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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药品注册管理2第十一章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管理是控制药品市场准入的前置性管理制度,是对药品上市的事前管理。它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管理模式之一。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制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药品注册管理模式,但是其管理的出发点与核心是一致的,即采用规范的法定程序控制药品准入,从而把好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第一关。3第十一章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管理概述1新药注册管理2进口药品注册管理3药品注册管理其他问题44一、药品注册管理发展概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药品注册管理发展较快。新药审评标准化、规范化进展迅速,建立了“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由于ICH参加国的制药工业产值占世界的80%,新药研究和开发经费占世界的90%,并且集中了国际上大批有经验的审评和研发新药的专家,ICH制定的指导原则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采用。第一节5一、药品注册管理发展概况2002年10月制定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后,《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节6一、药品注册管理发展概况2004年7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不完全与之相适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07年再次修订,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高审评审批标准,鼓励创新、限制低水平重复,严格药品的安全性要求,强化全程管理,明确药品审评审批标准,健全药品注册的退出机制,更能适应对药品注册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管理的要求。第一节7二、药品注册分类(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沿袭了2005年的分类法方法,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变化。注册分类的主要内容如下: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第一节8二、药品注册分类(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1)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症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第一节9二、药品注册分类(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第一节10二、药品注册分类(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这类制剂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9.仿制药是指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上述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第一节11二、药品注册分类(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沿袭了2005年的分类方法。其注册分类的主要内容如下: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第一节12二、药品注册分类(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沿袭了2005年的分类方法。其注册分类的主要内容如下: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第一节13二、药品注册分类(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生物制品按其用途分为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又各自注册分类为15类,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沿袭了这种分类方法。1.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2.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第一节14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一)药品注册申请基本类型药品注册申请主要有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仿制药的申请、进口药品申请、药品补充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四类。同时还涉及到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药品的再注册以及非处方药(OTC)的注册申请等。第一节15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一)药品注册申请基本类型1.新药申请新药申请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的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取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有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第一节16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一)药品注册申请基本类型2、仿制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3、进口药品申请4、补充申请5、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第一节17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一)药品注册申请基本类型6、药品的再注册药品再注册是指对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7、非处方药(OTC)的申请申请注册的药品可同时申请为非处方药。第一节18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1.新药申请中药品批准文号管理新药通过审批后,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2.仿制药申请中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仿制药通过审批后,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第一节19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1.进口药品申请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境外申请注册药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认为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第一节20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2.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1)申请进行分包装的药品应已经取得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2)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第一节21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2.进口药品分包装注册中《进口药品许可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3)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前1年以前提出。第一节22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1.进口药品分包装中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2.药品补充申请中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管理(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的审查,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2)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第一节23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2.药品补充申请中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管理(3)药品补充申请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与原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相同,有效期满应当一并申请再注册。3.药品再注册中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管理第一节24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1)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2)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3)《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第一节25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4)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5)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6)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第一节26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5.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6.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第一节27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四)关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管理其他事项7.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一节28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五)药品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规范管理所有药品批准文号使用统一的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其中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01”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其他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一节29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五)药品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规范管理数字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将统一换发为新的药品批准文号。第一节30三、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注册证号管理(五)药品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规范管理《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
本文标题:十一药品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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