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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专题讲座内容《条例》出台背景和指导思想《条例》的创新内容《条例》的主要条款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法律政府采购法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9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规范性文件1.采购目录及标准2.采购当事人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3.规范采购活动和程序:规范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4.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自主创新等5.质疑投诉: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概况•探索解决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探索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探索解决许多问题缺乏处理和处罚法律依据缺失问题.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改变现行制度“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强化政府采购的结果导向。•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契合建立透明财政的改革需求,构建全过程的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采制度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采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条例出台背景采购规模不断攀升从全国来看,已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7年的3万多亿。从我市来讲,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1.5亿元上升到2017年的652亿元。•坚持在采购法的框架内修改,对法律规定较原则的内容进行延伸、解释和细化。•注意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现行规章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进来,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定。1.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协调的主要问题是工程的内涵。•进一步清晰了工程的概念,对依法不招标投标的工程做出了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协调•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条例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丰富政府采购调控手段和政策工具,强化政策执行机制和实施效果。3.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条例指导思想《条例》有哪些完善和创新一、完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二、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三、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四、与中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衔接五、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一、完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1、明确了采购需求在采购报价竞争中的基础性作用;2、细化了采购方式适用的具体情形;3、规定了评审规则的基本要求;4、强化了评审与合同的对应关系;5、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履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二、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1、全过程信息公开。包括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2、细化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如项目信息应包括采购项目预算,中标成交结果的各项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内容外的合同内容公开等;3、增加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公开事项。如限制行政权利滥用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需求标准及履约验收情况公开等。三、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1、细化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因实施采购政策而改变采购方式的法律依据;2、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政策的法律义务;3、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范围,对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做出规定;4、明确了统一制定采购政策的主体,防止因采购政策滥用而阻碍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四、与中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衔接1、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纳入《政府采购法》规范范围,并对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的社会公众参与做出了细化规定;2、强化了采购人在需求标准制订及需求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3、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转变监管方式的要求,推进采购监管方式改革,强化了信息公开、争议处理、结果评价管理要求,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来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五、推进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1、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保证采购需求完整性、明确性、合规性方面的明确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执业水平的考核作出了规定;3、对采购监管部门明确了制定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主体责任;4、对专家参与需求制订,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重点条款解读《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1-10条)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11-22条)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23-28条)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29-46条)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47-51条)第六章质疑与投诉(52-58条)第七章监督检查(59-65条)第八章法律责任(66-79条)与采购人相关的重要条款第一章总则(1-10条)其中:第2、6、7、8条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11-22条)其中:第11、15、20条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23-28条)全章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29-46条)其中:第29、30、32、42、44、45条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47-51条)其中:第49、50条第六章质疑与投诉(52-58条)其中:第52条第七章监督检查(59-65条)其中:第59、61条第八章法律责任(66-79条)其中:第67、68、71、74条内容:主要对法律规定较原则的内容进行延伸、解释和细化1、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出解释,如财政性资金、回避的情形、恶意串通的情形等。2、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如罚款的数额等。3、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如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购程序、质疑的期限等。4、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服务的内容、工程的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法律责任、对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等。5、增加新的制度规定,如电子化、预算公开、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公开、合同公开等。第2条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界定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为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为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3条细化了服务的定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范性文件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P15.进一步明确范围、并在制定采购需求、适用采购方式、履约验收等作了专门规定,合同方式更加灵活)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按受益对象分为3类:保障自身运转,如印刷、物业履行职能需要,如政策、规划向社会公众提供,如公共设施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等)明确公共服务项目需求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项目采购1.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2.服务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买服务。3.服务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的服务。4.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国办发[2013]96号文的规定,行政机关、参照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管理的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5.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却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第6条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条例内容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其资金规模庞大,采购的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对社会生产具有重要影响和引导作用。制定良好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政府采购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目标,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是《政府采购法》没有专门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和采购人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法律责任,二是现行采购程序及评审制度规定不利于采购政策的实施,三是现行政府采购的法律分割及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小。条例制定背景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条例》: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增加节约能源的政策目标,与《节约能源法》相衔接。现有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进口产品审核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环保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首购订购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预留采购份额信息安全产品的采购政策第7条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工程”的概念。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的概念。建设过程中“不可分割”的概念。“基本功能”的概念。不包括附加功能与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关系第7条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与服务)适用两法的划分工程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红色:政府采
本文标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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