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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国际技术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1、技术引进中对外方专利技术的保护——除按照《专利法》提供保护外,另外还需注意:①为防止外国不法商人把剽窃或仿冒他人的专利技术转让给我国,从而使我方陷入工业产权纠纷,我方在引进时应坚持外国专利技术权力的有效性提供足够的保证,否则不允许引进。②为充分维护外国专利技术所有人的正当经济利益,在合同中可以订立明确的授权条款,即明文规定技术受方是否有权再将该项技术专利许可他人使用(即是否有分许可权利);还应订明使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一、对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③如果使用专利技术的合同期满,而专利有效期未到,此时我方应与外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2、在专利技术出口中对我方技术的保护措施对于有出口能力的专利技术,发明人应该先申请国际专利,然后出口。应注意:①首先要做调查研究,分析该技术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可能性:该技术复合外国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的范围,复合外国规定的申请专利的基本条件时;必要性:该项技术产品在某国有潜在市场时,才有申请的必要。②要先向国内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外申请专利。二、对商标的保护措施1、对技术引进中涉及外国商标的保护措施①我方使用供方商标的产品质量、性能必须与原商标产品相符。②供方有权对受方使用其商标的产品生产和销售进行必要监督和指导。③经过努力受方使用供方商标的产品质量仍达不到原商标产品质量的,供方有权解除受方对其商标的使用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2、在商标出口中对我方的保护措施①使用国际惯例保护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有商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领土延伸的原则——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只限于注册国领土范围内,要想扩展保护国范围,必须及时扩展注册国数目。注册国数目和范围至少等于出口国数目和范围因此,国外企业往往在产品进入另一国前,现在另一国家抢先注册。②我国在出口技术设备和技术产品时的战略:a)超前注册或及时注册——企业在新产品研制阶段就根据市场预测,设计一个适合于新产品特点的商标预先注册,为新产品大批量进入市场提供条件,否则就有被他人抢先注册的危险。被他人抢注危害很大:不仅损害自己辛苦创立的信誉;而且丧失了自己开拓的市场及收益;更有甚者,反而对抢注者构成侵权。b)将专利权和商标权相结合的战略:向拟出口的国家申请专利的同时考虑使用该专利的产品商标注册的问题。因为专利权有时间性,有效期一过就不再受保护,而商标权却可以无限续展,则二者相结合就可以使对该项技术和产品的法律保护做到时间上的衔接和延伸。三、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措施1、技术引进中对外方专有技术的保护措施①引用我国相关法律保护专有技术: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②引进专有技术之前,与供方签订保密协议,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③允许供方对受方使用其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区域进行合理限制。2、在专有技术出口中对我方的保护措施我国技术出口贸易中,专利技术的出口不超过10%,大部分出口都是专有技术出口。因此对专有技术的保护非常重要。而要想尽量充分的保护专有技术,必须:I.首先应识别何种行为构成对专有技术的侵权:①雇员利用雇佣关系,把雇主托付或在业务中获悉的专有技术泄露给他人。②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工商秘密,并加以利用。③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别人的专有技术或工业情报。④为竞争或图利,利用在交易中所获悉的技术资料、图纸、配方或制造方法,将其转卖给他人。⑤受方违反保密条款,将供方专有技术泄露给他人。⑥明知第三者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的专有技术秘密,但仍向该人获取该项秘密。II.我们可以引用各国和国际上的相关国际法来保护。比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各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刑法》等,这就使得诉讼依据成为保护专有技术的关键因素。如:美国对专有技术保护的诉讼依据以合同为依据起诉。由于到目前为止,各国都没有专门法来保护专有技术,所以专有技术贸易主要通过合同形式来保护。以侵权行为依据。其中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专有技术是主要判据。以所有权为依据起诉。未经所有者同意而使用或泄漏是判据。上述经验为我国保护技术出口中的专有技术提供了借鉴。四、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1、对计算机软件引进中的保护措施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具体如下:①外商可在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中心对其软件进行登记,该登记凭证即成为以后解决争议、法律诉讼的依据。②计算机软件进口许可合同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或备案,合同中规定的进口数量即可作为国内市场防止假冒和非法拷贝的管理基础。③软件的边境保护以《边境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规定》为依据。2、在计算机软件出口中对我方的保护措施①按照《伯尔尼公约》和TRIPS来保护,保护期限为50年。②了解拟向其出口国家的著作权法和有关规定,利用对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③向对方著作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主要是为了获取初步而有效证据——登记证件。④根据TRIPS,知识产权人在掌握确切证据后,可通过缔约国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申请海关予以扣留或者销毁,但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保全措施,以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防止权利的滥用。5)为防止我国出口软件被任意扩散使用,我方可在软件许可合同中争取受方同意对软件的使用范围和地区给以合理的限制,同时要在合同中规定软件权利的归属、对最终用户的授权和限制(如:不得进行销售、转租、转让等)案例1、入世后的第一场知识产权之争Chemnet=chemical+network1995年,美国俄克拉荷马一家机构注册的网站域名,在全世界各大搜索引擎中占据了显著位置,还被各大与化工有关的企业、图书馆、大学连接到首页。1997年,该网站被转让给一家印度信息公司1999年,瑞典VDAB(VerticalDevelopmentAB)公司花1000多万美元购入该网站。2001年VDAB因经营不善而使该网站面临倒闭。2001年4月,澳大利亚最大的化工企业Orica公司同VDAB达成转让协议。然而Orica公司并未按注册规定在2001年8月30日前向注册机构注册并及时续费,因而该网站于2001年8月30日被注册机构注销。按规定,被注销的网站名谁都可以重新注册使用。2001年8月31日,韩国一家网络公司DomainAgent.com将Chemnet重新成功注册。但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司并不知道这个域名的价值,开价1万美元出售。2001.9.5,中国杭州世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9000美元的价格将这一域名顺利购入。然而,9月9日,中化公司孙经理收到一封来自澳大利亚的律师函,称该域名为Orica公司所有,Orica公司对中化公司擅自使用该域名的的行为表示严正抗议,希望中化公司立即归还域名并限24小时内给予答复,否则将提请WIPO仲裁。10月5日,孙经理收到WIPO用联邦快递寄来的书面应诉通知,及Orica公司的投诉书副本。经过10多天的应诉准备,中化公司向日内瓦WIPO递交了答辩状,并向澳方传送了答辩状副本。10月31日,澳方请求WIPO延期裁决,称将同答辩方寻求通过商业途径协商解决。11月1日和12日,WIPO要求澳方递交书面请求,并限定了最后期限。11月18日,澳方提出撤诉请求。WIPO立即发出裁决,通知中化公司:该域名判归中化公司所有。由此,中国加入WTO的第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以中方企业获胜结案。2、新品种保护与物种流失①中日“踏踏米”蔺草、“雪手亡”盗种案20世纪初,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日本一些农产品进口商社将一些农业生产转移到海外,利用当地的土壤进行种苗繁育和栽培,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进行生产,然后再将收获物返回到日本销售,以此获利。虽然日本进出口商社和消费者从中获益不浅,而海外劳工却只得到很低的工资,但日本政府却认为如此做法对日本农业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并且侵犯了育种人的权利。2003年,日本出台《种苗修改法》规定:任何人只要开发培育出“产量高”“抗病虫害”“花卉或者果实大”的新品种,就可注册“育成者权利”,享有新品种种苗和收获物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专有权,若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栽培、销售该品种种苗或收获物,就构成侵权。优良品种保护期为20年,果树等保护期为25年。而对于侵权者,个人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最高300万日元罚款,企业处以1亿日元以下罚款。该法出台不久,日本熊本县向长崎海关提出诉讼申请,指控中国向日本出口的踏踏米使用了该县拥有的知识产权。2001年,该县开发出一种具有光泽的蔺草,并申请了专利,使用这种蔺草编织的踏踏米十分滑溜,手感和脚感非常好,因此很畅销。而中国向日本出口的这种踏踏米使用的是未经许可在中国非法栽培的蔺草。熊本县已对其进行了DNA检测,发现与该县取得专利的蔺草完全一致。其后,日本9个海关接到通知,对从中国进口的踏踏米和蔺草进行各方面检测,一旦发现侵权,立即予以没收和销毁。近些年来许多日本商社委托中国农业企业栽培多种农产品,这些企业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侵权者。另外,日本有关方面已经把从中国进口的一种白四季豆列为“嫌疑犯”,认为它可能是在北海道育出的白四季豆“雪手亡”的盗种。②中国的物种流失:野生大豆、北京鸭与猕猴桃的例子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种质资源的90%,而野生大豆的许多特别性状对改良大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也成为育种与生物工程公司争夺专利权的目标。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在中国大量收集大豆种质资源。1995-1998年间,美国孟山都农化公司从美国农业部的种质库里获得了来自中国的野生大豆遗传资料,并从中发现一种能够检测大豆高产性状的“标记基因”。1998年,该公司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一项名为“高产大豆及其栽培和检测方法”的标记基因专利申请。2000年,该公司又向101个国家申请了该专利。此事件在中国曝光后,受到舆论的强烈批评。随着大豆种质资源的流失,中国已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主要的大豆进口国之一。北京鸭在英国繁育出樱桃谷鸭后,又重新回到中国,占领了市场,现在真正的北京鸭市场份额很小,而樱桃谷鸭却成为北京烤鸭的主要原料。中国输出北京鸭时没有获利,而引进樱桃谷鸭却价格不菲。据统计,中国每年用于引进畜禽的费用超过2000万美元。猕猴桃是中国特有的物种,但流失很严重。1906年,一个新西兰人到中国旅行时,从湖北武昌带回野生猕猴桃种子,1934年开始商业化栽培,现在以“基维果”为名畅销世界。新西兰猕猴桃现已成为我国市场上的高档水果之一,价格是国产猕猴桃的10倍,并且已经占到了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为了改良品质,新西兰还继续在中国收集猕猴桃野生资源。③印度的香米印度香米以细长的形状和浓郁的香味而闻名,被称为“皇冠上的珠宝”,千百年来在印度、巴基斯坦和尼泊尔交界地区种植,是印度出口的重要农产品,仅1997-1998年度的出口额就达到4亿多美元。1997年,美国稻米科技公司RiceTec获得关于印度香米品种特质和培育方法等20项专利权,欲将印度农民种植的香米赶出市场,但是印度政府于2000年成功地迫使其撤销了4项权利要求。上述例子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又面临一项新的挑战——遗传资源的商业专利和流失。发展中国家的很多优良品种资源被外国拿走,经育种和生物技术加工,变为新的品种,申请专利后,再高价让发展中国家引进,或将发展中国家赶出原有的市场。④保护1992年1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哪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我国于1992年加入。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并拟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目前还正在组织开展全国生物物种资源的重点调查,进行生物物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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