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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药品再注册工作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2009年8月27日如何做好药品再注册工作一、工作定位二、工作目标三、法律法规依据四、工作职责与流程五、审查要点六、其他说明及要求一、工作定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药品管理的一项常规工作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的延续性工作------具有药品专项行动的特殊性二、工作目标结合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通过药品再注册,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的品种。基本原则安全、有效、质量可控(风险效益评价)三、法律法规依据依据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章依据2.《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06]51号)《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5号)《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三、法律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注册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再注册的规定的,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三、法律法规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1.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2.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3.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三、法律法规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法41条撤销文号);6.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7.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8.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9.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四、工作职责与流程(一)职责1.国家局负责全国药品再注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2.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再注册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药品再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汇总上报等工作。四、工作职责与流程(二)流程1.受理—审核---审批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符合规定再注册批件(省局)抄报国家局不符合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省局)报国家局不予再注册通知(国家局),并注销文号2.检查国家局不定期抽查五、审查要点1.对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不予再注册。注:此条属于硬性条款,凡企业申报再注册时签收单上的日期超过了品种有效期届满时间的,不予办理再注册。2.对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不予再注册。(如:药品注册批件上注明要进一步进行有关物质的考察,并在质量标准中明确等。)五、审查要点对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要求已开展相关工作但尚未完成、并有充分理由的,待申请人完成相关工作后,予以再注册。注:1.企业须提供已经开展该项工作的相关资料;2.在发放其再注册批件时必须已完成相关工作。五、审查要点3.对未按照要求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不予再注册。对已开展Ⅳ期临床试验但尚未结束、并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同意再注册,但应在再注册批件中提出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时限要求。注:1.企业在提供充分证据(伦理委员会批件、临床试验分阶段总结等),证明其已经开展Ⅳ期临床试验的基础上可以再注册。2.再注册批件中提出应该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时限,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试验,省局将提请国家局撤销其文号。4.对未提供再注册品种五年不良反应总结的,不予再注册。注:企业应根据国家局、省局ADR中心信息以及品种市场反馈信息等,提供申报品种的5年不良反应总结报告。五、审查要点五、审查要点5.根据再评价结论确属疗效不确切、经风险评估风险大于效益、质量不稳定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予再注册。因疗效和安全风险原因或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或销售的,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最终决定后,再作相应处理。例如:鱼腥草注射液根据国食药监安[2006]218号文被暂停使用,又根据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文恢复使用了给药途径为肌内注射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而对于给药途径为静脉滴注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则就需要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最终决定后,再作相应处理。对于中药注射剂的再评价工作国家局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待国家局再评价结论出来后再进行中药注射剂的再注册审查工作。6.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已经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再注册。注:国家局已明确撤销或注销文号的品种在国家局网站均有公布。五、审查要点7.对申请再注册品种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范围不相符的,不予再注册。对于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无相应生产许可范围的,不予再注册。五、审查要点另外,对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中剂型表述不同的,请及时到安监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例如:在2005版新增了乳膏剂剂型,而以往有些企业的乳膏剂划入了的生产许可证中软膏剂的范围,这种情况就要及时到安监处申请变更生产许可范围,以保证再注册品种与生产许可范围一致。8.对设立有监测期的品种,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考察该品种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上报相关报告的,不予再注册。注:请企业及时补报相关资料。五、审查要点五、审查要点9.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确认不真实的品种,不予再注册;对属于批准文号清查待确认真实的品种,待批准文号清查结果明确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注:省局将根据国家局验收后的批准文号数据库进行相关品种再注册工作。七、审查要点10.对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再注册。一、对于不良反应较少、生产工艺成熟、生产批量较大、临床使用时间较长,安全有效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品种,企业按文件要求准备资料,由省局审核。二、对于不良反应较多、生产工艺不稳定、生产批量少、临床使用时间短,存在较大风险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品种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企业按文件要求准备资料,由省局组织专家进行审评。11.对未按照《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要求进行核查的、或者核查结果为“责令停产”的,待核查或复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再注册;对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除应符合工艺和处方核查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审查要点第12条的相关规定。注:根据省局安监处的处方工艺核查的结论进行处理。五、审查要点五、审查要点12.对符合再注册条件而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可予以再注册,但应在再注册批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恢复生产时应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经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六、其他说明及要求:1.凡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可以按期提出再注册申请,批准再注册后,其批准文号效力仍然中止。六、其他说明及要求:2.企业需提交再注册品种申报资料(包括处方、工艺、原辅料来源)的真实性及与原注册申报资料一致性的保证证明。六、其他说明及要求:3.对于处方、生产工艺及原辅料发生变化的,请提供相应的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信息;对于国家局尚未批准的补充申请,请提供补充申请受理通知书;六、其他说明及要求:4.对于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请提供再注册品种是否符合国食药监注【2008】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的声明。六、其他说明及要求:5.对于5年内生产批次较少的企业,由企业提供5年内生产的有关资料,特别是申报再注册前最近一次生产的批生产记录、购销发票、自检报告等。六、其他说明及要求:6.企业同时提交再注册品种资料(药品相关信息/处方/工艺/原料药来源等)的电子版(Excel表,格式另行通知),以便建立省局品种信息数据库。六、其他说明及要求:7.各市州局结合注册品种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资料,同时,加强沟通和协调,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本文标题:如何做好药品再注册工作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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