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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入井安全培训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东山培训中心主讲:閤明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主要内容第一节当前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节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0510152025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煤炭产量(亿吨)GDP(万亿元)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体,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0%左右。2010年煤炭占60%左右,预测到2050年将占50%以上,因此,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2006年全国原煤产量23.25亿吨,增长了10.2%,对保证全国GDP10.7%的增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煤炭工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是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问题。国家发改委发布数据,2010年我国煤炭进口16483万吨,出口煤炭1903万吨,净进口煤炭14580万吨。较2009年增加4237万吨,同比增长29%,自2009年我国首次成为煤炭净进口。2000年煤炭产量9.9亿t,2001年11.0亿t,2002年13.9亿t,2003年16亿t,2004年19.56亿t,2005年21.6亿t,2006年22亿t,2007年22.95亿t,2008年28.7亿t,2009年29.1亿t。2008年产量28.7亿吨,需求28.3亿吨,已经相对过剩。因宏观调控、节能减排政策强化、及煤炭应用技术改进等几个方面的影响,煤炭总体需求将下滑。05101520253035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6.0964.644.172.8112.0413.085.0702468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近年来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70835798699567026027593847465670997410572030006000900012000199519961997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近年我国煤矿死亡人数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是什么啊?顾名思义,“安全”就是“无危则安,无缺则全”。科学的讲安全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其二、安全是指没有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和损失或环境危险的条件;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与安全相对的就是“隐患”,所谓“隐患”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一般隐患隐患重大隐患其他紧急隐患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长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个方针是我国党和政府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总结出来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根据这一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真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的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的发生。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目的,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政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只有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四个层(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简介(1)《安全生产法》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矿山安全法》该法于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1993年5月1日施行。本法共8章50条。有关主要内容如下:矿山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矿井各灾防系统必须符合规范;矿工有权对危害安全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企业对职工必须教育、培训上岗;特殊工种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矿长经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企业必须对各种灾害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愈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3)《煤炭法》本法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1条。相关内容如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主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炭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条例有三个背景: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本条例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5章50条。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政府的关系,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未按规定检测瓦斯及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办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本法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起施行。该规定在总结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上,执行以下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煤矿有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六)《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2006年10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七部委联合发出文件,明确了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并给考核合格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对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企业应优先聘用;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煤矿农民工,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规定了煤矿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3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于同年7月12日施行.该规定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的60%~80%的罚款;(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以一年年收入的80%~90%的罚款。(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一年年收入的100%的罚款。(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为了加强和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该规定,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对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被吊
本文标题:第一章 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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