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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采购商: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采购商向供应商购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货物”)用于工程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总价是否为含税价(税率)上述单价数量的约定除《通用条款》第6条规定外,双方特别约定如下:二、质量标准本合同项下货物适用的质量标准为:三、包装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具体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为:包装物【不回收/回收】。四、运输及保险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保险:五、订货采购商应于距所要求的最早交付日日前向供应商订货。供应商收到采购商的订货单后,应当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采购商确认。六、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时间:供应商交货期限为,供应商应当于具备交付条件时及时通知采购商,以便采购商做好收货准备。交货地点:七、验收与交付供应商将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后,应向采购商提交以下资料: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的验收标准:验收方式:交付:八、安装、调试、培训九、结算方式、时间及付款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关于发票和税费承担的约定:十、双方责任1、采购商责任1)采购商联系人:职责:采购商指定的货物接收人:,职责:2)提前天向供应商下达订货单或采购订单;3)除通用条款第12.1条的约定外,采购商的责任还包括:2、供应商责任1)供应商联系人:职责:2)认真按照买方采购订单的要求,做好供货前的准备工作。3)除通用条款第12.2条的约定外,采购商的责任还包括:十一、变更甲方对于交货时间变更的书面通知应至少提前天发出,并且在发出通知之前,应先行口头通知乙方。双方关于变更的其他约定:十二、质保期及质量保修质保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保期为,从之日开始起算。质量保修:十三、违约责任不能交货:供应商逾期交货超过天视为不能交货,或者有证据表明供应商不能交货,则采购商有权终止全部或未交货部分的合同,供应商向采购商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商的损失的,采购商有权向供应商追偿。逾期交货赔偿费:供应商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天计。质量缺陷:供应商供应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向采购商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采购商可按通用条款第18.3条拒绝接收或让步接收处理,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损失。数量缺陷: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时,采购商按通用条款第18.4条选择退货的,供应商应向采购商支付未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的违约金,并承担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供应商按通用条款第18.4条要求供应商如数补交的,供应商应在天内补齐,逾期不能补齐的,供应商应向采购商支付未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采购商造成的其他损失。包装缺陷:合同的转让与分供:逾期付款:逾期收货:十四、不可抗力及风险承担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特别约定:双方关于风险承担的特别约定:十五、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后附的《通用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本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而《通用条款》中有规定的,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本合同的特别约定与《通用条款》的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合同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款项结清后失效。2、本合同一式份,采购商持份,供应商持份,具有同等效力。十八、其他约定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关于本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结算等必须经采购商指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采购商公章后方发生效力,任何其他人的签字、仅加盖公章无采购商指定负责人签字、仅有采购商指定负责人签字无盖章的,该文件不发生效力。2、通用条款第1条定义1.1采购商:指本合同中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1.2供应商:指本合同中和采购商签订合同,向采购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1.3制造商:指生产、制作、加工、拣选并最终形成合同所供应产品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是合同的供应商。经采购商事先书面同意,制造商亦可是供应商以外的第三方。1.4产品:即本合同所述的设备、材料等货物。1.5服务:指合同规定的供应商须承担的现场施工指导、维护维修、技术培训等类似的合同附随义务。1.6规格:指本合同中指定的货物所应具有的技术参数。1.7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连同及其附件或补充合同。1.8投标函:指由乙方填写并签字盖章的向甲方提供的货物报价。1.9投标书: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乙方应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1.10往来信函:指经采购商和供应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记录合同的履行、解释、修改和变更的正式往来信件。1.11货款:在货物交付并安装验收合格之后,采购商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扣除保修金)。1.12日:除合同中特别注明外,均指日历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时。第2条合同文件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并互为说明、补充,共同组成一个整体进行理解。当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则采购商有权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或校正,并就此向供应商发出有关通知。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如下:1)采购合同及其附件;2)合同条件之通用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书;4)招标议标期间的往来函件;5)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商提供的技术参数及图纸);6)由双方认可的行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验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等)、图纸等资料;7)构成合同的其他任何文件。在任何时候,供应商向采购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采购商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采购商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供应商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采购商已接受或认可。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需要和采购商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供货的通知、计划、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用书面记录。“书面”系指手写、打字或印刷,并形成永久性记录。2.2法律要求: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供应商保证遵守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并承诺完全弥补采购商因供应商违反本条款而令采购商蒙受的一切损失。第3条供应商资质3.1所有向采购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供应商应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商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留采购商处备查。3.2如采购商发现供应商未报/错报/虚报相关资质,则采购商有权取消/终止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商所有的相关损失;如采购商同意接受部分产品和/或服务,则采购商应只就其所接受部分的产品和/或服务向供应商付款,所接受部分的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以原订购单的价格为基础计算,但供应商须承担对由此可能给采购商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4条转让与分供4.1所有合同项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由供应商制造和提供,未经采购商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产品和服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第三方分供,否则采购商有权拒收拒付该转让/分供部分的产品和服务。4.2经供应商申请并提交全套的接受转让/分供的第三方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采购商书面同意,供应商可将产品和服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或有第三方分供,但应把其和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交采购商备案。供应商仍对该转让/分供部分的产品和服务向采购商承担全部的责任和义务。第5条供货5.1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供货时间和地点、运输和包装方式等供货。在履约过程中,采购商可适当修订供货时间,但需在原定供货时间前【5】日内提出。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按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商。采购商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5.2.1.1如不影响采购商使用,则采购商可根据情况同意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5.2.1.2如影响采购商使用,则采购商可向第三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该费用包括:当时的市场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及采购商在接受产品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合同所规定的实际费用之间的差额。上述应由供应商承担的费用由采购商从将要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除。若采购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不足部分。向供应商订购的产品数量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同时,采购商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2.2如供应商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商,则供应商不仅应向采购商支付本《通用条款》第5.2.1.2款所规定的差额,亦应按本《通用条款》第18.2条的规定支付误期违约金。5.3交付的产品应无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并为未使用过的新产品。若有样品封存的,交付的产品应与样品一致。交付的产品应无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无第三方权益。否则,供应商应赔偿采购商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第6条单价与数量6.1单价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货物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样板试制、样品、生产、安装、运输、卸车、保险、货物检验试验(调试)、经销、商检、关税、国家及地方税费、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土建配合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在供货、安装期内,发生预期的市场价格涨跌、汇率变动、国家或地方政策改变,单价一律不予调整。6.2供货、安装数量1)本合同内的货物数量为暂定,在采购商确认供货完成后,按供应商实际供货数量并经采购商确认后结算。2)供应商在生产之前或在供货总量达到合同暂定数量的85%时,应向采购商详细了解实际需求量,否则造成的供应商无法按期供货或造成供应商货物积压,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6.3结算数量结算数量以采购商和供应商签字的收/调料单为准,任何在生产、加工、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结算数量。6.4计量单位1)以个或套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个”或“套”对应;数量按自然个数或套数计算;每一个或套单位货物应包括其自然所需的或其使用功能所必需的配件、备用零件以及辅助材料。2)以平方米、米所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平方米”、“米”对应;数量按货物实际净尺寸而不按其标称尺寸计算。3)以公斤或吨为单位计量的货物,其单价应与“公斤”、“吨”对应;数量按其物理形状及重量特征计算其理论重量。如需通过称量确定其重量,由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约定。第7条质量要求7.1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规定在合同中。7.2合同项下的产品除必须符合合同的品质等要求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当地或行业的所有法规、条例、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如果法规、规范、标准、采购商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以及样板之间存在差异,不论合同条款如何规定,采购商均有权指示供应商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7.3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该产品还应符合采购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产品的人员健康造成损害。7.4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能符合标准,采购商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采购商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供应商应在投标时对其所提供的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说明,明确指出货物的适用范围以及局限性。如果因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技术参数不能满足采购商的要求而影响采购商对该货物的使用,而供应商又未做出特别说明的,则无论采购商是否在招标文件、图纸中提出明确要求,供应商都必须无条件进行补救,并赔偿采购商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第8条包装8.1供应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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