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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八条依照本细则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第九条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起职责分工明确,协调沟通及时,运行顺畅规范,执行准确高效和监督管理到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管理和工作机制,保证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卫生、监察、纠风、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工作、监督两个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监督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决策。属于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决策,由领导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商议解决;属于职能范围明确的专项业务问题,由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联络员会议商议解决。(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三)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按集中采购价格和规定加价政策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核对,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产品不良记录等信息;加强中标药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六)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财政补助政策,并对财政补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七)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投标的中药产业扶持政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执行情况及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九)工信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企业生产的管理和服务,协调保障生产要素供应,推动企业不断提升生产供应能力。(十)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单位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具体处室和人员,作为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处室和联络员,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一)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编制药品采购目录,确定采购方式;(二)组织、协调、推动全省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三)制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等,并组织实施;(四)组建并管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五)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六)指导并监督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七)审核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八)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十)在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集中采购结果上传至卫生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十一)向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十二)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接受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具体操作、提供服务、维护平台。(一)编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须使用国家药品编码),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并公布;(二)受理企业及药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价格文件等,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三)具体协助组织实施药品评价、品种遴选等工作;(四)提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五)组织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协助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六)负责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七)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八)定期统计分析我省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做好网上监控;(九)及时维护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集中采购药品的基础信息;(十)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质量、药品不良反应、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十一)及时报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和统计资料,组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十二)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十三)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十四)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是政府建立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购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第十四条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设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由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具备以下功能:(一)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的公示;(二)开展网上药品评价;(三)提供药品采购载体和网络技术支持;(四)向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五)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六)实现网上采购动态监管;(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购销合同;(三)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督促、现场检查和处理;(四)负责收集上报本地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五)承办上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六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及时沟通联系,主动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诱,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第十七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第十九条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各环节特别是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监督制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督之下。第二十条参与药品集中采购资质审核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公开审核内容,确定审核要件,出台审核标准,明确审核程序,完成集中采购的项目期间审核任务和日常审核工作。第二十一条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期间审核任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项目工作安排和要求,按时限完成。日常审核工作,在审核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在政务公开对外时限内完成。属政策调整等特急情况,需即时办理。第二十二条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管理,建立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网络数据的安全。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不得参加任何医药企业、社会团体以任何名义组织的有关药品采购管理的活动和成立的相关组织;不得从事代理药品销售。第二十四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医疗机构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要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委托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按备案采购办法实施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情况,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并及时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申报。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为一年。合同采购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上报的计划采购数量相符。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可以签订追加合同。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付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二)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三)不按照规定要求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四)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五)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七)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采购履约情况报表(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十五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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