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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二、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出的调整1、新《规定》与1988年的《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Ø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Ø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Ø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2、《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Ø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Ø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Ø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3、《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12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明确了流产产假产前假15天,晚婚10天。晚育产假30天(男女方皆可使用),不休假者补发1个月工资。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非正常流产+人工流产)42天。4.《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上班的女职工,可按事假核算考勤。怀孕女职工可凭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和医嘱,可享受医疗期待遇。•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了法律责任5.为保证《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所涉法律法规1988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现已废止1990年1月18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2年4月3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12月14日公布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1年12月20日公布实施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女职工劳动保护所涉具体问题解析不可以1、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可否享受98天产假?2、用人单位能否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期间降低其工资?不得降低工资、不得辞退、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罚除外。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亦不得终止,需要一直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200%赔偿金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什么责任?4、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的情形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可享受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1小时下班福利。5、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记入劳动时间(前提是以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的医嘱建议检查时间与频率为准)。6、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时间能计入劳动时间?7、女职工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医院出具病假条,用人单位是否仍需向其支付病假工资?是的。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病假工资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8、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为其调整工作后能否降低其工资?双方协商一致单位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处理,调整工作降低工资9、女职工正常流产的产假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享受42天产假Ø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婴儿不满1周岁的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Ø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10、女职工产后享受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1、外埠人员缴纳生育保险的新规定?2012年1月起外埠户籍在京的城镇工、农民工须增加生育保险;自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享受产假待遇,但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在规章制度中如果有约定,约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处理。12、用人单位能否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降低待遇或解除合同?13、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是否正常享受流产的假期?是的,与自然流产享受同等待遇。即孕期未满4个月,产假15天;孕期满4个月,产假42天。晚育的男职工也可以享受30天的奖励产假,但要证明妻子未享受此假。14、北京市关于男职工陪产假的相关规定假期小知识北京婚假法律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我国在国家法律层面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北京无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规章制度1、产假有多少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2、流产是否有产假?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3、晚育产假日期如何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谢谢!
本文标题: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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