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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及相关技术中国刑警学院刑侦三系(禁毒)肇恒伟二○一○年六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问题四、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办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一、法律适用(一)法律依据《条例》第38、39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57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二)制毒物品犯罪认定与处罚1.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认定与处罚(1)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麻黄素、苯基丙酮、胡椒醛、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2)构成特征客体: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麻黄素、苯基丙酮、胡椒醛、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占相当高的比例。主观方面:故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认定①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非法购买和非法销售两种行为。无证买卖: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超限买卖: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假证买卖: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无证、假证者销售: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其他:如使用现金、实物买卖的。②违法与犯罪的界定一看数量大小。二看用途和流向:程序违法、实体合法不为罪。《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三看情节:情节显著轻微不为罪(4)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标准:对外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主观明知,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二看用途和流向:程序违法、实体合法不为罪。《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三看情节:情节显著轻微不为罪(4)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标准:对外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主观明知,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2.走私制毒物品罪认定与处罚(1)走私制毒物品罪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2)构成特征客体: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故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3)走私制毒物品罪认定①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利用交通工具或人力将制毒物品偷运出境;将制毒物品与日常百货混装蒙混过关;利用边境贸易等方式走私;改换包装、重贴或撕毁标签伪装其他非管制物品出境;伪装为非管制物品报关出口;人货分离、雇佣不知情的司机代为运输出境;伪造各种证明文件从合法贸易渠道出口制毒物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②违法与犯罪的界定关键看数量:数量较大为罪,数量较小为违法。③其他相关犯罪的界定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标准:对外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主观明知,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3.“卡死”主观故意构成要件人赃(制毒物品)互证的关键是明知的确定(1)明知种类制毒物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禁毒法而为之,直接的表现为对制毒物品有认识。“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运输、携带和买卖的是制毒物品的心理状态。明知程度:只需明知犯罪对象是制毒物品,二无需完全知道制毒物品的数量、质量、品种、含量、成分等理化性质。明知包括明明知道和应当知道,明明知道又包括“被人明确告之”和“自我明确知道”。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2)推定明知推定,是指事实推定,即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从而得出结论;这也是一种证明方法,即以一定事实证据为依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从而推出另一情况的方法。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避免客观归罪,推定的明知允许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制毒物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制毒物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制毒物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国外法例: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6条:在被告人的身体或者被逮捕的地点发现可疑物体、物质、痕迹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警察关于这些可疑物体、物质、痕迹的提问,法官和陪审团即可据此作出对于被告人不利的推论,即推定“明知”。换言之,在当事人不原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对所持有的物品有了概括性的认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例:00年9月16日,某缉毒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薛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前往广东购买海洛因。缉毒大队在路上布控拦截,于9月17日上午9时截获该车,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某和驾驶员林某等四人,当场从该车的方向盘下缴获海洛因350克。在审讯驾驶员林时,他辩解说不知道车上装有毒品。围绕他是否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侦查员查明以下事实:(1)林知道货主薛吸毒并贩卖毒品;(2)这次薛以2000元的高价雇请林到广东运东西;不属于正常的货物运输;(3)在广东期间,林见到薛的行动诡秘,没有谈正常的生意:(4)在广东增城附近绕过检查站时,薛将一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交给林,叫林藏起来,林即把该包藏在方向盘下。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3)实践中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4.制毒物品数量认定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多次走私或非法买卖的,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不同制毒物品数量折算。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二、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证据(一)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证据概念及其特点1.概念:是指缉毒侦查人员依法收集并审查核实的、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事实的材料。2.一般特点: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3.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区别(1)单一性:制毒物品原则上是具有“唯一真实证明力”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较少(2)即时性:刑事案件通常是“过去时”,毒品案件往往是“现在进行时”或“将来时”(3)易反性:言词证据印证难且证明力弱,证据难保全固定,翻供现象普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二)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证据标准1.概念:证据标准分为一般证据标准和特殊证据标准。一般证据标准,是指毒品犯罪通常具有的证据种类和形式;特殊证据标准,是指某些毒品犯罪应具有的特殊证据形式。一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一是犯罪主体:(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2)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于等登记表;(4)医院出生证明;(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二是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2)有关证人证言(侦查员、见证人、鉴定人、知情人、同谋人、发现者、主管部门、经办人、海关人员、、邮政人员、机场检查人员、同事等证言);(3)有关书证(电传、合同、报关单、发票、商检单、提货单、伪装标识、记录本、支票、帐薄、记账凭证、银行账号、汇票、仓单、假证明、介绍信、运单、书信、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4)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证明毒品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主观特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三系(禁毒)三是犯罪客观方面:(l)制毒物品及其照片;(2)毒资转移的凭证,如银行的支付凭证(如存折、本票。汇票、支票)和记帐凭证,制毒物品的交付凭证(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交通运输凭证(车票、船票、机票),同案犯之间的书信等;(3)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破案报告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4)制毒物品、毒资、作案工具及其它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5)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海关、边防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员对鉴定所作的说明;(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情况的文字记录,包括有关知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对象的指认情况;(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8)制毒物品鉴定和检验报告;(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包括对现场的勘验、对人身的检查、对物品的检查;(10)制毒物品数量的称量笔录;(11)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等。证明制毒物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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