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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临床使用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学部2018.05.09目录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麻醉、精神药品在医疗机构的管理三法律责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4日《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2005年11月2日《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相关的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麻醉、精神药品在医疗机构的管理主要内容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概况药库管理药房管理病区、手术室管理1234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概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级”管理药库管理药房管理手术室及病区管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概况•成立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职能科室和有关科室的科主任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药学部,全面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药学部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行政查房及定期督导,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概况•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实行药库、药房和病房三级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概况•妥善保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双人双锁管理•保管人员对储存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效期等要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双人开锁(掌握钥匙和密码人员应为独立的二人),输密码时应注意遮挡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概况•药房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并做好记录•手术室和病房实行基数管理•执业医师和药师定期进行规范化培训药库管理•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印鉴卡》申请《印鉴卡》的条件有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经过培训的、专职从事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获得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二、购进验收入库•应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二、购进验收入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严格核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效期、数量、厂家、破损等,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二、购进验收入库•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二、购进验收入库•检查无误后入库,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分类管理,双人核对登记入账。三、药品保管•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加锁。四、药品出库•药品出库双人复核,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药库专册登记小结•验收入库登记(双人签字)•出库登记(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专册登记消耗注意:不能点“……”修改要签字药房管理一、药品管理•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药品管理•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复核和发放•使用数量每天进行结算二、处方的开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二、处方的开具•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二、处方的开具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卫生部统一规定)和格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印制•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精二)二、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处方药或二类精神药品对患者身份证编号等无特殊要求.二、处方的开具•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开具当日有效二、处方的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二、处方的开具•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处方的开具•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管理办法》第21条•执业医师在证件齐全后,方能开具处方,并在病历中记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注射剂控缓释制剂其他剂型一般患者1次常用量(医疗机构内使用)7日常用量3日常用量癌痛和中重度慢痛患者3日常用量15日常用量7日常用量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15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住院患者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麻、精一药品处方用量二、处方的开具•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由有关科室的护理人员取药,护理人员注射后应将空安瓿交药学部•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要求长期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管理办法27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和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22条癌痛治疗不推荐使用哌替啶(度冷丁)–度冷丁的止痛强度仅为吗啡的1/10–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的清除半衰期长,且具有潜在神经毒性及肾毒性作用–主要采用注射途径给药,这种给药途径使药物较快在脑内达到高浓度,比较容易逾越镇痛浓度直达引起欣快感浓度,增加用药成瘾的危险性–用于术后或爆发痛的治疗,对于慢性疼痛不推荐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我国积极推行“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1991年卫生部发文《关于开展癌症病人三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1993年卫生部制定了《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可最小包装用量二类精神药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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