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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课程讲师:徐键参考教材•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教材•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一讲导论第一节为什么要学习宪法•一、宪法是最(不)重要的法?事例:拆迁与财产权保护•拆迁与财产权保护宪法司法化的争议•被适用的宪法=活的宪法•不被适用的宪法=死的宪法•不怎么被适用的宪法=“闲法”•适用不好的宪法=“丢人现眼的法”案例:齐玉苓诉陈晓琪•民事诉讼还是宪法诉讼?•能否直接适用宪法条款?•什么情况下适用宪法条款?二、宪法是高级法(higherlaw)•“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事例:孙志刚事件•直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问题三、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一)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大宪章》(1215年):首次定义了国民可以从君主那里期待得到的“权利”、“良好的统治”。•《权利请愿书》(1628年):无代议士不纳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权宣言》(1789年)•《人权宣言》相对于《大宪章》、《权利法案》和《独立宣言》而言,具有更普遍、更广泛影响的权利宣言。•它可以被看作是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宪章、成为法国所有宪法和迄今为止世界大多数宪法的基础。•(二)限制政府权力•《权利法案》、《权利请求书》(1688年):主要的目的是限制王权讨论:纳税人的权利?•中国纳税人的钱花到那里去了?——一个严肃而严重的宪政问题•英美经验:人民对税的知情权和控制权是民主宪政的起步中国政府大楼•浙江省长兴县政府大楼•浦东新区政府大楼美国政府大楼•伊阿华州Marion市市政厅•夏威夷的州政府大楼事例•耗资过百亿西安大明宫遗址公园即将开园又开拆四、学习态度•认真对待宪法(学)–宪法关系到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宪政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后果很严重。•以平常心学宪法–基本上将宪法当作一门普通的法律看待。•宪法学是一门生动的科学–丰富多彩、五光十色的宪法案例或事例,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性。第二节宪法是什么•宪法学这门课程都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循环往复、不断地回到这个问题。一、宪法建立在法治基础上•1.现代社会的现实形成对法治的基本需求:需要法律的规制、限制,什么能做、不能做,否则一片混乱。•2.宪法的功能――矫正法律的宽严•(1)宪法也是法,但它不直接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定法律什么能做、不能做。•(2)宪法的功能是在法治的大环境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之限制,法律之法律。二、法治是什么•1.法治的初始理解•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不是民主,也不是人权;避免神话,逻辑上存在专制的法治。•战国法家的法治观和近代西方的法治观在本质上相同,只是更粗略,不以成败论英雄。•秦朝法制之所以走向专制,是因为欠缺了别的东西,是法治本身不能提供的。•“法”由谁制定,为谁服务?法治可以压迫多数人,也可以和民主联手压迫少数人。•2.法的一般特征•规范性:法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适性:原则上适用于所有人,但法律可以对不同的人群作出不同规定;•义务性:法一般只规定义务,而不需要规定权利;•公共性:代表公权力,由公权力为了公共利益而制定;•目的性:法本身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公共利益”的功利主义定义;•效力等级:不同立法主体制定不同的法,形成有秩序的法律体系。三、宪法与宪政•1.宪法:原初含义是指“构成”,即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规定政府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等。•2.宪政:将政府运行法律化,把所有公权力纳入宪法轨道。•如果说法治要求认真对待一般法,约束所有人;那么,宪政就要求认真对待宪法,约束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从行政诉讼导出第一个宪法判例•三步推理:(1)宪法是法,具备法律效力;(2)宪法是更高的法,抵触宪法的法律无效;(3)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案例:洛阳种子案•焦点:中国(大陆)的法院能否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阅读材料四、宪法的基本特征•1.宪法是公法•2.宪法是授权性的•3.宪法是社会契约•4.宪法是基本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更谨慎•5.宪法相对稳定•6.宪法是无处不在的通法:只有一部宪法,不是专门法事例:夫妻黄碟事件•议题一: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议题二:警察深夜入民宅是合法搜查还是非法扰民?第二讲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结构•一、概述•(一)定义•用文字表现宪法内容的形式和顺秩编排。•(二)一般的结构模式•三分说:序言+正文+附则•两分说:组织规范+权利规范•(三)我国宪法的结构•序言(13个自然段)•正文(4章:总纲、基本人权、国家机构、国家象征)•二、宪法序言的三个问题•(一)篇幅•美国宪法序言:包括副词52个单词•我国现行宪法:包括标点1794字•前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一万多字•(二)效力•四种见解:全部无效力说;部分有效力说;强于正文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中国:(1)全部有效;(2)但其效力作用的性质及形式应做具体分析,其中,不具有规范性的部分(如事实叙述部分)不具有法规范的效力;(3)尽管如此,该部分与具有规范性部分相结合,也具有指导性。•(三)内容•一般:宪法制定者、制定的目的等•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6点):•简述人民的革命史;•记载20世纪以来的四件历史大事;•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指明实现现代化的国内外条件;•确认宪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二节宪法渊源•宪法的渊源: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宪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渊源的种类•宪法渊源主要有六种: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与国际条约•(一)宪法典•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典:世界第一部——1788年美国宪法、欧陆第一部——1791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宪法典的特殊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美国:27个修正案【1791年确定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我国:4个修正案•(二)宪法性法律•所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实质宪法;•2、成文宪法国家:确认基本权利的法律、组织法、选举法等。•我国的宪法性法律知多少?•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件:229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其中:“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但宪法性法律可能更多。•(三)宪法惯例•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形成的、被反复沿用,并被普遍认可的惯行或先例。•1、宪法惯例的作用•A.实际上改变宪法中的规范:英皇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但宪法惯例从无。•B.宪法规定更容易实施,更具有生命力。•C.弥补宪法规定之不足。•2、宪法惯例的效力•A.不具有宪法的形式效力;•B.在成文国家,存在成文法优于习惯法的原则。为此,可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而变更。•3、宪法惯例的变更•A.被新的政治实践所打破;•B.通过宪法修改,变为宪法或法律的规定。•(四)宪法判例•具有宪法诉讼机制的国家,宪法审查(违宪审查)机关所作出的有关宪法问题的判例。•1、通常的内容与载体•内容:某一法律法规或行为是否合宪、以及其理由何在。•载体:一般存在于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以事实为基础的法律推理)。•2、宪法判例的重要性•休斯大法官:“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部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五)宪法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原则、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和宪法精神所作的详细说明。(有权机关对宪法规范的阐明)•1、我国宪法解释的有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宪法解释与宪法判例:在有宪法诉讼机制的国家,宪法解释通常表现在宪法判例之中,宪法判例主要也是由宪法解释构成的。•3、宪法解释的效力•(六)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书面协议,包括宪章、公约、规约等。•通常被作为宪法法源的:《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欧盟宪法条约》(未生效)、等。•二、我国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及其修正案•疑问: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第三节宪法的分类•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看有否成文宪法典)•▲成文宪法:用一种或几种特定书面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文本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一个一次性通过的由一种或几种法律文书组成的完整文本构成的宪法。•▲不成文宪法:英国、以色列、新西兰。典型代表:英国,但有:(1)宪法性文件: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律(1679)、王位继承法(1701)、国会法(1911),人权法案(1997);(2)有关宪法问题的司法判例;(3)宪法惯例。•▲不成文宪法(unwrittenconstitution)=不成典宪法•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修改程序采用特别多数决•▲柔性宪法:修改程序采用单纯多数决•▲布赖斯:《历史与法理学研究》StudiesinHistoryandJurisprudence(1901年)•三、其他:例如,依据制定主体•▲钦定宪法:俾斯麦宪法(1871年)•▲民定宪法:美国宪法(1788年生效)•▲协定宪法:大宪章(1215年)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维护公民权利时所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和准则。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理论的由来•人民主权原则或称主权在民原则,其核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或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与发展•两种方式规定人民主权原则: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2、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主权,但主要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来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而且还确认了实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形式。•(四)中国宪法对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第2条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学说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理论的奠基者是霍布斯、洛克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和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说”。•(二)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我国宪法有两种基本表达形式:•第一,以抽象的基本原则形式表达;•第二,宪法第二章第33-50条具体列举了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原则•(一)法治的涵义及其发展•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二)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确立•1、以抽象的原则形式确立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宪法确认了其本身最高效力•3、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4、宪法规定了各种主体都有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和责任•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6、宪法维护司法独立,以使宪法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权力制约原则•(一)权力制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权力制约原则是指执掌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我国宪法的权力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监督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之上。它并不排斥权力制约的要求,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的制约和平衡。•我国宪法中的监督成为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另一种具体形式。分权制衡第五节宪法规范、宪法关系•一、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或者,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说,即假定、处理与后果。•▲宪法规范含有制裁要素吗?•通常的法规范=行为规范+强制规范。行为规范:规定一定的行态,或禁止或允许;强制规范:对违反或背离行为赋予强制效果。•我们认为:•1、没有直接含有明确的制裁要素;•2、但在宪法的总体结构上含有强制规范(如我国宪法序言第13段、第5条、第41条、第62条、第67条等);•3、这些强制规范的执行,有赖于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有赖于民主政治的机制。•(二)宪法规范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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