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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环境法立法目的之比较研究中外环境法立法目的之比较研究提纲国外典型国家或地区环境立法目的我国的环境立法目的中外环境立法目的比较与借鉴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思考与完善一、国外典型国家环境立法目的(一)美国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宣示为努力促使推进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产及其享受的国家环境政策,防止和消除对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损伤,增进人类的健康及其福利,使国民深切的理解重要的生态学体系和有关天然资源,以及设立环境问题会议”。同时,在《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章”国家环境政策宣言“第101条(b)款规定,国家应当采用可行的手段达到这样的目的:(1)作为当代环境的受托者,履行各世代所赋予的责任;(2)为所有美国国民的安全和健康,保障生产的并且是美学的、文化的舒适环境;一、国外典型国家环境立法目的(3)实施对环境的广泛的有效利用,避免出现环境恶化、对健康和安全的威胁或者其他非期待和毫无意图的结果;(4)保存重要的历史、文化或者自然的国民遗产,尽可能的保持一个支持个人选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环境;(5)在允许提高生活标准和多数人享受舒适生活的同时,促进人口与资源利用之间的平衡;(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谋求对可更新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一、国外典型国家环境立法目的(二)日本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范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款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1970年,日本《公害对策法》将第2款删去。由原来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论“变为”一元论“。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第4条: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于未然为宗旨,一、国外典型国家环境立法目的实现将因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全的行动有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自主且积极地实行,及维护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三)韩国1990年,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在第二条对其立法目的作如下规定:鉴于环境容量及其保持,保护舒适的环境并且维持人类环境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是国民健康、文化生活以及国土保持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国家、地方、企业和国民应当努力维护和促进环境的良好状态。在从事利用环境的行为时,应当对环境保护一、国外典型国家环境立法目的优先考虑。在当代国民能够广泛享受环境恩惠的同时使后代得以继续。(四)德国在1993年德国联邦环境局发布的《环境法典》草案第1条第(1)款对立法目的作了这样的规定:“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的保护目标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一、国外典型国家环境立法目的(五)欧盟1986年,《单一欧洲法》和《欧洲联盟条约》第130R条款规定:共同的环境政策应该致力于如下目标:保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一级上促进采用区域性的或世界性的环境问题的措施。此外,近年来,欧盟环境政策又确立了一个最重要的目标,即促进可持续发展。《欧洲联盟条约》第二条规定:”一、国外典型国家环境立法目的共同体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以及通过实施第3条和第3A条提及的共同体政策或活动,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平衡发展。尊重环境的可持续的和非膨胀性的增长,经济成效的高度聚合,高水平的就业与社会保护,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成员国间,经济与社会的聚合和团结。”二、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1、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其目的性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该法的目的性规定中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它的任务,就是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二是它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二、我国环境立法目的2、到1989年,在对《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了修改后,新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显然,目的可以分为四项:(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保护人体健康;(4)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就实质而言,这一修改实际上只是在文字上作了压缩,而原来确定的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并没有改变。三、中外环境立法目的比较与借鉴从上述所列举的几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基本法中,不难看出环境立法的目的是与一定时期的环境保护理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美国环境立法的目的虽然是在1969年提出的,但是在今天仍不失其目的的先进性以及立法的合目的性,这与美国自然保护理念的文化和思想以及自由、民主的法律和政治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同时也与美国高度发达的国民经济密不可分。总的来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目的规定至少涵盖了世代间的平衡、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正确调整人类和环境关系这么几个方面。从各国环境法的基本规定看,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立法对后来世界各国的环境基本立法树立了一个基本的立法模式。三、中外环境立法目的比较与借鉴但是,由于它制定于1960年代末,那时还没有出现现在这样的全球问题,因此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一个明确缺陷是在立法目的上只考虑了美国国民的利益,而没有从全球生态系统的角度树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理念,这一点与现代环境法伦理(生物圈中心主义)的思想是不相符合的。2、从德国《环境法典》的目的规定来看,德国环境法也紧随现代环境保护的理念,将目标对准了生物圈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同时也强调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保护人体的健康和安全。三、中外环境立法目的比较与借鉴3、全面考察日本和韩国的环境立法,可以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学习西方成功的环境保护经验,这两个国家环境立法在目的的规定上也体现了当代环境理念的基本要求。现行韩国和日本的环境基本法均制定于1990年,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已经历了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并且顺应了国际环境保护思潮的历史发展,所以它们较好的在立法上融合了现代全球环境保护的理念,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也纳入了环境法的目的之中。三、中外环境立法目的比较与借鉴4、欧盟环境法,由于其是欧盟法的组成部分,又是国际环境法重要而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从一开始产生发展至今便致力于成员国、区域甚至世界范围内环境与资源问题的解决,就决定了欧盟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单一国家而言,更具有广泛性和长远性,并且与历届国际环境会议的主题结合更加紧密,更能体现国际环境公约的主旨。近几年欧盟环境法将“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最重要的目标便是最好的例证。三、中外环境立法目的比较与借鉴5、将我国《环境保护法》有关目的规定与同期世界主要国家环境立法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作一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环境立法的目的规定在本质上还停留在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若再进一步对目的理念所反映的立法者对环境保护价值的认识作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的——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有必要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现代环境伦理观注入我国环境立法目的,并体现在具体环境立法当中。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思考与完善通览各国关于环境法的文本,比较各国环境保护立法目的的具体规定,追寻环境立法的历程,我们不难看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目的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即所谓的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与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认为,人类是万物之主,环境法仅仅应该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的立法目的;所谓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思考与完善我国环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显然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表现出明显的二元性。既努力保护环境同时谋求经济发展。目前,有些学者对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二元论”提出质疑,认为我国应采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但也有部分学者仍主张“二元论”。我个人更赞同“二元论”,但是我认为应在采纳二元论的基础上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优先性,理由主要有一下几点: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思考与完善(1)我们并不否认“二元论”所存在的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矛盾时很多时候会选择经济利益优先的弊端,但是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出在二元论上,而在于我们对于二元论的实际理解与操作。就像不能因为一个人无法理解深奥的相对论就去否认它的价值。我国“二元论”走形的原因主要在于环境学领域自身对二元论把握的失真以及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对于环境法的影响。因此,我认为,首先应该确立正确的环境法理念,摒弃原先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其次,在立法目的中尽量维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去除过于明显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痕迹。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思考与完善(2)之所以注重经济发展的原因在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条件。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低,这些国情决定了我国只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离开经济的发展来谈环境保护,是不现实的,也是做不到的。这也就决定了在当下中国尽管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仍存在有不足,但较之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则似乎更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思考与完善(3)主张环境立法目的一元论的不可行性。该理论主张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单纯从环境法的任务出发这种理论一定会得到广泛的赞同,但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制约经济发展,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不能接受的。人们不可能为了保护环境而回到返璞归真的年代,尽管这是保护环境的理想状态;人们也不可能为了节约资源而放弃豪华舒适的物质生活,尽管这中间包含着对后世代利益的挤占和挪用。这种两难抉择,导致了一元论从理论上看是美好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接受起来要承受极大的痛苦,却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4)综合以上理由,我个人更加支持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论”。参考文献:肖剑鸣,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王利.论环境法的目的[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9,8(5)王婷.论可持续发展观下环境立法目的及实现[D].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04舒歆.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俸俊玲,李文华,邵建忠.浅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修改环[A].见: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C].兰州,2007王婷.试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完善[J].经济与法制,2006王晋.我国当代环境立法目的研究[D].江苏:河海大学,2007谢冬慧,王建国.中外环境立法目的之比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张磊.日本环境法理念的转变对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启示[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9(12)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一从环境正义和生态安全的角度谈环境法目的的修改,(兰州大学硕士论文)谢谢!
本文标题:中外环境法立法目的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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