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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监督基本程序
卫生监督基本程序卫生监督程序指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他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即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活动的形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形为过程。卫生监督程序的特征卫生监督程序的法定性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序性卫生监督程序的制约性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效率原则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功能平衡功能监督功能保障功能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基本程序主要有:申请与受理—审核—颁发—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是指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或拒绝、修改、更换、复查、中止、废止、撤销、转让等一系列步骤和过程的总称。许可的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内容申请主体申请形式申请管辖许可的受理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予以受理并确定承办人员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许可申请的审核程序性审核资料审核实质性审核实质性审核(1)现场审查前,承办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a.熟悉和了解现场审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b.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c.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文书现场审核2)现场审查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a.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b.听取申请人对场所分布情况、周围环境特点、生产经营情况和自身卫生管理制度介绍;c.以生产经营流程为序,对各个环节的卫生状况,包括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能力,进行实地勘察。d.了解申请人场所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以及对其的影响程度;e.现场考核申请人的实际工作能力;f.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卫生状况进行客观检测并作记录;制作现场审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查,提出下列审核意见,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或同意试生产、试营业的决定;(2)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3)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核时限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在20天内作出审核决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复审对需要进行整改的申请项目,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许可证件的颁发卫生监督机构对批准的申请项目,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注意问题将审核机关与颁证机关区别开来,由法定的颁证机关颁发许可证。注意严格有法定期限内办理。卫生许可证应规范卫生许可决定应公开许可变更持证相对人需改变所持有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中有关项目时,需提出相应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经核实,不属于变更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发证。属于变更的项目,应当提供变更所需的材料,经审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证变更的决定。许可的延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卫生许可证期效届满而又不提出延续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卫生许可证失效。许可证的换证或复核时限(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4)放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一年至二年进行一次复核;(5)消毒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一)选址和设计的审核1申请(1)申请材料《建设行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登记表》设计图纸(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扩初、施工的不同阶段分别提供项目方案、地形图、扩初、施工的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工艺流程图,日照分析、水、电、风图,结构图等);卫生专篇(根据建设项目用途提供相应的卫生专篇,如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专篇等,包括水源、水质、土质、污水、污物、废气废物排放处理资料、卫生设施配套情况,卫生预评价报告);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投资、任务来源、项目用途、规模及相关鉴定、意见书等)。受理(1)受理审查a.相对人申请的建设项目属本监督机构管辖b.申请的内容是卫生法规所规定的化妆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学校、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危害的企业等建设项目;c.申请人具备所申请活动的行为条件;d.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齐全,申请登记表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受理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予受理并制作《受理申请通知书》,进行登记编号;对申请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的,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限期补充有关材料,逾期不补正,作为未申请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资料,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审核(1)选址审核依据平面图、地形图、风向图和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对项目毗邻的有毒有害场所、卫生防护带,进行选址审核;根据需要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制作现场审核记录。(2)资料审核审查提供的图纸、资料、预评价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资料出具单位、预评价单位的签章、资质等;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审查卫生专篇中关于设备、工艺布局、卫生设施(厕所、浴室、消毒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等;审查生活区和生产区的分割情况,以及废弃物处理排放措施符合卫生要求。审核意见对疑难项目可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提出审核意见的参考;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受理决定书后30日内完成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提出书面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卫生监督检查程序进入现场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通报结果现场检查准备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监督员证,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现场检查职权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保存通知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注意问题保守秘密采取措施依法救济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也易为当事人接受适用范围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1)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具备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程度较轻简易程序示证→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告知→陈述和申辩→责令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七日内报卫生行政机关备案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具有内容完整、要求严格、适用广泛的特点。除了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适用一般程序。1、处罚较重的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3、当事人意见有分歧。一般程序适用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陈述与申辩→审议与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一般程序的步骤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来源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立案报告是卫生行政机关对案件正式开展调查取证的依据。除在现场监督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并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当场处罚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只有在立案以后,才能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必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立案经查证属实,《现场检查笔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可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根据之一,但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在对违法事实和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可填写“本案经过调查违法事实己查清,建议结束调查,予以行政处罚”等内容。不予处罚的,可填写“本案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调查取证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处罚决定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所谓违法情节,主要看违法的性质、动机、手段、目的,并在此基础上看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有同时具备情节轻微、及时纠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条件的方可不予处罚。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少数服从多数。处罚决定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合议之后,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该程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对适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没有作出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可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应
本文标题: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监督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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