犯与实害犯2.焚烧自己的财物的性质认定?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上海纵火逼迁案--开发商为牟利烧死两老人案发时,杨孙勤任上海城开副总经理,王长坤、陆培德二人系公司员工。法院判定:2005年1月4日,杨孙勤授意陆培德,以放火手段恫吓乌鲁木齐路麦琪里住户朱水康一家搬离;同日,陆培德即指使王长坤具体实施。1月9日凌晨,王将汽油泼洒于朱家底楼楼梯处,点火引燃后逃离。大火旋即烧至三楼朱家,致使年逾七旬的朱水康夫妇被烧死,朱的儿子朱建强及妻女三人从天窗逃至屋顶,躲过一劫。此前一年中,官方统计麦琪里共发生火警火灾12起,其中至少五次已被查实系上海城开员工所为。★纵火案案发后,上海城开即通过徐汇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死者家属接触,并签订了调解书。双方决定采用非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先行调解解决相关赔偿及补偿问题。之后,上海城开共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00万元。★2005年6月9日,此案刑事部分启动。当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王长坤、杨孙勤、陆培德三人涉嫌放火罪。★8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城开)三员工纵火逼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杨孙勤、王长坤二人死缓,判处陆培德无期徒刑。二、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现立法改变)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失火罪五、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类犯罪如何理解正在使用的概念?关键在于对对象的认定对破坏的理解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恐怖组织的含义犯罪形态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八、劫持船只、汽车罪九、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修正案(三)增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十一、交通肇事罪1、概念2、构成特征主体主观方面肇事工具3、司法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数形态)十二、重大责任事故罪1.概念2.构成特征:主体主观方面3.与其他犯罪的区别:玩忽职守罪国有公私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私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表述作了修改,直接表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增加一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条款主要针对一些雇主和法人代表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十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5条中有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表述作了修改,直接表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应理解为是独立设立一个罪名,建议以“重大安全事故罪”作为罪名)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关系三、认定问题(第140条及本节其他犯罪交叉竞合问题)四、刑法修正案(四)的改动增加了“足以”,调整了法定刑将刑法第145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节走私罪一、走私罪概述▲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罪的归类问题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可以理解为是走私罪的一个一般性条款,就是说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走私罪,都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关于贩私(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关于变相走私的问题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关系1、这些走私犯罪均是一种并列关系2、走私罪在刑法里面是一个亚类罪名的概念,不是具体罪名,不能直接定罪。四、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本节犯罪与公司法的关系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三、隐匿、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99修正案增加之罪名)四、妨害清算罪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62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2条之二,专门规定破产欺诈犯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五、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4条第1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99年修正案修改之罪名)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99修正案修改之罪名)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99修正案修改之罪名)九、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9条之一,专门规定上市公司侵占资产的犯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以明显不公允的条件,购买、出售商品,接受、提供服务,或者受让、出让其他资产的行为;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出让其他资产的行为;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商品,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及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行为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认定中注意的问题:1)该罪实行犯与预备犯的区别;2)犯罪对象;3)数罪并罚;4)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二、持有、使用假币罪与其他假币犯罪的界限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金融机构的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专门规定骗用贷款的犯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注意与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
本文标题:刑法分论讲义(刘宪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56191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