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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消费者组织第四节争议的解决第五节法律责任2006年,当时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读大三的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据黄静方面介绍,这台电脑使用出现了问题,后来经过检测是使用了测试版的处理器,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以敲诈勒索的理由报案,黄静在看守所被关押了近10个月。第一节概述1、消法的含义及立法宗旨2、消法的调整范围3、消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和购买的活动,是人们对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性消费品(服务)的消耗和利用。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各国消法所保护的主要是生活消费。消费者运动----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第一节概述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是各国立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换句话说,生活消费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当今社会法律规制的重要领域。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第一节概述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消费者应具备如下特征:1、从主体类型的角度看,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消费者消费者是弱者,立法者倾向于保护最弱者,打击最强者,保护外行,打击内行;这种弱势地位表现在:1、.结构弱,即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往往势单力薄;2、实力弱,即消费者个人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实力相匹敌的;3、手段弱,即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识别商品的知识和手段等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不具有对等的实力,实质上成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而对消费者的损害,不仅损害大众的利益,而且也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国立法都强化对消费者个人的保护。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其甚至处于强者的地位。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应当受《合同法》的保护。一般不包括团体或单位用户,除了最终提供个人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购买者。第一节概述2、从消费行为的角度看,必须是进行生活消费的人才能成为消费者。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实践中出现的王海等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成为引发了关于确定“生活消费”的标准的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不能属于生活消费。因为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能认为属于“生活消费”。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是会发生转换的,只要是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么不论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第一节概述判断是否“生活消费”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也不应当完全考虑其购买的产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判断某个人是否是消费者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第二,是否与经营者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第三,如果没有形成某种合同关系,是否合法地实际地使用了某种商品或接受了某种服务;第四,个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否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是否是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第五,购买某种商品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还是满足生产消费。第一节概述3、从消费目的的角度看,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的概念应是与经营者相对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论是个人直接消费还是用于送人、收藏等其它用途,只要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时,没有以转售他人从而盈利为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买而买,那么他便是消费者。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第101条第3款对消费者的定义便是:“(一)消费性商品的买受人(非以转售为目的);(二)商品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限内的受让人;(三)适用商品或服务的担保条款的人”。根据解释,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为其本人、家人或家庭而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不同于合伙或公司是以进行商业交易,通过转售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的。第一节概述4、从消费方式的角度看,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方式包括直接消费和间接消费,消费者本人购买、使用商品和或接受服务可以看成是一种直接的消费活动,因为他和经营者具有直接的契约关系,理所当然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还有另外一些情况,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给他人使用或消费,或者在直接消费过程中,使相关人员受到影响等,这些并不和经营者直接发生购买关系的人,也会因某种原因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他们是一种间接消费。如某甲因生活需要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某甲的邻居某乙在在使用洗衣机的过程中受到伤害,那么这邻居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第一节概述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以非盈利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综上——以案说法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约150公斤,共减产约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问:购买种子是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19户农民可否以消法为依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第一节概述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法的含义调整国家、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保护消费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受本法保护;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参照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范围:这是为强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作出的例外性规定。第一节概述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要遵守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通过立法保护通过行政管理手段保护通过司法保护四大基本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从法律地位上讲是平等的,但在涉及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客观上处于弱者地位。为真正实现双方地位平等、公平交易,国家对消费者应给予特别保护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则偏重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给予保障。当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与其他权利(如经营者的民事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同一纠纷有多种法律可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概述全社会保护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也是大众媒介、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制裁,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终极保护。《消法》根据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况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方法,并坚持了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双倍罚则”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尊重弱者,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基本原则: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仅指生活消费。但是包括: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四大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全社会保护原则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本节要点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权利义务权利——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权利——指国家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在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第二章专章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直接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可以:1.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2.为经营者提供基本行为准则;3.克服合同约定的任意性,从而使消费者获得基本的保护。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亦有九条——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做虚假宣传……。第三章专章在广告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都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早晨起床,掀开黑心棉做的被子,用致癌牙膏刷完牙,喝杯过了期的碘超标还掺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吃根柴油炸的洗衣粉油条,外加一个苏丹红咸蛋,准时赶到地下烟厂上班,中午在餐馆点一盘用地沟油炒的黄鳝,再加一碟敌敌畏喷过的白菜,盛两碗陈化粮煮的毒米饭;晚上蒸一盘瘦肉精养大的死猪肉做的腊肉,沾上点毛发勾兑的毒酱油,夹两片大粪水浸泡的臭豆腐,还有用福尔马林泡过的凉拌海蜇皮,抓两个添加了漂白粉和吊白块的大馒头,还喝上两杯富含甲醇的白酒。唉……这日子过的真是那个爽!”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雀巢再起波澜——昆明又检出碘超标奶粉在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超标的消息公布的第二天,昆明市工商局就组织了全市12个区县的1000多名工商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的超市、商场和批发市场进行清查,共发现桶装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90桶,袋装70袋。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样品中含碘为199微克/百克,超过了标准49微克/百克。这两桶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20日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中,其碘含量和浙江检出的四个月前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奶粉相比,碘超标的量更多。国家标准中0到3岁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碘的含量有明确标准,即碘含量在30到150微克之间/百克,而3岁以上幼儿配方奶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是供3岁以上幼儿食用的,它参考了0到3岁婴幼儿奶粉的国家标准,以作为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苏丹红、SK的铬)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1、保障安全权~义务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VS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案例分析张某在某一知名药店购买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回来后发现这属于一种处方药,但在购买时,药店并没有提醒他,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该药店的法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待?王海向网通索要固定电话清单一审驳回起诉2004年3月,王海向北京网通申请安装了固定电话。11月,王海向网通公司提出查询通话清单的要求,网通公司以“无此项服务”为由拒绝。王海以网通公司侵权为由将网通诉到法院,要求网通公司向消费者道歉。一审判决以网通目前的经营中所采用的系统设备尚不具备随时向消费者提供详细清单的技术能力因此,其过错是设备和技术上存在障碍,而非主观原因为由,驳回了王海的起诉。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2、知悉真情权~不作虚假宣传知悉真情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二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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