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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2建筑许可法规许可及建筑许可•许可: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某种资格。•建筑许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申请时许可的必要条件,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工程报建制度: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建设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工程报建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进入建筑市场,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为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有效地控制建筑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程序管理,建设部于1994年8月13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就报建的内容、程序、时间、范围等做出了规定。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一、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1.报建的范围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2.报建的时间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报建时要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文件。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1.报建的内容①工程名称②建设地点③投资规模④资金来源⑤当年投资额⑥工程规模⑦开工、竣工日期⑧发包方式⑨工程筹建情况。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2.工程项目的报建单位向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已填好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照要求进行招标准备。3.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三、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几个重要的管理环节,这几个环节都涉及到分级管理的规定。为了使这几个环节的前后管理相衔接,应该实行统一的分级管理规定。–由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筑法》对分级管理没有作统一的具体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对分级管理作统一的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予各地政府。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例如《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为了加强可操作性,《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第五条中又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节建筑许可制度一、建筑许可制度1、建筑许可的概念——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申请是许可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主体:行政机关内容:确认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或具备某种资格形式:证书形式2、建筑许可制度(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制度(3)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申领的范围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回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1)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2)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4)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5)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6)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施工许可证关于终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管理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三、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管理(1)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2)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已经按照开工报告规定的期限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尽快向批准该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有关情况。(3)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开工报告自行失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一)从业单位的基本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建筑活动相关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从业单位资质审查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均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置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并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1、建筑业企业(2007年9月1日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1)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担业务方式: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2)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包业务方式:承包专业工程;承接工程全部自行施工;将劳务作业分包(3)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分包出来的劳务作业2、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2007年9月1日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1)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2)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3、工程监理单位(2007年8月1日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1)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2)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一)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主体: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内容:技术资格意义:获得签字权(二)注册结构工程师(三)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四)注册造价工程师(五)注册建造师(六)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本章结束!
本文标题:第2章建筑许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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