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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网上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P295一、概述二、网上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三、网上银行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一、概述1、内涵:指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且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2、特点:各种方式都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支付环境是一个开放的因特网络系统平台;低成本、方便高效;法律关系复杂。(全天候服务、服务多样化)3、形式:银行卡、电子支票、电子货币(1)银行卡支付银行卡:由金融机构(银行)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功能:转账结算、储蓄功能、汇兑功能…特点:是现代社会应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也是当前网上交易的最主要的支付形式。(2)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传统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特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买家→卖家→金融机构(3)电子货币货币→加密序列数→存钱→到接收商店购物分类:智能卡:商店、公交车、饭店、ATM机、POS结账电子钱包:需要软件支持注意:三种形式中,前两者本身并不代表资金,需要在支付后经过银行对其指定的账户信息处理后才能完成交易,而后者本身代表资金,在支付时被当做现金货币使用。POS结账:销售终端-pos(pointofsale)是一种多功能终端,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就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帐,它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帐等功能,使用起来安全、快捷、可靠。二、网上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1、国内外电子支付的立法国际:p297国内:p297-298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令人、接受银行、收款人)(1)指令人权利:要求接受银行支付制定金额给收款人,否则,银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义务:付款,接收核对签字、接收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查指令并修改。(2)接受银行权利:要求付款并承担费用拒绝错误指令并要求修改要求指令人承担指令引起的后果义务:审查、接受并完成指令详尽告知义务支付额度的限制就其本身的违约行为负责(3)收款人与指令人和接受银行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3、法律问题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因性:电子银行按照客户的要求以正常程序执行指令后,一经支付不可撤销。指令人与接受银行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关系权利义务的规范:P300(1)(2)(3)4、退款保证与间接损失不当履行支付指令时,银行退款(本金+利息)给指令发送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银行不对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网上银行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1、网上银行的法律问题:(1)分类:全新设立的网银、原有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络开展网上金融业务。(我国只存后一种)(2)许可监管:许可:具备条件,由央行审批,办理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监管:央行颁发许可证及实施必要的协调和监控(3)安全问题:组织、技术、管理、法律各方面(4)风险防范:开户审查和签约建立身份认证制度建立内部安全运作的管理规章建立服务合同2、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发行: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或经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有权发行风险控制:技术、安全、成本收益…电子货币的金融监督:构建新型的监管框架调整监管职能解决洗钱问题案例分析2012年12月,某市工商银行客户李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共计20万存款神秘失踪,从5月15日到10月10日,这笔钱先后5次以“网银转账”的形式划到他人账户中。李女士找银行解决无果后报警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银行方面:李女士的存款均有网银自行划走的,与银行无关。李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属恶意诉讼。李女士方面:当时办理的两张借记卡从未开设过网银,自己不可能通过网银进行转账。银行方面:出示了李女士开设网上银行的协议,并强调开办网银必须有客户的身份证件、借记卡和知悉借记卡的密码,否则银行不可能开设网银。法院查证:银行出具网银的客户签名并不是李女士本人;二是银行仅能拿出一份协议,其他开办手续及证件,USBKEY签收手续银行并未出示,证据不全;三是协议上面显示的时间是7点30分,并不是银行正常营业时间。作业结合案例,尝试用所学知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本文标题:网上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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