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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集体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全体职工。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第四条职工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得擅自离岗。第五条职工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管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第六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第七条中午休息时,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第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九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第十条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第十一条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第十二条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第十三条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第十四条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第十五条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的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的要求。第二条按照审贷分离的要求设置工作部门,确定各部门岗位,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条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务人员要有专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经验。内部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执行,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一)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四)经济责任审计。(五)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六)对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十)对国家税款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一)召开本公司、部门有关审计工作会议;(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参加有关会议;(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十一)对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部门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一条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种类(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部门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二)专案审计。对被审部门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三)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部门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部门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第十七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八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第二十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信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第四第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五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信贷审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信贷负责人、财务负责人5人组成。第六条董事长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可以使用“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未获通过的信贷事项,董事长不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七条实行信贷业务核准、审批、备案制度。第八条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不向股东及关联发放贷款,不跨区域经营业务。第九条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不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十条公司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原则。第十一条发放贷款地,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受信余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银行结算渠道进行。第十二条贷款发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第十三条借款人为农户的,应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常年在本地居住的具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户;(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四)遵纪守法,诚实正直;(五)从事种养业或多种经营,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十四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五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公司和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五)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六)除自然人外的贷款人,资本金比率及资产负债率要达到规定比例。第十六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统一制定各级信贷业务权限。第十七条董事会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管理部进行授权。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在核定权限内,对信贷人员进行授权。第十九条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客户申请自主提供的并按决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一般为短期贷款,期限一年。第二十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措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城区进行操作。第二十二条实行贷款查询制度,贷款发放前要通过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不得为其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审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四条贷
本文标题: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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