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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法规的产生与发展二、国防法规的基本特性三、主要国防法规介绍四、公民的国防义务法的起源神创说契约说发展说暴力说师出于律刑始于兵《尚书》甘誓、汤誓、牧誓、大诰、费誓《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秦:《军爵律》《戍律》《傅律》唐:《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元:《军律》《省谕军人条画》明:《兵律》《军卫法》清:《兵律》《则例》民国:《兵役法》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防法律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行政规章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国防基本法国防组织法军事管理法兵役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防经济法国防科技工业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人权益保护法特区驻军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紧急状态法战争法对外军事关系法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相对的稳定性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处罚措施的严厉性(一)国防基本法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同时对经济、教育、文化、外交、国防和军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也做出了规定。宪法关于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构成国防基本法中具有领率作用的部分。《国防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国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主要法典,共有十二章,七十条。(一)国防基本法类(一)国防基本法类主要对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一)国防基本法类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1、独立自主中俄两国元首签署《中俄睦邻友好互助条约》2001年7月16日福建前线部队炮击金门岛国民党军1958年8月(一)国防基本法类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1、独立自主(一)国防基本法类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1、独立自主(一)国防基本法类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2、积极防御(一)国防基本法类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3、全民自卫(一)国防基本法类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4、协调发展(一)国防基本法类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5、统一领导(二)兵役法类兵役法是规定国家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的法律依据。(二)兵役法类1955年7月30日颁布1984年5月31日重新颁布1998年12月29日修改(二)兵役法类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学生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和惩处等。(二)兵役法类1955年前: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兵役法》:实行了义务兵役制。1984年《兵役法》:实行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兵役法》: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兵役法类英国:1962年取消征兵制实行全募兵制美国:1973年实行全志愿兵役制(战时视情启动征兵制)法国:1983年实行征募结合制1997年改为全募兵制俄罗斯:2000年取消义务兵役制实行志愿兵役制(二)兵役法类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我国军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三)国防动员法类国防动员法是调整国防动员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和组织实施国防动员的法律依据。(三)国防动员法类所谓动员,是指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变到战时状态,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三)国防动员法类第四次中东战争(1973年10月)埃军突破巴列夫防线以军在西线实施反击(三)国防动员法类“如果说埃及强渡运河是这次战争的第一大胜利,那么以色列的动员则是第二大胜利。”(三)国防动员法类海湾战争:美国征召24.5万预备役人员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美国征召3.3万预备役人员美国征召9.69万预备役人员美国征召22.4万预备役人员(三)国防动员法类《国防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到威胁时,国家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三)国防动员法类《兵役法》第四十八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三)国防动员法类《兵役法》第四十九条: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国防动员的主要领域(三)国防动员法类武装力量动员交通运输动员医疗卫生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国民经济动员邮电通信动员科学技术动员政治动员(四)国防教育法类国防教育法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法律规范。国防教育关系到国家安全。古往今来,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来推动国防教育。(四)国防教育法类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每年九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四)国防教育法类《国防教育法》起草委员会曾提议把9月7日作为我国的全民国防教育日。9月7日是《辛丑条约》签订的日子。《辛丑条约》是中华民族遭受的民族屈辱最重,战争赔款最多的一个条约。(四)国防教育法类国防及教育的地位、目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领导、保障,学校的国防教育,社会的国防教育和法律责任等。(四)国防教育法类《国防教育法》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四)国防教育法类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孟子亚圣庙(位于今山东邹县境内)(四)国防教育法类德军向法国境内推进德军占领巴黎(四)国防教育法类“今天所动员的人员,在两次战争之间的阶段中,并不曾受到爱国的精神教育,所以他们对于决定国家命运的决斗,在精神上是毫无准备的。”——法国陆军总司令甘末林(四)国防教育法类美国军人进行射击训练(四)国防教育法类1940年希特勒阅兵(四)国防教育法类伯尔尼钟楼(四)国防教育法类1945年5月7日,丘吉尔与三军高级将领合影德机与英机近距离空战场面(四)国防教育法类民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日知录》(四)国防教育法类1918年1月20日,美国总统里根在他的就职演说中引用了一个阵亡士兵的日记作为结束语。“美国必须赢得这场战争,因此我要工作,我要拯救,我要牺牲,我要忍耐,我要高高兴兴去打仗,竭尽全力,就像整个战争的胜负取决于我一人那样。”国防义务是公民和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维护国防利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接受国防教育保守国防秘密协助军事活动保护国防设施支持国防建设依法服兵役《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兵役形式男性公民女性公民兵役登记年满18岁者必须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不进行兵役登记服现役符合条件者均有服现役的义务根据需要应征服现役服预备役18—35岁符合条件者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服第一类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适龄者均编入民兵组织(基干民兵普通民兵)根据需要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兵役法》第三条: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学生军训服现役服现役的途径:一是应征服现役二是报考军事院校三是应招为国防生《兵役法》第十五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1.经过登记服预备役2.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3.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1.学生军事训练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2.学生军事训练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举措。3.学生军事训练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1、什么事国防法规,其主要特征是什么?2、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由哪些层次构成?3、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4、国防教育的目的是什么?5、什么是国防义务?6、我国公民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哪些?7、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本文标题:国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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