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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目录》确定的主要乔灌木树种,主要林木品种包括选育品种、家系、无性系和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种源区种子及引种成功的树种、品种等。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主要包括审定、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提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予以公布。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因工作变动,委员可临时调整或增减。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2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二)能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三)从事林木品种选育、推广、管理或相关工作;(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八条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二)有宣传执行本办法,参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活动,完成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交给的任务以及调研全区林木品种选育、审定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并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汇报的义务。(三)推荐我区参加全国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第三章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多年栽培,在一定区域内性状优良,有较高使用价值的乡土树种种源区的种子。(二)引种驯化并经过区域试验证实成功的树种、品种。(三)经多年选育、区域试验证实,在特定区域内性状表现优良3的品种、家系、无性系。(四)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建立,并经过区域试验证实的种子生产基地(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围、采种基地)生产的种子或种条。第十条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严格按照林木品种选育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进行选育;(二)在产量、抗性、品质、生态功能、观赏价值等某一性状或多性状显著优于对照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三)繁殖、栽培技术成熟;(四)经区域试验,确定了适生范围;(五)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六)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林木良种审定规范》(DB15/T311-1999)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第十一条对申请人作出下列规定:(一)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申请人不能超过一个。(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各类林木良种基地和采种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三)对选育人清楚,选育的优良品种、家系、无性系,由选育单位或选育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四)对选育人清楚,但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与选育人签定协议,明确知识产权,由被委托方提出审定申请。(五)对选育人不清,经多年栽培,在一定区域内有较高使用价4值、性状优良的乡土树种或引进树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六)外省区单位或个人在我区选育、试验、推广的林木品种,可以提出审定申请。(七)属协作育种的,经协作组成员协商并签定报审委托后,由协作组主持人负责提出审定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二)区域试验情况表;(三)林木品种选育(或引种)技术报告;(四)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获得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五)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六)属协作育种的,附协作协议复印件和报审委托书;(七)适量的实物样品。第十三条申请应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准备材料。申请人按第十二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二)审核。个人报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签章;单位报审,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再由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签章。区域试验由试验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签章。5(三)报送。申请者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以前,将完整的书面报审材料(一式十份)和电子版一并呈报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四章受理第十四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要进行初审,在1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试验现场测试。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根据情况指定3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组成测试组。测试组到选育地和区域试验地进行现场测试,填写《林木品种审定现场测试表》,并提交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章审定和认定第十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参加审定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为单数。第十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主审委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委员会介绍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者,即为通过审定。最后由主任委员核准审定结果,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表》。对尚不完全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但性状表现优良,生产上确需使用的,可以通过认定。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并确定其有效期限。6第十八条审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十九条申请复审的林木品种,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进一步考察后,在一年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复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第二十条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第六章编号和命名第二十一条经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号。林木品种编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品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品种顺序编号和审定年份等六部分组成。(一)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内蒙古”。(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通过审定,R代表通过认定。(三)林木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优良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O;无性系种子园CSO;采种基地SB。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1)为一代种子园,(1.5)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四)树种代号:以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如果与其它树种有重复,则再加种名的第二个字母,依次类推。7(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六)通过审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二十二条林木品种名称由选育者提出,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命名。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其它暗示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宣传性词语。第七章公布第二十三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类别、良种编号、通过类别、选育者、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和主要用途等方面。第二十四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布后,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向申请人颁发林木良种证书。林木良种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格式。林木良种证书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第八章良种管理第二十五条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即为林木良种。第二十六条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申请者有义务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适量的原种,用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第二十七条林木良种应当在公布的适宜种植区内推广,超出适宜种植区的,必须经区域试验,重新申请审定。8第二十八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有效期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推广、经营,但是可以申请审定。第二十九条林木良种在广告等宣传活动中应当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布的林木良种名录中规定的品种名称,并注明良种证书编号。需要使用其它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广告、宣传用语中关于品种特性、经济技术指标、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内容应当与公布的林木良种名录相符,不得擅自夸大。第三十条在林木良种的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必须出示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或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布的林木良种名录。第三十一条在使用林木良种过程中,如发现品种有不可克服的缺陷,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一年内作出结论。作出暂停或终止使用结论的林木品种,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布。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审定包括认定,选育包括引种、驯化,区域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引种驯化试验。第三十三条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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