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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学基础知识第11讲宗教与道德在人类文明史的绝大部分时候,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宗教是文化系统中的核心。宗教是传统的保护者、道德的维护者,智慧的传播者、生活的教育者。宗教把社会控制在一个确定的文化范型之中。一、宗教与道德在文化系统中的不对称吕大吉先生说:“宗教与道德都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二者的共同源泉。宗教是以幻想的超人间形式来表现现实世界中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道德伦理观念则是以行为规范、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形式来调节和维系现实社会中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它们的本质内容都是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而经济关系则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宗教和道德,如果离开这个基础,就都没有反映和表现的对象,失去其存在的客观根据。”吕大吉先生的结论:第一、“因此,宗教与道德,就其自身而言都不能成为对方的根据和源泉。因此把宗教说成是道德的源泉,无异说一种观念形式产生另一种观念形式。这是以观念自身说明观念产生的原因,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宗教不仅不是道德的源泉,而且在二者发生、发展的历史层次上,应该说道德先于宗教。”第二、“宗教不是道德的基础和保证”。第三、“宗教虽然不是道德的源泉,也不是道德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既然宗教与道德共存于同一社会体系之中,共生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之间就不可能没有联系。在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各部门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乃至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因果的情况。”吕先生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是上个世纪后半叶大陆学术界的主导观点,其观察问题的视角是单一学科的(即宗教学原理的,或哲学原理的),其基本理论依据是唯物史观,其理论框架是经济基础决定论。这种观点虽然不能视为简单的机械因果论,但由于它对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过分的强调,因而在特定实践活动中它成为某些错误宗教政策的理论依据也有其必然性。“宗教与道德的关系尤其如此。不过,它们之间究竟如何互相影响和互相作用,总的说来,受经济关系所制约,为经济基础所决定。道德用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使之符合于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需要,宗教则用神的意志和天命的安排来神化以现存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与人社会关系,社会本质的共同性把它们联系在一起,道德为宗教教义信条体系提供了社会内容,宗教则为道德准则抹上了一层神圣的色彩。一方面,宗教把道德抬高为宗教的教义、信条、诫命和律法,把恪守宗教关于道德的诫命作为取得神宠和进入来世天国的标准;另一方面,宗教的教义和信条又被神以道德诫命的形式强加于整个社会体系,被说成是一切人的行为之当与其当、德与不德、善与不善的普遍准则。这就在历史上形成所谓道德的宗教化和宗教的道德化的现象。”吕大吉:《宗教--道德问题初探》,载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编:《宗教·道德·文化》,第69页。比照以住传统观点,将宗教与道德纳入文化视域中加以考察,可以看出二者并不具有传统观点所说的那种对称性(都是一种意识形态,都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因而解释任何具体的宗教和道德现象的产生都不能离开对经济基础的分析,否则就陷入用意识解释意识的唯心论),而是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它们都属于文化,也都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统一的文化系统中,它们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方式是不一样的。在文化视域下,宗教首先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它以特定方式反映了人的社会生活,而宗教意识又被实体化而成为一种社会体系和生活方式。宗教在文化系统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我们现在要问的是:处在同一文化系统中的道德处在什么位置上?按最一般的定义说,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意识形成以后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来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由此保证社会的存在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有序。在文化系统中,道德与宗教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1)在文化的意识层面上,道德虽然也和宗教一样,是诸意识形式之一,对其他意识形式也具有渗透性和包容性,但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依赖性,例如受经济的决定和对政治或宗教的依附,在特定文化环境中,道德可以不依附于宗教,也可以不依附于政治,(2)在行为层面上,道德意识的行为化缺乏宗教意识行为化那样的多重保证,道德意识只提供了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而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种道德,并不能由道德本身来加以保证,而要依靠个人自身养成的道德境界,也就是说,道德实施的唯一保证是人们的“良知”对道德规范的自觉认同。(3)在体制层面上,道德无法做到像宗教那样的实体化,因此道德的社会功能无法与宗教的社会功能相比。宗教史上有许多例子可以证明,依据某种道德准则,而不是依据某种信仰(其核心又是对神明的崇拜)建立宗教的企图最终不会取得成功。我们现在也能看到企业伦理、行政伦理之类的研究,但要说某种体制或组织是依据某种道德规范建立起来的,这种情况可能不多。从上可见,道德显然不具有宗教那样强大的包容性,也不太可能像宗教那样实体化,因此,道德无法像宗教一样贯穿、渗透文化的各个层面,更不能像宗教那样自成一个文化子系统。又由于道德这种意识形式的依附性大于宗教,即它不仅在发生学的意义上依附于经济和社会,而且在发挥社会功能时仍然要依附于其他意识形态方能体现自身。因此我们可以说,道德是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文化系统中并不具有宗教那样的核心地位。二、以信仰为中介把握宗教与道德的关系要解释宗教与道德的关系,我们不能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这样的决定论怪圈,去追问先有宗教还是先有道德,也不能简单地问哪一个重要,而应当分析具体文化处境中双方的作用和功能。就宗教这个文化子系统而言,信仰是宗教的核心。这句话的具体含义是:在宗教意识中(包括教理、教义、诫命等等),宗教信徒对上帝或神明的信仰是宗教意识的核心内容,这种意识统摄、支配宗教现象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部分,一切与宗教本质相关联的精神形式或物质形式讲到底都是这一意识的表现。有无这种意识也是区分宗教团体和非宗教团体,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标准。为了能够说明宗教与道德的关系,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包含宗教信仰和非宗教信仰在内的一般信仰的特性。信仰是人对世界的一种能动的把握,是对人生最高价值和社会最高理想的反映、评价和把握,是一种动态的运作过程,由这种运作过程而构成的人类信仰活动是在人类精神生活领域中占据核心地位的一种文化价值活动。信仰对个人而言,它构成个人行为的支柱;对国家而言,它构成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对民族而言,它构成凝聚国民心智的民族精神。就信仰的性质而言,信仰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行。信仰的内容以观念形态出现,但它并非一般的观念,而是统摄、指导其他一切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理的最高意识形式。历史上流行的信仰体系,除去原始信仰以外,都是由杰出的宗教大师和思想家对社会文明和时代精神综合加工的成果,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学说。通过这些学说,信仰为人们提供一定的宇宙观、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信此为真的人便可得到明确的生存背景、生活准则和生活目的。因此信仰是人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丧失信仰不仅会对个人的生存意义茫然失据,而且会在社会生活中无所适从,从而生活在空虚和迷惘之中。就信仰的功能而言,信仰为人类在无限的空间和永恒的时间中建构精神家园,在茫茫的社会生活中为人们确定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在盲目的人生中为人们指示目的和归宿。建立信仰,就是确立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确定生活的目的和意义,藉此排除围绕人生的无知、怀疑、虚无和绝望,得到知识、价值、理想和希望的慰藉,满怀信心地活下去。就信仰的作用而言,信仰是社会价值、人生价值的定向机制,指导、支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精神活动,并由此对社会发展产生影响。信仰不仅使人在理智上确认为真,还在情感上体验为真,在心理和行动上追求为真,无论老少智愚都身体力行,世代相传。人类历史上各时代的文明成就,就是以不同的信仰为核心,由信奉者们贡献的劳动、智慧和热情积聚而成的。信仰作为一种意识形式还具有以下特性:(1)形而上学性,作为信仰的意识形式是对人类生存背景、生存条件、生存结局的全面反映,是对人类存在的整体审视与反思,是人类对自身与宇宙关系的自觉体认与主观调整。虽然在信仰的内容和方式上不免要打上深深的社会印痕,但人类的意识却不以人的社会存在为限,它把人的社会存在置于广阔的宇宙背景之中,以此确定它的位置和价值,因此信仰具有的形而上学性体现在对宇宙本源和人类自身起源的探求和说明上。这在原始信仰中是创世神话,在宗教信仰中是万能之神的存在,在哲学信仰中是宇宙本体的存在。(2)超越性:信仰的超越性在于它能把人从他处身的物质世界提升到精神世界,从现实世界提升到理想世界,让人从一种事实的存在变为一种价值存在。信仰为人提供的生命归宿则把人从自然的生存中,从世俗的社会生活中解脱出来,使人由一种个别的肉体存在,变为一种普遍的精神存在。信仰的追求表现为与世俗利益无关的对意义的追求。在这种追求中,人便自觉到一种超越尘世、超越自身的精神满足,个人的特殊存在亦融合到信仰所指示的普遍存在之中。(3)神圣性:信仰的价值性、权威性要求神圣性给以保证。信仰之不同于相信、信任、信念、理想等心理状态之处就在于它的神圣性。神圣性使信仰观念变为信仰者勿容置疑的、坚韧不拔的信念与不屈不挠的、奋不顾身的实践。信仰所指示的生命归宿是人生的最高目的,信仰所标定的价值尺度是人的行为准则。把握了信仰的一般性质,我们可以作出推论:道德的归宿是信仰,至于这个宿主是宗教信仰还是非宗教信仰,视具体文化环境而定。道德的信仰化和神圣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经过类似一种自然选择的过程,道德的积极作用被人类明确意识到,并把道德规范的遵行和传承作为社会成员的首要义务。原始部落对传统习俗的敬畏与严格恪守的根本原因。为了有利于道德规范的保持,传继和严格遵守,它的权威化和神圣化是必不可少的和必不可免的。道德的信仰化在开始时是人类群体为保种求存而选择的一种自然发展方向,带有明显的自发特征,表现出幼稚、混乱、迷信和刻板,以及天真、质朴、利群和自觉等。由于人类人类阶级社会的出现和与此相应的专职的祭司、巫师等特殊社会成员的产生,道德的信仰化开始了系统化、理论化的过程。统治阶级意识到信仰是比道德更为普遍、更为强大的精神力量,作为驯服民众的思想工具,信仰比道德有大得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在宗教成为社会的主要信仰形式的条件下,把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纳入宗教体系之内,给它的起源一个神性的说明,给它的施行一个神性的保证,就是方便而又自然的事。宗教信仰,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经过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进一步强化,支配着宗教信徒及宗教团体的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成熟形态的系统宗教(例如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均以某种特定的信仰(通常是信奉某种神明)为核心,同时又有一整套伦理规范与之相匹配。宗教中无论任何方面,也无论任何信条,都不能没有其伦理方面的相配部分。宗教家们把道德引来作为信仰者获得宗教之各种美好许诺的前提和保障,使宗教信仰同道德之间的矛盾,因着人类生存的目标,得到了合乎人类情感逻辑的解决。宗教既直接在教义中阐述伦理规范,又以教义为依据,间接地制定了各种伦理规范。总之,宗教在现实社会中所表现出的影响力主要在于它的道德规范。在人类历史上,宗教信仰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信仰,道德与宗教信仰的结合是最牢固的一种结合,人类的道德在宗教中找到归宿是一种必然,而不是偶然现象。道德的出现也许早于宗教、哲学、政治、艺术等意识形式,几乎与人类的自身同时产生。但在其以后的发展中,它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中却越来越失去其独立地位,靠依附于一定的信仰体系而存在,而施行。这一方面是因为信仰作为人类的最高意识形式,有包容、统摄其他意识形式的奢望和能力,藉此给道德以理论的根据和指导;另一方面是道德作为自身的神圣化,权威性而自觉地趋向于信仰的结果,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此意义上,我们说,道德的信仰化与神圣化是道德发挥社会作用和功能的必由之路,道德的归宿是信仰,但宗教信仰不是道德的惟一宿主,因为信仰化与神圣化并不完全等于宗教化。道德可
本文标题:11宗教学基础知识(宗教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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