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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採購法和WTO政府採購協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靖心慈副研究員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2報告大綱政府採購協定起源我國政府採購法和WTO政府採購協定比較GPA適用範圍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承諾開放清單GPA締約會員開放政府採購服務之情況GPA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規範及資訊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措施3政府採購協定起源1979年:12締約國簽署成立政府採購協定(GPA)不適用於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規章或細則購買產品為政府目的而非以商業再銷售排除促進貿易自由之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對於政府採購商品行為的適用性1993年:GATT議定GPA為非強制性協定,由各會員國意願選擇加入1995年:WTO成立1996至1997年:共27個國家簽署WTO之GPA包括美、加、歐盟(含15個會員國)、挪威、瑞士、荷屬阿魯巴、列支登斯敦大公國、日、韓、新、港與以色列2001年:冰島加入2004年:歐盟東擴10國加入2007年:歐盟東擴,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加入,共40個會員國2009年:我國於7月15日正式成為第41個會員國4我國政府採購法和WTO政府採購協定比較我國政府採購法已將WTOGPA之主要規定納入我國政府採購法之配套措施已配合WTOGPA需要招標決標資訊之公開事項及途徑、等標期、異議申訴制度我國政府採購法第22條可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較WTOGPA第15條為多採購法22-I-9專業、技術或資訊/11房地產/13研究發展/14文藝/15轉售/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5WTOGPA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GPA政府採購法第1條適用範圍第2條、第3條第2條採購金額施行細則第6條第3條國民待遇不歧視第6條第1項、第17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原產地規則第17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開發中國家之特別待遇無需立法規範第6條技術規格第26條第7條招標程序第18條第8條廠商資格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9條招標公告第27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0條選商程序第20條、第21條6WTOGPA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續)GPA政府採購法第11條投標及履約期第6條第1項、第28條、招標期限標準第12條招標文件第29條、採購契約要項、投標須知範本、契約範本第13條投標收標開標決標第2章、第3章第14條協商第56條、第57條、施行細則第78條第15條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6條補償交易第43條、第44條第17條鼓勵非GPA國透明化無需立法規範第18條決標公告及決標通知第61條第19條國與國採購資訊及統計第61條、第62條第20條廠商申訴程序第6章第21條GPA委員會無需立法規範第22條國與國間爭端解決無需立法規範第23條不適用GPA案件無需立法規範第24條加入及退出條件等無需立法規範7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規範架構8GPA與GPL適用範圍9GPA適用範圍適用於GPA特定採購GPA之簽署國GPA範圍內之採購機關、項目採購金額在適用門檻以上GPA並非適用所有承諾項目之政府採購,而是根據不同的適用機關有不同的適用採購門檻金額,該門檻金額是以國際貨幣基金記帳單位-特別提款權(SDR)來計算中央政府機關採購財貨和服務門檻金額13萬SDR,工程門檻金額500萬SDR次級政府機關採購財貨和服務門檻金額20萬SDR(美加為35.5萬SDR),工程門檻金額500萬SDR(日韓為1500萬SDR)其他政府事業機關採購財貨和服務門檻金額40萬SDR(美國聯邦公用事業為25萬SDR、以色列和加拿大為35.5萬SDR),工程門檻金額500萬SDR(日韓為1500萬SDR)10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承諾開放清單附件一(Annex1)適用機關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局、署(不含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院)等32個單位。個案開放門檻金額財物:13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652萬)勞務:同上工程:50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2億5,090萬)註:1.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Rights,SDR)為國際貨幣基金帳面幣值單位。2.折合新台幣金額係以97年11月以前2年之新台幣、美元特別提款權平均匯率換算結果。1單位SDR約折合新台幣50.18元。上開新台幣金額,公告後維持2年不變。附註1.排除外交部駐外單位之工程採購。2.國科會太空計畫室籌備處之採購有五年緩衝期。3.列明國防部適用GPA產品項目清單之採購等。附件二(Annex2)適用機關台灣省政府(包括秘書處、訴願審議委員會與法規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包括民政局、財政局等39個單位)、高雄市政府(包括民政局、財政局等36個單位)。個案開放門檻金額財物:2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1,003萬)勞務:同上工程:1,500萬特別提款權(第一年)(約折合新台幣7億5,270萬)1,000萬特別提款權(第二年)(約折合新台幣5億180萬)500萬特別提款權(第三年)(約折合新台幣2億5,090萬)11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承諾開放清單(續)附件三(Annex3)適用機關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如台灣電力公司、中國石油公司、台灣糖業公司等62個單位。個案開放門檻金額財物:4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2,007萬)勞務:同上工程:同附件二(Annex2)附註排除中央印製廠有關印鈔機(凹版)(HSNo.8443)之採購。附件四(Annex4)適用之服務項目依照WTO服務分類(MTN.GNS/W/120)文件所標示之服務項目總表,GPA包含其中部分服務項目,如法律、會計、租稅、建築、工程服務等,共計71個服務項目。附註1.電信服務僅開放加值服務。2.排除(1)研究發展、(2)鑄幣、(3)關於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其與此等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3.銀行及投資服務排除(1)與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或移轉有關或與中央銀行服務有關之金融服務採購、(2)財務代理或保管服務之採購、被管制金融機構之清算及管理服務、政府債券之銷售及配銷服務。附件五(Annex5)適用之工程服務項目聯合國主要產品分類(CPC)第五十一章所有之服務項目總附註(GeneralNote)特別聲明事項總附註所載之條件適用附件一至五。其中並聲明與其他會員之互惠條件,以及電力(含財物、服務與工程)、運輸保留調適期之項目等相關事項。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資料。12GPA適用範圍GPA公告系統排除項目:38項GPA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事項:13項對待非GPA會員國廠商由機關決定允許非GPA會員國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可不適用平等受邀及廠商資格、協商之平等對待得給予GPA優惠:針對低度開發國家廠商得要求得標廠商採購一定比例或項目之我國貨,或辦理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對國內產製加值達50%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13GPA締約會員開放政府採購服務之情況GPA簽署會員對於政府採購服務對外承諾開放之項目數開放項目最多:美國依次: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冰島、歐盟和27成員、南韓、日、加、荷屬阿魯巴、港、新、以色列較多會員做出承諾的服務子行業開放項目:電腦及其相關服務、其他商業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會計-審計及簿計服務、建築服務、工程服務、綜合工程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快遞服務、加值電信、環境服務、路運較少會員做出承諾的子行業:醫療和牙醫服務、獸醫服務、護士心理師等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郵政服務、配銷服務、教育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其他服務外國進入他國政府採購市場之得標比率不高原因:語文障礙(外文招標須附譯文及備有翻譯員)資訊障礙(招標資訊掌握不易)時空障礙(兩地相隔往來不易、人文水土環境不同)資金障礙(國際間資金調度)費用障礙(人員、運輸、保險、關稅、膳宿、聯繫費用)風險之不確定性(政治風險及匯率風險)14GPA簽署會員政府採購服務所承諾之開放項目簽署會員GPA門檻金額以上採購金額(億美元)年美國7605.02007加拿大176.02008歐盟4287.02007挪威12.02007瑞士93.02007冰島4.52005列支敦士登0.32006荷屬阿魯巴0.22007以色列5.82004日本171.52006南韓198.02008香港12.22005新加坡39.02007總計12,604.5-註:冰島、列支敦士登、荷屬阿魯巴、香港、新加坡是用年度政府採購總金額1/3來估算符合GPA門檻之金額。資料來源:整理自WTOGPA和TradePolicyReview文件。15GPA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規範及資訊香港採購網址:主管機關:財政司政府採購程序法規:《公共財政條例》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中國採購網址:中國政府採購網中國政府採購招標網-主管機關:中央財政部五級預算、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方式政府採購程序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16GPA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規範及資訊(續)美國「聯邦採購法」(FAR):須先申請「D&B環球辨別碼」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商業暨政府機構代碼」並向「美國中央承包商系統」登記後,始能參與採購交易投標及簽約等作業加拿大當各政府部門/辦事處遞送採購申請書至PWGSC,PWGSC會根據貨品/服務要求內容的不同,視情況分發處理採購事宜歐洲歐盟27會員、歐盟執委會及非歐盟會員皆為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使用歐洲地區國際組織之政府採購融資方案(如俄羅斯、烏克蘭、土耳其等),根據提供融資者的採購政策與規章,也適用採購協定國際機構採購等同於政府採購,而國際組織提供資金協助的採購案,縱使採購國不是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只要提供融資的國際組織指定,也可適用政府採購協定法令規章:國際條約或協定、政府採購協定、歐盟有關內部市場與基本原則的基本法規、歐盟執委會及歐洲經濟區頒布的採購指令(ProcurementDirectives)、各國制定之採購法17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措施開辦全球政府採購專班課程內容將包含國外政府採購法規介紹、標案資訊蒐集運用、國際契約訂定方式、標案準備程序及標案財務規劃等建置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gpa.taiwantrade.com.tw:隨時將標案資訊公告於網站供廠商查詢申請會員將採免費登錄網站亦設立政府採購專業顧問資料庫,供廠商參與國際投標諮詢專家群涵蓋:政府採購、工程、法律、國際金融、保險、契約、產業及地區等各領域辦理多元化宣導活動邀請目標市場國採購專責官員,辦理政府採購專案座談會,使廠商更了解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之政府採購需求、法規及流程。另外辦理商機研討會,提供經驗分享與投標教戰守則洽邀外國得標商來台採購及尋找合作廠商篩選出具競爭力產業之外國得標商名單,洽邀其來台辦理統包分標或徵選供應商洽談會18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措施(續)增強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站功能及資訊維護專業顧問資料庫及編印「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教戰手冊」強化標案能力團隊建構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標案團隊輔導平台推介「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專案」服務,洽邀重點產業加入「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網站會員
本文标题:我国政府采购法和WTO政府采购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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