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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系统学习贯彻中医药法依法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2017年10月前言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中医药法》于2016年12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习近平总书记签署第59号主席令正式予以发布,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的出台是中医药行业的一件大事,更是一件喜事,在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也是中医药领域的基础性、全局性和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药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了用中国式办法解决传统医药发展的制度框架,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体现了高度的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独特性。中医药法的重要地位中医药法是一部扶持与规范中医药发展的特别法,它构建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法律制度,对现行中医药相关法律中不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制度作出了调整和修正,体现了“放管服”的行政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中具有最为优先适用的地位。中医药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中医药法的重要地位《中医药法》制定施行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心中医药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健康中国建设大局着眼,提出了一系列发展中医药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对中医药振兴发展作出了全面谋划和战略部署。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颁布施行,对事业发展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中医药法》制定施行背景制定施行背景(一)发展认识不断深化。从中医药是中华古代科学的瑰宝,到中医药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从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大好时机到切实把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中医药宝库保护好、发展好、利用好;从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两创(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到“三个作用(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治疗重大疾病中的协同作用,以及在疾病康复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的发挥;从“四个建立健全(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合中医药发展的评价体系、标准体系)”到“五种资源(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形成了系统的发展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制定施行背景(二)发展份量不断加重。中医药发展“国粹”有了“国法”的保障;建立了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发展中医药有了更高层面的机制保障;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等一系列国家级规划密集出台,中医药发展的顶层设计日臻完善,振兴发展的宏伟蓝图徐徐铺开,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更加凸显。制定施行背景(三)发展进程不断提速。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不断激发和释放中医药“五种资源”的活力与潜力,形成了医疗、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六位一体”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推动中医药步入发展的快车道,迈出了振兴发展的坚实步伐。制定施行背景(四)发展成果不断共享。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向改革要动力、向改革要活力,蹄疾步稳地推进中医药领域的深化改革,中医药融入医改更加有为,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医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中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中医馆、国医堂更多了,家庭医生中的中医人员队伍壮大了,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也更多了,看中医更方便,吃中药更安全,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中医药获得感。制定施行背景(五)发展影响不断扩大。持续巩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引领地位,屠呦呦研究员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发表了《中国的中医药》白皮书,中医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更加主动,一批海外中医中药中心由点成线,连接成为健康丝绸之路。国家主席习近平“点赞”金砖国家传统医药高级别会议,中医药走进世界传统医学的舞台中央,频频亮相备受关注。起草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1983年,全国人大代表董建领衔提出了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此后,历届人大、政协会上不断有关于中医药立法的议案、提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中医药立法工作,国务院于2003年4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医药条例》的实施,为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医药条例》已不能适应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求。因此,行业内外呼吁在此基础上制定中医药法的声音越来越强。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5年3月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起草工作。2008年10月,《中(传统)医药法》首次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共64件),标志着中医药立法正式纳入国家立法日程。2011年11月21日,原卫生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2013年3月,《中医药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共68件)。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情况2015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开幕1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情况国家中医药局局长王国强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22016年4月15日,中医药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继续审议项目,同时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情况2016年8月29日至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2016年12月19日至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中医药法草案。会议以144票赞成、3票反对、3票弃权,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国家习近平为核心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发展中医药的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把党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依法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12突出保护、扶持、促进、规范中医药发展的立法宗旨。强化问题导向,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处理好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34中医药法的特点和亮点《中医药法》共9章63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中医药服务10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12条,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5条,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4条,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5条,第七章保障措施6条,第八章法律责任7条,第九章附则4条。中医药法的特点和亮点《中医药法》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制度创新,强调了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责任,有效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完善,彰显了鲜明的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一)体现了国家意志《中医药法》将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医药法》共有30余处如“国家支持”、“国家鼓励”、“国家发展”等体现国家意志的表述。特别是第三条提到“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用“大力”这种描述程度的词在法律中是不多见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发展中医药的强烈意志。这些体现国家意志的条款,是发展中医药的根本遵循和目标方向。(一)体现了国家意志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二)明确了政府责任《中医药法》共有15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的表述,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一是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强化组织保障的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明确了政府责任二是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规划投入支持的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明确了政府责任三是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医药卫生政策时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在基本医保等制度建设中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扶持的责任。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二)明确了政府责任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明确了政府责任四是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职责。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二)明确了政府责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04中医药法的特点和亮点(二)明确了政府责任五是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三)突出了全面系统《中医药法》从发挥中医药“五种资源”
本文标题:中医药法宣讲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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