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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缓解优化城市道路交通拥堵之我见目前,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呈现了迅速增长的趋势,有限的道路资源与不断增加的车辆通行要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城市道路交通的拥堵现象日益显现出来,出行难已成为我国也包括我市交通的普遍现象,影响着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作为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三十年的管理者,笔者亲身体验着城市道路交通的不断变迁,同时在变化中索取着不同信息和感悟,丰富自身对交通管理的认识,由此撰写此篇论文,以飨读者,望能引起共鸣,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道路交通拥堵是社会经济发展特定时期的必然产物,据笔者关于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的相关调查,目前全市道路80%以上处于饱和或超饱和状态,早晚上下班流量高峰期间整个城区的道路基本处于拥堵状态,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点段达20多处。我们并不想被动的去接受道路交通带给我们不利的结果,虽然无法彻底改变这个不利的结果,但相信通过自身的努力能缩小这些不利的因素,这也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这里只谈谈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我们认为要将道路交通拥堵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必须认真分析造成道路拥堵的各类因素,包括主客观方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来缓解、优化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一、造成我市交通拥堵的原因:(一)客观原因1、有限的道路资源与不断增长的通行需求之间的矛盾。道路交通拥堵从最直接、最表象上看,无疑是车辆和道路之间的矛盾。据不完全统计,柳州市09年新增城市道路19公里,而09年柳州市每日新增机动车入户平均220辆,摩托新车入户每季度900驾,新增驾驶员8万人左右;机动车发展速度过快,车路矛盾日益加剧。去年全市汽车工业发展总产值同比增长,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总数相对很大。新车多,新司机多,这是当前我市交通一个显著特点,也是拥堵加剧、事故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以新增道路和机动车比例计算,可见道路资源的增长速度远远达不到车辆发展的速度,车辆和道路两者之间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这是其一。其二,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迈向城市转移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占全市总人口的45%,拥有社会各类资源优势的城市越来越吸引着农村居民前来居住。相对于农村广阔土地来说,城市有限的土地面积越来越难承受群众出行的需求,占全市土地面积4.9%的城市,却承载者45%人口的出行活动,这是一个难以想象的问题。由此可见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人们对城市道路交通需求和道路实际通行能力之间的矛盾将会是越来越大,城市交通拥堵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车辆的快速增长、城市人口的扩张和城市有限的道路资源三者在城市道路交通拥堵中起着决定性、关键性作用。2、城市建筑规划、布局与城市对道路交通需求之间的矛盾城市人口、车辆的急剧增加决定着城市道路必将拥堵的结果,城市不合理的建筑规划和布局加剧着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结果的发生。城市规划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坐标,这个坐标在纵向串连着整个社会今天和明天,横向联系着整个社会的每个层面。城市建筑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正是因为它这方面的作用,所以对它的评价往往带有许多盲目性,在出现问题时我们总是以城市规划不合理来搪塞不利结果的发生,事实上合理和不合理是相对的,相对交通管理上说不合理,相对于城市整体效果来说却是合理的;相对于现在来说合理,相对于将来来说会不合理。当交通管理者抱怨城市布局过于紧密时,我们有些部门确因交通拥堵聚集人气,推进城市化步伐而感到高兴。当然这么说并不是认为我们的建筑规划、布局已经达到能够照顾到社会方方面面,已经能满足绝大数人们群众各方面利益需求的最佳度,上述陈述只不过对一部分人的一些思考。笔者在这里要说的是城市建筑规划、布局中对道路交通不作考虑或考虑不够的那部分。在城市建筑规划、布局中生活小区、商业广场、街道、医院、学校等交通流量较为频繁的建筑物的布局、设计是否合理显得尤为重要,它将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流的通行速度。在如今现代化的大都市中,人们会对相关城市建筑开展交通影响评估,而这些评估存在最严重的缺陷是实施交通影响评估费用往往由此建筑的开发商或建筑商承担。如此运营模式下的交评其参考价值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与商业巨头准备落户某一城市时,会将城市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消费水平、人口总数等作为是否落户的技术指标一样,生活小区、商业广场、街道、医院、学校等建筑单体的规划、布局对交通管理需要来说,也应有一系列系统科学的技术参数指标。如单位面积人口居住、商业网点布置的最佳度,各商业网点的规模、距离,医院、学校的布局及出入口位置,进出医院、学校的各类交通方式的种类、流量,是否应该配置行人过街设施等等。这些指标能否满足道路交通需求是我们最关心的。以商业网点设置为例,它的设置是一门极富有科学性的学问,城市核心商业中心的规模如何,各次级商业网点之间的距离,商业网点规模与周围小区建筑面积,这些影响道路通行的因素都必须很好的加以分析研究,分配好交通。而现在柳州中心城区核心商业中心部分道路设计不合理,交通安全设施不配套。如青云路,弯塘路,路窄人多,又有学校。青云路属于闹市区,柳州小吃集中的地方,光顾的人多,车辆混杂其中,虽是单行线,还是有很多违章车辆不顾标示牌执意逆行,而且又是一个与大桥联结的交叉口,最容易拥堵。弯塘路学校附近没有停车场,来接小孩上学放学的家长随意停在路边,交通标志不明显,造成左右行的车辆穿插行驶,小叉路很多,想进的车辆进不去,想出的车辆又出不来,交通一度瘫痪。节假日道路交通混乱现象时常出现;部分商业网点设置地点不合理,在不具备交通基本要求前提下强行设置。目前,区县,乡镇道路越修越多,然而交通安全设施不配套的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城镇道路连照明设施都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管与不管都会使大多数群众不满意,群众投诉交警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不断出现。其次中心城区的商业住宅过于密集也将会使今后交通产生深远影响。同时,道路施工加剧了现阶段交通拥堵。现在全市正处在城市发展建设的施工高峰期,修大路,建柳州风情港,起高楼大厦,大量的占路施工降低了路网整体通行能力。3、有限的停车位、库与不断增大的停车需求之间的矛盾城市有限停车资源和大量停车需求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而不断加剧,城市停车问题已成为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城市停车引起的问题我们认为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上级业务部门对城市停车位、库规定的技术指标完全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求。关于停车位的配备包括新修改的指标还是不适应城市发展对停车位的需求。二是现有的停车库、位挪作他用。对于寸土是金的城市,开发商、经营商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会想尽一切办法将一些停车库、位的改作他用,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城市停车难现象。三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新问题,市场经济中开发商将商品房、车位分开买卖本无可厚非,但由于车位本身具有独特的使用性,只要买了房子,客观上必将需要车位,在车位数量本十分紧张的状况,一些开发商故意提高车位价格,导致业主放弃购买车位,由此一些地方出现小区内闲置空余车位,道路上违法停放大量车辆,道路拥堵现象进一步加剧。更有甚者将一些车位出卖给非小区业主,道路通行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一同爆发。4、频繁的交通事故与和顺畅的通行要求之间的矛盾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城市道路交通尤其是高峰时期的道路通行会产生重大影响,为此许多城市都对如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进行研究,相继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提高道路交通能力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快速处理事故或自行协商处理,都需要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一致认可,在现实中95%以上驾驶人一是对基本事实概念无法正常理解;二是对事故责任都持不同看法;三是公民的诚信意识缺乏,导致在落实上述制度、规范时达不到预期效果。交通参与者群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旧等交通民警到现场后撤离车辆,交通事故对交通拥堵产生的负面影响未有大的改变。以中心城区为例,在100公里的道路上,09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210万多起,中心城区4位民警平均每天接处警10起,此种情况下如何做到快速处理?即便是每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在接警后第一时间出发也是不符合现实顺畅通行需求。5、部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与道路美观之间的矛盾。一是“三大车”、“三小车”、行人交通问题由来已久。应该说,渣土车交通安全和摩托车、自行车、行人乱穿行等问题早就存在,只不过在先前城市规模和交通流量总体不大、交通安全和拥堵状况总体较好、城市形象及交通管理要求总体不高等情况下,造成的交通影响总体不大,社会关注度总体不高。另一方面,由于交警警力及全社会文明交通意识增长总体缓慢、交通管理社会化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及力度不足、电动车等车辆生产、销售管理部门工作缺位等原因,日常管理未同步跟上,造成“三大车”交通安全和“三小车”、行人乱穿行等问题未得到及时遏制,逐渐蔓延、成势。特别是国产大货车“大吨小标”问题突出,车辆制动效能储备不足,超载能力却特别强,有的8吨车能超载到40吨,车辆驾驶速度又快。车辆超载、超速已成为交通安全上的重大隐患,不仅接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同时也使本市公路受到了严重损坏,显现凹凸痕迹,又影响市容。二是公交车停靠点路段易发生经常性交通拥堵。公交车停靠点主要设置在灯控路口附近,车辆过路口后要减速靠站停车,使得非机动车要变道到机动车道通行,加上高峰期公交车出行较密集,往往每次都有5、6辆车同时靠站,车辆排队都会到路口,影响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通行的能力明显下降;每天早上和晚上高峰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流量大,特别是现在电动车和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逆行、闯红灯、走禁行,极大的干扰机动车通行,从而造成路口车辆急剧增加,通行能力下降,发生车辆行人拥堵,极易造成路口、公交车停靠点路段交通拥堵。(二)主观原因1、交通行为的社会认知程度与道路通行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事实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都是对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为什么我们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终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麻烦,这主要因为现阶段绝大数群众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度不高,电动自行车骑行在机动车车道、越线停车、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我们司空见惯,交通参与者主观上对这些行为都不认为有违法性,致使交通民警要处理、纠正时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和压力,导致影响城市通行交通法行为比比皆是,人们的交通观念没有完全跟上时代的发展,部分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公德意识差,在交通行为上表现为我行我素,任意违章。特别是在没有民警管理的路口,各种车辆互相抢行,不按灯行驶,有时路口已经堵上了还要往前挤,结果是越乱越堵,越堵越乱,形成恶性循环。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因城市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造成城市交通能力下降30%以上是毋庸置疑的。当然作为社会管理部门,我们对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行为的认知程度是否有一定原因,在这里只要对“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等几个字中可以看出,我们管理者是应该有所考虑。我们始终认为属于社会道德领域的文明和法律领域的交通行为在定性上是不能结合在一起。我们宣传部门长期要将依法出行的交通行为按文明标准进行宣传,使绝大数群众将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都认为不文明行为。在我国不文明行为还是较为普遍的今天,交通参与者不遵守交通法规、任意抗法、殴打交警的现象不难理解。事实上道德与法律不管在性质、地位、作用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有悖于道德的行为主要靠社会舆论去监督,但它并不具备不带有强制性,而违反法律的行为主要靠带有强制力的国家机构来执行,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我们许多国人在国外的出行行为之所以经常被传为笑话,就是不习惯人家没将交通行为按文明行为看待的原因。所以就交通宣传定性上讲我们不能再将交通通行行为列入到文明行列,这会使交通宣传工作永远不会有质的转变,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的认知程度不会有质的提高,交警纠正绝大数群众的交通违法行为局面不会改变,人为造成交通拥堵原因将依旧存在。2、有限的管理能力与现代化交通管理需要的矛盾至于交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是世人皆知的道理。这里所指的能力主要涉及到管理者的责任性、钻研性和恒心。城市交通拥堵是由诸多客观原因造成的,但这些客观原因也是交通参与者主观能动性所致,我们管理者是否已通过较强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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