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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领导队伍建设,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养成和打造责任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责任: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执行政策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因主观原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失败的;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追究相关责任人;6、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第六条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第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1、责令改正并作检查;2、通报批评;3、留用察看;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25、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第九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公司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二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4、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第十五条因违反上述规定被举报的,由公司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处理。第十六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公司领导,按第十五条要求开展工作。第十七条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并上报公司。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具书面撤销处理决定书。3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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