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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梁美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2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概述1仲裁庭管辖权自决问题4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5仲裁条款的独立性6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一、概念:又称仲裁合同、仲裁契约,是当事人自愿把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民商事财产性权益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合同的性质,可以是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单独订立;可在纠纷发生前订立,也可在纠纷发生后订立。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一)自治性与合意性(二)效力的广延性:不仅约束当事人,也约束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三)形式的书面性(四)内容的同一性:双方当事人具有一样的权利义务(五)条件性:只有发生了仲裁范围内的纠纷,协议方能执行(六)客体的同等性:双方都有权在仲裁事项范围内请求仲裁(七)独立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形式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一)书面形式的认定通过往来函件、电文所缔结的仲裁协议通过往来函件、电文所缔结的合同的仲裁条款在通过往来函件、电文缔结仲裁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在以后其他有关信函、电文等文件中提及含有仲裁协议内容的文件格式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电话记录或录音中的仲裁内容在我国,数据电文形式的仲裁协议可以构成提交仲裁的合法依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的类型:(一)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的形式。订立于纠纷发生前,一般比较简短,也易达成。(二)仲裁协议书形式上是独立的契约,内容较为详尽,可能签订于争议发生前,也可能签订于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若想通过仲裁来解决非契约性纠纷,签订仲裁协议书是最佳方式。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三)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当事人间往来的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书面材料(如经确认的电话记录),如包含有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则该文件可构成仲裁协议。(四)数据电文中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表达仲裁意愿的新载体。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趁热打铁1、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其可分为()。A、事先仲裁协议B、事后仲裁协议C、明示仲裁协议D、默视仲裁协议2、根据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A、事先仲裁协议B、事后仲裁协议C、明示仲裁协议D、默视仲裁协议3、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下列哪个仲裁机构管辖?()A.合同签订地B.合同履行地C.运输始发地D、仲裁协议选定的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第二节仲裁协议的内容一、法定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的内容,直接决定仲裁机构管辖权的范围。具有可仲裁性和特定性。在仲裁实践中,仲裁事项一般都尽可能作广义解释。《仲裁法解释》第2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责任竞合情况下仲裁事项的范围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在主张侵权责任时,能否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对法院的诉讼管辖提出异议?1、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可申请仲裁2、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权益的:不可申请仲裁(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二、约定内容: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仲裁的具体程序仲裁费用的负担……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趁热打铁1、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包括()。A、仲裁事项B、仲裁费用的负担C、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下列属于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的是()。A、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C、仲裁费用的负担D、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一)确定机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一方请求仲委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由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尚未作出决定的,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该纠纷起诉: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撤销仲裁。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二)请求确认的时间: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三)管辖法院:仲裁协议类型管辖法院国内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一)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即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二)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效力★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的依据;★限制了仲裁的范围;★制约了仲裁权的行使方式。(三)对法院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趁热打铁1、《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________作出决定或者请求______作出决定。2、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机关仲裁。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知书。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则该合同纠纷应由谁解决?A.仲裁机关B.人民法院C.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D.双方协商解决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司考演练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2016不定项)95.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乙公司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关于确认的机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仲裁委员会B.丁仲裁委员会C.B市中级法院D.B市C区法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司考演练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委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委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委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2016不定项)98.大亿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正确的做法是:A.丙市中级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B.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C.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之前,应当中止仲裁程序D.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节仲裁庭管辖权自决原则一、概述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管辖权,即赋予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权力。出自前联邦德国的一场争论,即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赋予仲裁员对其管辖权作出有拘束力决定的权力。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面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原则,目前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接受和采纳,成为当代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二、管辖权自决原则的意义关键在于限定法院干预仲裁管辖权的时间和条件,从而避免法院过早地干预仲裁过程,有利于仲裁庭提高效率。法院的事后监督足以让仲裁庭审慎地决定自己的管辖权,当事人的利益并非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三、我国与管辖权自决原则(讨论)我国目前是否确定了管辖权自决原则?我国应否确定管辖权自决原则?我国没有采用管辖权原则。目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决定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做法,已成为中国各仲裁机构进行制度创新、吸引国际案件的当事人来中国内地仲裁的障碍之一。如何确定管辖权自决原则?“论我国应确立仲裁庭管辖权自决原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2、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属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二)实践中常见的有瑕疵/无效仲裁协议1、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1)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通常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2)同时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通常有效,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3)只约定应适用的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通常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4)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准确:如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5)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2、指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3、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6、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没有在备用的仲裁条款中作出选择的仲裁协议(三)对有缺陷的仲裁协议的完善由当事人自行完善由仲裁机构协助完善由法院协助完善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第三章仲裁协议二、仲裁协议的失效(一)失效的情形:仲裁裁决得以履行或执行;当事人放弃仲裁(明示或默示);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二)失效的法律后果:排除法院管辖的原因消失;仲裁员丧失仲裁权;除已形合法有效的裁决外,当事人不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趁热打铁1、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市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兴隆公司与西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但上海、宁波、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请问:兴隆公司应当怎么办?A.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司考演练1、甲公
本文标题:第三章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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