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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公司治理结构称为法人治理结构,狭义上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的可以理解为有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其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外部治理结构是以竞争为主线的外在制度安排,主要研究公平的竞争环境、充分的信息机制、客观的市场评价以及优胜劣汰机制,还包括政府和社会对公司所进行的治理。•内部治理结构是以产权为主线,为实现事前监督而设计的内在制度安排,主要研究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及其相互制衡关系。公司治理是要解决两大利益冲突,即股东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冲突,就是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狭义地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这一治理结构,既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不得违背所有者的利益,同所有者保持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决策科学、有效。就前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谁来行使激励和约束的权力,怎么行使权力等问题;就后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决策制衡机制,由谁进行决策,以怎样的方式和程序决策,以及如何保证决策执行等问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目标保证公司的经营者不得违背所有者的利益,同所有者保持一致保证公司的经营者决策科学、有效建立怎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谁来行使激励和约束的权力怎么行使权力……建立怎样的决策制衡机制由谁进行决策以怎样的方式和程序决策以及如何保证决策执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或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又可分解如下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2.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3.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4.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两权分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经营者或其集体从事经营活动。为保证两者分权明确,所有者只行使所有权,经营者享有经营权。为使经营者不仅享有权力,还必须承担经营责任,实现经营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形成权责制衡关系。有关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是通过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契约(比如说公司章程)予以明确规定的。2.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从事监督活动,监事会有代表所有者或股东会对经营者或其集体进行监督的权力。与这种权力相对称,监事会必须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这种关系是通过所有者与监事会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审计契约或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的规定予以明确的。3.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受所有者或股东的委托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监事会享有监督权,经营者必须接受监督。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相互关系也以契约的方式规定,如公司法或监事工作条例等等。4.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董事会和经理层都是经营者集体的构成要素。但是,由于执行经营分权,董事会拥有决策权,总经理或其集体拥有执行权。不仅存在两个主体的权责如何分割,并相互制约的问题,也存在他们各自的权责结构的对称问题,这些也必须在有关契约中明确规定。在以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框架下,我们必须要使这一框架按照某种方式进行良性运行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为此,在这一框架结构下,我们还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如何形成有行为能力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行为能力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基础。如果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权力,所谓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授予权、监督权(如对监事权会的监督权)的行权能力就难以真正发挥。到底怎样才能使股东大会有行为能力,这是整个治理结构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2.如何形成公司的组织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治理并非事必股东或股东大会躬亲,通过建立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并进行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权责制衡就能充分实现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到底建立什么样的组织体系,进行怎样的权责划分能够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呢?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股东或其大会能力的局限性,如果股东或其大会拥有各种行为能力,就可以自己经营,也就不必聘请经营者,也就谈不上公司治理结构。正是由于股东或其大会的行为能力的局限,就有必要设立经营权主体;正是由于股东或其大会的行为能力的局限,在建立经营权主体后,必须设立另一主体来监督经营权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有权要求。原本属于所有者的权力、责任、利益,现在必须在设立的各主体之间进行分割,并使之相互制约,最终实现经营者的行为与所有者的目标达成一致。3.如何形成公司的决策治理结构。公司的组织治理结构是分权的结构,不仅产生了不同功能的主体,而且相互制衡,最终要保证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集体的行为与所有者的目标达成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的组织治理结构的根本任务是要完成对经营者集体的监督制约,使经营者集体不发生背德行为,但公司治理结构仅限于此是不够的。在公司组织治理结构的分权体系中,经营者集体享有了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执行权。公司的根本任务不仅是要保护股东投入资本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要经营投入的资本,以使资本增值。达成此目标,经营者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经营决策。为此必须实现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经营者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决策,也就是决策必须反映决策事项本身的性质,不能以各自的好恶进行决策。或者说要为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而决策,不能以经营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决策;二是经营者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这当然要求决策主体具有专业水平。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第二个条件的前提,它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决策维权,就是维护股东投资的安全,为此,要建立决策制衡机制,防止侵权决策;第二个条件是要实现决策维利,就是维护股东投资的收益,为此,要建立决策优化机制,防止错误决策。可以看出组织治理结构以“防守”为主,而决策治理结构以“进攻”为主。4.如何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公司的经营决策得以实行而在公司内部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之所以必须建立这套制度体系,是基于公司内部存在分层委托代理关系,首先是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分层委托代理关系,其次是基于公司内部实行分层管理,在每一个上层与下层之间发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体系中,所有者的财产被分层委托代理经营、管理;经营者或其集体的决策也在分层授权执行;公司各层次的信息也被逐层上报或逐层下传,要保证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全面实现,不能仅仅依靠高层的组织治理和决策治理结构,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控制体系,使公司的每个层次都能保证所管财产的安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对决策的执行有力。这就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关注更多的是就公司的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以及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和管理层而言的,实际上是一个残缺不全的结构。在公司内部分层管理的情况下,所有者过去自己出钱自己经营的状况必须改变,变为所有者出资、公司内部多层次经营管理。所以,所有者或股东的财产不仅由经营者或其集体代理经营和管理,而且,也要由各个较低层次的员工代理经营和管理。这是对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延伸。在这样一种延伸体系下,如果不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就很难保证在公司的各个层次实现股东的利益、保证经营者或其集体决策的全面贯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四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股东或其大会的行权能力是治理结构的基础;组织治理结构是要在两权分离条件下,保证经营者或其集体的行为与所有者或股东的目标达成一致;决策治理结构是为了保证经营者或其集体的决策科学、有效。组织治理结构和决策治理结构正好实现两权分离下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两个目标,且其针对主体是经营者或其集体;内部控制制度是将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以及经营者或其集体的经营决策在公司各个层次得以落实的体系。四者缺一不可。•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划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四个部分,其中只有社会公众股是可以上市流通的。长期以来,社会公众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的比重仅占30%左右,其余70%的股份目前无法上市流通的。经过一年多的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等已实现可流通,但目前绝大多数仍处于锁定期内,故现在仍旧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转让。•(二)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委托代理人关系扭曲•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原有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控股的实体重组改制而成,股权向国家股呈现高度集中性。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压倒多数,这种特殊股权结构给公司治理结构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剥夺了其他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控制权,不利于股东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股东对代理人(经营者)的约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用手投票,即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一旦代理人损害委托人(股东)的利益,他们的职位就有被别人取代的风险,正是这种风险时刻促使代理人为股东利益而努力奋斗,争取为股东带来更大的利益。二是用脚投票,即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当公司经营不善时,股东大量抛售股票,造成公司股价下跌,公司代理人将面临被别人顶替的威胁。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方面许多公司是由国家股控股,国家股持股主体以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为主。在国有股占主导的情况下,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弱产权控制,强行政控制。这样使得国有股东不可能像私人出资者那样时刻关心自己的资本运营情况,因此不可能指望这些代理人有对公司经理人员产生约束积极性。真正的所有者是全民,但是全国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去直接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东虚置必然导致股东应有的约束软化。另一方面,由于流通股比重太低,二级市场的兼并和收购困难重重。代理人被淘汰的可能性小,因而被别人顶替的威胁也很小。加之,法人持股股东尤其是其中的基金持股比重不高,不利于形成多元产权主体对代理人的有效约束。•(三)内部人控制严重•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由国家行政指派,因此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内部人控制,即经理层作为内部董事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而且很多公司采取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做法,公司治理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在本质上要处理由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由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作为代理人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员间的利益目标不同,代理人存在“道德风险”,可能产生“败德行为”。本来,股东授权董事会经营管理公司,而董事会聘用总经理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是情理之中的事,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做法意味着自己监督自己,这样就使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制衡成为空谈。结果造成董事会不能真正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时忽视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四)监事会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代会推举,二是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由于工作上受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基本上不可能对其进行监督。而股东方面的监事则又要向提名人负责。另外,在当前体制下,对于那些缺乏监督技能和履行职责的大环境下,监事会的运行往往流于形式。因为,监事会即使想独立开展工作,在现实中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按《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有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监督的职权,但监事会行使这两项职权往往需要律师、会计师,加之聘请专业人员协助的费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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