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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药监市〔2004〕50号四川省资阳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县(市)药监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使我市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上一个新台阶,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作如下通知:一、连锁企业总部必须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并应具备进货、验收、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定期不定期的对门店进行检查,业务上予以指导,不能连而不锁。二、门店必须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1—业务,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建立好记录,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执业要求相符的执业资格,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种记录必须真实、完整。三、药店从业人员有技术职称的,佩戴标明姓名、性别、职称的胸卡,没有技术职称的佩戴标明姓名、职务、学历的胸卡,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四、门店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办公、生活区域应分开。五、门店经营药品品种达到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中的85%以上,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备条件和储备量(应有冰箱或冰柜),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跨市、县(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部分品种在连锁公司不能配送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或药品批发企业代为配送。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受委托供药方,被配送药店,所在地药监局各一份),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供货品种、数量、金额、时间,除药监局以外的三方必须签字。六、销售毒麻中药材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执行双人验收制度,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二年。七、加强药品分类管理1、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分类、分别陈列,整齐规范,—2—专用标识明显。2、悬挂或陈列规范统一的处方药警示语和非处方药忠告语标牌。3、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必须留存二年以上备查,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4、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标签,并有记录,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药店等内容。各县(市)药监局应切实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平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连锁企业总部和连锁门店必须认真对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整改。二OO四年九月七日主题词:药品连锁企业管理通知四川省资阳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7日印(共印46份)—3—
本文标题:四川省资阳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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