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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昔阳县委党校贾定龙第一节知识产权的管理一、著作权管理著作权管理包括主管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职责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有关活动。宗旨:是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掌握1、当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音乐作品。2、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概念: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二、商标管理(一)1、商标管理定义指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使用和印制进行的各种管理活动的总称。商标管理包括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印制管理两大部分。2、商标管理的意义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商标管理是保障商标专用权和发挥商标功能的必要途径。3、商标管理机关我国实行商标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体制。(二)商标使用管理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注册商标只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才具有法律性。专利管理我国《专利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第二节知识产权保护一、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是著作权全部内容得以实现的保障,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充分肯定,是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制裁。著作权保护的执法措施主要有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和民事制裁措施。二、商标权的保护(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即效力范围,那就是说,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即商标注册人有权核定的商品上独占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不涉及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以商标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为依据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商标注册人行使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注册人禁止权的范围要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所以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不能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续展的特征(1)严格的期限性。(2)主体的限定性。(3)无限多次性。(4)优待性与慎重性。商标权的保护方式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采用行政保护和司法并重的方式。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又称周知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所谓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我国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商标局和商标委员会或者是人民法院。三、专利权的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期限最短的为5年,最长的为20年,多数国家为10---20年之间。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保护方式1、协商2、行政救济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行政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处理、行政调解和行政处分三种。3、司法救济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专利申请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的决定案件;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本文标题: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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