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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22014年8月31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修改后的安法,民本性1和民生性2更加明显,彰显了新法的社会法属性3,新法的第一任务、基本方针和主要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些特性。报告内容一、修改的基本情况二、修改的必要性、总思路和过程三、新法的总体把握5一、修改的基本情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新法条文数量变化——章名原法新法修改增加不变第一章总则15161015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3218410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910217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5210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11821第六章法律责任19251852第七章附则23012合计97114591740占比与原法相比较60.8%17.5%41.2%新法的各章纵向比较——05101520253035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原法新法修改增加28%14.9%21.9%14%8二、修改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过程(一)必要性1、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2、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3、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9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总定位重大的政治问题现实的发展问题基本的民生问题重要的稳定问题10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大量存在3、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总要求安全梦11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总书记重要指示1、一条红线2、一个责任体系3、三个必须4、三个监管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国家又在安全生产上提出了很多明确要求,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在决定当中我们国家安全生产提出分三步走的原则:逐步好转、稳定好转、根本好转。10年的时候国家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1年的时候国家又把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促进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将上述通知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执法13(二)修改的总体思路。1、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摆位”问题8。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和政绩的关系安全是1其它是01000000……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2011年12月31日安全监管总局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12年6月4日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月25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ⅠⅡⅢ(三)主要经过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1月24日提请人大审议2014年2月25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安法修正案草案8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第第二次审议安法修改决定草案,31日下午通过ⅣⅤⅥ171.宪法——宪法、国旗法、选举法2.民商法——合同法、招投标法3.刑法——刑法、有关惩治犯罪决定4.行政法——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5.经济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6.社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7.诉讼及非诉程序法——诉讼法、仲裁法新安法的社会法属性18三、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1个宗旨1个方针11项基本制度30项新规定19(一)1个宗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二)1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综合治理宗旨治理手段转型1转型2转型3新安法的转型211.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2.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3.法律路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新安法的总要求22(三)11项主要修改内容一.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二.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三.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四.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五.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六.发挥市场组织的作用*2311项主要修改内容七.发挥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八.完善应急救援制度九.完善劳务派遣的权利义务,体现政府的公正公平一○.强化完善政府监管一一.强化责任追究一二.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第3条)1、明确规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第22条);2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七项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减少行政审批程序,但是政府相关部门会加强监管,并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5、根据行业安全形势,扩大高危行业范围(第21条等),其他行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降低从业人员数量标准,由300人降低至100人。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7、对租赁、承包双方单位进行规定(第46条)(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3)组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8、晚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投入可以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9、对《特种设备安全法》未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对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进行衔接,填补法律空白。二、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第38、43条)1、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督办。2、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切不进行整改,但是事故具有突发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1)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2)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3)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4)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5)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且要有正式的通知;(6)如果准备实施,但企业已经进行整改的要中止实施。三、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2、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安师从三个层次对待:高危行业必须有,鼓励其他行业聘任,着重提高注安师专业化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四、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五、完善教育培训制度(1)增加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2)对实习学生应该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学校应当协助;(3)完成教育培训应该达到相应要求: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操作技能,了解应急知识,熟知安全生产的相关权利和义务。(4)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六、发挥市场组织的作用1、行业协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2、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发挥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八、完善应急救援制度(第77条、第80条)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与政府组织制定的预案相衔接;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4、参加事故抢救部门和单位应该服从统一指挥;5、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不在根据事故大小区别;九、完善劳务派遣的权利义务,体现政府的公正公平。(第58条)十、强化完善政府监管1、建立协调机制,规范政府职责;2、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8条)3、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在行业领域内执行专项监管,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第9条)4、完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第62条)5、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十一、强化责任追究1、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2、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部分责令改正处罚的同时进行罚款,并提高其他罚款的上限;对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进行处罚;3、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部分责令改正处罚的同时进行罚款,并提高其他罚款的上限;对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进行处罚;4、实行双罚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十二、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本文标题: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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