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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1.1基本工作程序1.1.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1.1.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临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1.1.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1.1.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1.1.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1.1.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1.1.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1.1.8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1.1.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1.10结清监理费用。1.1.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1.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导读与应用一、要点发包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技术条款、招标图纸、已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书中的其他文件等)。本条文规定的监理工作流程规定,只有结清监理费用,才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否则,可以延迟移交。目前部分水利工程中,存在发包人不及时支付监理费用的现象。为了促使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本条文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二、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五章)。21.2主要工作方法导读与应用在施工监理阶段,监理主要工作方法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协调解决等7种。这7种监理方法的内涵及对应的条文见表1-1。表1-1监理主要工作方法对比序号工作方法内容条文号1现场记录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1.2.12发布文件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1.2.23旁站监理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督促与管理1.2.34巡视检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管理1.2.45跟踪检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1.2.56平行检验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1.2.67协调解决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1.2.71.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导读与应用现场记录是现场施工情况最基本的客观记载,也是计量支付、索赔处理、合同争议解决、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处理等的重要原始记录资料。监理人员应认真完整地对当日各种情况做详细的现场记录。对于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更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类原始资料。本规范提供了用于现场记录的相关表格,包括由监理人填写的《监理巡视记录》(JL36)。1.2.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导读与应用指令文件既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处理合同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包括变更通知、施工暂停令、复工令、警告通知、整改通知等。本规范提供了指令文件的相关表格。较为通用的表格包括由监理人填写的《监理通知》(JL06)、《批复表》(JL05)、《监理报告》(JL07)、《整改通知》(JL11)、《工程3现场书面指示》(JL9)、《警告通知》(JL10)。对于专用表格,将放在其他相关部分,例如变更通知则放入工程变更部分。1.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导读与应用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是一种主要的现场监督检查方法。通过旁站监理,可以达到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人、机械设备、材料、工法、环境。旁站监理对于控制质量及施工进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工程施工难度、复杂性及稳定程度,可采用全过程旁站监理、部分时间旁站监理两种具体方式。本规范只规定了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需要实施旁站监理,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实施细则或在其他文件中应进一步明确旁站监理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旁站监理。本规范提供旁站监理的相关表格,即监理人填写的《旁站监理值班记录》(JL35)。1.2.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导读与应用巡视检验是监理人员对正在进行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他是针对施工中一般作业进行的经济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监理人员应经常有目的地对承包人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巡视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工法施工。(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6)已完成施工的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1.2.5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4导读与应用承包人的自检包括初检、复检、终检三道程序。监理机构应重点对承包人试验样品采用部位的选择、样品的采取及送达试验室等过程进行跟踪。尤其在发包人不愿意承担检验检测费用的情况下,跟踪检测更能发挥其优势和作用。1.2.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检测结果。导读与应用平行检测是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活动。监理机构实施平行检测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决检测费用问题。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如果监理过程中需要实施平行检测,则由此所发生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如果发包人不愿意承担平行检测费用,监理机构可以不进行平行检测,可以改为跟踪检测,这是本规范所允许的。1.2.7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导读与应用根据合同约定,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施工现场各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施工进度与资源供给的关系等。可见,协调是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重要方法。本条文规定,在合同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标段之间的矛盾,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之间的矛盾,以及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矛盾。1.3主要工作制度导读与应用5监理采用的主要工作制度见表1-2。表1-2监理主要工作制度对比序号工作制度内容条文1审核(审批)制度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1.3.12材料,设备检验制度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1.3.2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1.3.34计量付款签证制度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1.3.45会议制度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及会议纪要1.3.5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1.3.6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3.78工程验收制度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1.3.81.3.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导读与应用所有技术文件均需要经过监理人审核、审批、核查后才能实施。对于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本规范一般用审批等字眼,而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如施工图纸等,本规范一般用审核、核查等字眼。在合同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建立文件核查、审核或审批的程序,并形成制度。但是监理人的审批、核查、审核等并不能减轻相对人(承包人、发包人等)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引起监理人重视的是,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生承包人或发包人对于技术文件进行调整的,监理人应当对于调整后的技术文件重新进行审核、审批、核查等,经过调整的技术文件才能付诸实施。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没有主动向监理人提交调整的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当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交,对于拒绝提交调整技术文件的,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暂停施工等。1.3.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6导读与应用根据合同约定,所有需要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均应得到监理机构的认可。对于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作出不允许投入使用的决定,并按要求运离现场。对于可以考虑降级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等,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和认可。1.3.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导读与应用根据合同约定,任何一道工序完工后,首先由承包人进行“三检”(既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公司终检),经“三检”合格后报请监理人检验。因此,监理人应坚持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对于“三检”资料不完全的工序或“三检”不合格的工序应予以拒绝检验。1.3.4工程质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导读与应用工程计量、签发付款证书等是监理人的工作内容之一。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承包合同技术条款中关于计量与支付的约定,对于承包人申请支付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在计量工作中,监理人应分清支付工程量、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图纸工程量等区别,不应将它们混淆在一起。支付工程量与其他各种工程量之间的关系祥见本规范3.4.2(工程量)的导读与应用。1.3.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7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导读与应用一、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非常重要。在该次会议上,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监理机构以及建设有关其他各方第一次正式会面,是各项工作合作的开始。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联合主持。二、监理例会监理例会是施工过程中定期召开的的会议,一般每周或每旬召开一次。监理例会是有关各方交流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监
本文标题:施工监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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