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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张延飞来源:《建筑与文化》2013年第09期摘要:本文总结了工程造价鉴定的特点和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当前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应着眼于完善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监管和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特点;问题;对策一、前言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尚处于不成熟时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支付、确定的约定过于简单等问题,这些都给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带来困难,也因此出现了许多结算纠纷。工程造价鉴定在解决工程结算纠纷中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的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鉴定主体混乱、鉴定方法不完善等问题。本文总结了工程造价鉴定的特点,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以期对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尽抛砖引玉之力。二、工程造价鉴定的特点工程造价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门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鉴定主体的专门性鉴定主体是鉴定人,鉴定人应该是具有完成有关鉴定活动所需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实际中的鉴定经常是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的①。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我国目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鉴定对象的复杂性由于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导致鉴定对象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1)涉及的鉴定材料量大,内容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周期较长,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历时多年。其间涉及工程造价的补充协议、变更文件、洽商签证文件及施工技术资料等,纷繁复杂,量大面广。龙源期刊网(2)不完善、不规范的鉴定材料大量存在。对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来说,由于工程涉及环节多,人员复杂,如果管理不到位,往往会出现有关造价的材料保存不够完善,甚至出现灭失的可能。(3)鉴定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目前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使造价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复杂性。3、独立性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本质上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必须遵守科学原则,不得有任何倾向性。4、鉴定结论的非终结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②。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证据资料,只有经过法院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它既不具备预定的证明力,也可被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工程造价鉴定缺乏有效监督监督和协调不仅包括工程造价鉴定程序方面还应包括实体方面。比如,鉴定人出具的报告是否与委托内容吻合,是否准确把握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和焦点,是否充分依据了建筑施工合同条款、建筑施工图、双方认可的施工签证、以及现场勘验情况等。但是,法院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具备法医、文检、痕检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了解不多,就很难对鉴定结果的科学和公正发挥监督作用。(2)鉴定主体混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虽然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了资质等级划分,但行业监管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一些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拿到咨询资质,往往借用一些注册人员的资质证书,致使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具备执业资格的注册人员常常不到位,而由无龙源期刊网资格人员代行职责。这些都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甚至出现错误,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利益。(3)鉴定人员对听证中当事人的异议的处理缺乏技巧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或鉴定过程中出现了需要解决的问题,都应在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主持下召开听证会。当事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有各自的立场、观点和想法,所提出的异议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处理此类情况时,有的鉴定人不能抓住问题的要害,缺乏准确权衡当事人心理的能力,自己的观点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有的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正确理解,解决问题时情绪化,甚至发生与当事人争吵的情况,容易引起当事人对鉴定的敌对情绪,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2、解决对策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鉴定在工程价款纠纷中的作用:(1)不断加强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培训法院专业技术人员本身除具备法律、法医、文检、痕检等专业知识外,还应通过进修、在职培训、业余学习等多种途径不断地对工程造价知识进行学习,掌握建筑识图、建筑定额及地区价目表的编制理念、费用标准的计价方式等。只有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技术知识与法律知识的共同了解和掌握,才能使其在知识结构上形成优势。这种知识结构上的优势有益于其理解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技术鉴定中的法律问题,便于其寻找两者的最佳结合点,解决案件中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或经验来解决的实际矛盾,更好地发挥协调和监督职能。(2)加强法院对工程造价鉴定主体的动态管理。法院推出鉴定人名册制度,具备了对鉴定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的基本条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搞好有效监督的同时,除对入册的鉴定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外,应定期向上级法院汇报所辖名册内鉴定机构业绩情况,确保上级法院对这些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效率、鉴定人履行出庭质证义务情况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根据鉴定工作的质量、效率等实际情况对入册鉴定人实行年度审核,并按照审判工作的需要对鉴定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引入依法从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有利于加强入册鉴定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优质高效。(3)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明确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有其相应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有些鉴定人员对这些基本原则不甚了了,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业务培训,以适应司法审价的需要。具体原则包括:1)从约原则。2)取舍原则。3)独立原则。4)合法性原则。5)公正原则。作为中介鉴定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龙源期刊网对待当事人,维护各方的利益。6)回避原则。鉴定人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4)正确处理听证中的分歧问题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时,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鉴定人在司法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实质上会形成鉴定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步入“裁判代理”的误区。四、结论工程造价鉴定具有专门性、复杂性、独立性、结论的非终结性等特点,在鉴定主体和监督体制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建议不断加强监督力度,对鉴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和造价鉴定人员专业素质和责任心。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工作经验,掌握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原则和技巧。发挥工程造价鉴定在工程价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其健康发展。参考文献:①《新编证据法学》何家弘2000年3月出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46页②《新编证据法学》何家弘2000年3月出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42页
本文标题: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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