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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15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
第十五章刑罚执行制度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一、刑罚的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分工“两个半主义”死刑的执行一分为二,死刑、死缓各为半个主刑监狱两个半、法院两个半,剩下的都是公安监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法院:罚金、没收财产、死刑公安: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考查……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一)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关键条件限度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无期徒刑判决之日计算);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程序死缓、无期徒刑由执行机关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其他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减刑条件的,予以裁定减刑。刑期计算(1)对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原已执行的部分,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3)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此再减刑的,从无期徒刑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以执行有期徒刑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01年7月15日被依法羁押,2002年1月15日二审以盗窃罪判决8年有期徒刑,2004年1月15日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减为6年有期徒刑,则某甲此时还需要执行多长的刑期?某乙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7月15日被依法羁押,2002年1月15日二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月15日因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裁定减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如果某乙再没有获得减刑,则此时某乙何时刑满释放?如果此后某乙多次获得减刑,则其最早可能在何时刑满释放?3年6个月2022年1月14日2015年1月14日案例1案例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假释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对象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刑罚。有期徒刑必须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已执行10年以上,死缓执行14年以上。犯罪分子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实质性条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禁止性条件1、累犯2、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1)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3)考验期内,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就是“余刑”,无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还是无期徒刑。考验期限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无期徒刑:10年撤销假释犯的义务与缓刑犯相同某甲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在监狱服刑改造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年又发现某甲于1993年的时候还有一起抢劫罪没有判决,该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8年,则此时对甲应如何处罚?某乙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在监狱服刑改造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年又的时候又实施一起抢劫行为,该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8年,则此时对乙应如何处罚?撤销假释,先并后减。3-11年撤销假释,先减后并。8-11年案例1案例2二、刑罚的消灭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一)时效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享有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或依法执行刑罚的权力,超过这一期限,国家则丧失了追究刑事责任或行使刑罚权的权力。追诉时效行刑时效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未规定)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经过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请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时效的时限1、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计算。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算。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时效的中断我国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犯新罪,致使前罪已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从新罪终了之日,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期限延长。我国时效延长的事由第一,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案例1案例2某甲盗窃一辆摩托车,价值4000元左右,乙盗窃一辆汽车,价值40000元左右。甲乙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各为多少年?张某1995年犯A罪,该罪法定最高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一时未被发现。2004年张某又犯了B罪,该罪法定最高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那么,如果张某再没有实施其他罪刑,到何时还可以对A罪追诉?甲:5年;乙:15年2014年甲:金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乙:金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赦免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或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免于追诉或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大赦特赦大赦的效力既及于其罪,也及于其刑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其刑,不及于其罪自1959年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1、1959.9.17——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2、3、分别于1960.1.19和1961.12.16——以上两次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战犯;4、5、6、分别于1963.3.30;1964.12.12和1966.3.29——以上三次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7、1975.3.17——全部战犯,共293名。我国赦免制度的情况(三)告诉才处理(绝对的告诉才处理)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D.侵占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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