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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八个主要的法律部门:(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二)民法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三)商法商法。在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地位才为人们所认识。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四)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五)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六)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七)刑法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八)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注意事项:1.课上注意听讲,跟着老师的思路,注意理会;课后多看一些参考书,注意鉴别;多收集案例材料,关注国内法规的变化;2.注意本课程的特点-内容非常庞大国际经济法学习方法:讲义与专著相结合课后组成学习小组,互帮互助;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但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经济的国际法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国内法等。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思考:经济关系包括哪些?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三)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的有关规范。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三、国际经济法的构成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事法的有关部分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导语:两种不同观点1、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贸总协定的出现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中世纪中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出现商人习惯法。2、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组织开始编纂统一的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二战后)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P17(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三)联大规范性的决议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统一制和分流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二)判例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首先须明确的是,这里的“国际私法”,旨是通过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亦即“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2.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3.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建议大家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理清楚。(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国籍------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标志单系血统主义:父亲为该国人原始取得(因出生)血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父母一方为该国人取得方式出生地主义:出生于该国方可取得国籍申请加入:归化继有取得因法定事实取得: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练习题】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练习题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国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乙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丙国采取纯粹的单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D.高某是无国籍人(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①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国籍的消极冲突:住所所在地国籍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法人概念: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尤其对法人的国际经济交往能力,有的国家是有所限制的。(我国:经过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主体)2、法人的国籍:①成立地规则----登记注册地管理中心地②住所地规则营业中心地③资本控制规则④复合标准规则(住所地和成立地)其中以成立地和住所地规则最具代表性【练习题】A公司在牙买加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章程规定的住所地在丹麦,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挪威。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A公司的国籍是:A牙买加B丹麦C挪威D中国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创立者,与私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规范与被规范的纵向关系。2、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平等与豁免如何处理?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表现在国家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2、其次表现为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政府采购、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协议、BOT等。另,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注意区分国家与国有企业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国家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者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国家财产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1、绝对豁免原则2、有限豁免原则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豁免权的放弃:明示:1、国际协定2、书面合同3、在法院发表声明或者给法院书面函件默示:1、介入诉讼2、提起反诉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1、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待决财产主张权利而介入2、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3、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得援引豁免的事项: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用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和其他集体机构(国家作为股东投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练习题】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本身是商业活动,已经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接收国乙国的管辖,也不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外国在其领土内所为的行为,如属于商业行为,则不适用国家行为原则。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MultinationalEnterprises)1、概念与特征2、法律地位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责任4、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5、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第二节、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一、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他国以上的营业中心(无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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