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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257.4÷(1+17%)×5000×30%]=33万元2/93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则其当月应纳消费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案例导入2020/2/103/93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按上述资料,其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30万元[234÷(1+17%)×5000×30%]。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该厂少缴消费税3万元。由于消费税规定只在一个环节计算缴纳,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出厂环节计缴税款,出厂环节计缴消费税后,继续销售的各环节不需再缴纳消费税,这样,“出厂”环节的确定就至关重要。第五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第二节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一、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外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开征的消费税属特别消费税。消费税具有以下特点:•1、征税范围具有有限性。•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3、税负具有转嫁性。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二、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发生应税行为,即从事生产(包括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二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006年4月1日起我国消费税主要有四类14种消费品。具体包括:1、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须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高尔夫及球具、高档手表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往往要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四、消费税的税率税目税率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3)批发环节2.雪茄烟3.烟丝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5%36%30%二、酒及酒精1.白酒2.黄酒3.啤酒(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4.其他酒5.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5%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四、消费税的税率税目税率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10%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2.柴油3.航空煤油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燃料油1.4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0.8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四、消费税的税率税目税率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10%九、小汽车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1%3%5%9%12%25%40%5%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四、消费税的税率税目税率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税率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用数量)×税率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自用数量×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2、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进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价价格计算。组成计价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五)零售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消费税的法律制度简介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由生产者在销售时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在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一、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案例5-1]万利达公司为一家卷烟生产企业,现生产卷烟一批,每标准箱成本均为4000元,该批产品出厂价可以顶两个价格,每条80元或每条85元(均含增值税)。请对其进行纳税方案优化设计。第二节消费税纳税筹划筹划思路:在全额累进税率的临界点处处降价后,不仅少交了税,多获得了利润,而且通过降低产品价格可以增加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增加产品销售量和总收入。类似的还有手表起征点[案例5-2]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采取多样化生产策略,生产粮食白酒和药酒组成礼品套进行销售。2014年9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忽略不计。请对其进行纳税方案优化。(按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药酒比例税率10%,无定额税率)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生产销售环节变“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案例5-3]甲是一家以生产药酒为主的酒厂,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其生产药酒的原材料为某白酒,均从乙酒厂购入。预计2014年乙酒厂向甲酒厂提供白酒500万千克,售价为4000万元。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预计2014年甲酒厂销售药酒取得收入6000万元,销售数量为500万千克。请对其进行纳税方案优化设计。第二节消费税纳税筹划筹划思路税法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变“外购”为“连续生产”2020/2/1022/93(一)选择合理加工方式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2020/2/1023/93[案例5-4]选择合理加工方式的筹划红叶卷烟厂是一大型卷烟生产企业。2014年3月接到一笔7000万元(50万条)的甲类卷烟生产订单。如何生产这批产品,公司高层管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第二,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在进一步加工成卷烟;第三,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三个方案,哪一个可为企业带来最大税后利益呢?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企业利润没有影响,这里不作分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忽略不计。所以主要考虑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其中,卷烟消费税采用复合税率形式。烟丝消费税税率30%,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2020/2/1024/93分析如下:第一方案,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原材料(烟叶)购入价格1000万元,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700万元,售价7000万元(含消费税价)。应缴消费税:7000×56%+0.0.03×50×200=39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1000-1700-3950)×25%=350×25%=87.5(万元)税后利润:350-87.5=262.5(万元)2020/2/1025/93第二方案,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在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委托加工原料(烟叶)价格1000万元,双方协议加工费680万元。加工烟丝收回后,红叶卷烟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020万元,卷烟售价7000万元(含消费税价)。受托加工烟丝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680)÷(1-30%)]×30%=720(万元)红叶卷烟厂销售卷烟时应缴消费税:7000×56%+0.003×50×200-720=323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1000-680-720-1020-3230)×25%=350×25%=87.5(万元)税后利润:350-87.5=262.5(万元)2020/2/1026/93第三方案,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烟叶成本不变,委托加工费用1700万元。红叶卷烟厂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售价7000万元。受托加工卷烟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1700+0.003×50×200)÷(1-56%)]×56%=3474.55(万元)红叶卷烟厂收回卷烟直接销售时不需再缴纳消费税。红叶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1000-1700-3474.55)×25%=825.45×25%=206.36(万元)税后利润:825.45-206.36=619.09(万元)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解释如下:委托加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本文标题:第五章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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