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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法律顾问: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就是使用产品或者消耗产品的人。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消费者即可以是购买者,也可以是使用者,但只能自然人(个人)。案例1.张三在商场买了一个杯子,送给了李四,李四使用时发现杯子质量有问题不能使用。请问,谁是消费者?案例2.某公司在商场购买一批皮鞋,分发给员工作为奖励。员工发现皮鞋有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请问,谁是消费者?二、消费者权利----与每个人息息相关7项权利1.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真情权:或称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和价格合理、得量正克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7.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三、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不作虚假宣传,与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对应;(五)出具相关的凭据和单据;(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特别提示(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一)责任主体的确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1.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九条)(2)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一条)(3)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2)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民事责任,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退货的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解决争议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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