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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流法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涉及贸易、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建议:首先,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放的市场其次,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第三,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第四,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2、简述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卖方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二)买方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卖方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3、简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是对他人的货物提供一定的保管服务,在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该标的物的合同。因此,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具有相似性。2)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1)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2)仓储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是实践合同。3)现有法律对仓储经营人要求特殊的经营资格条件,而对保管人未做限制。4)仓储合同根据无过错原则确定责任,而保管合同根据过错责任确定责任。5)仓储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动产,而对保管合同没有作严格的规定。以上可以看出,对仓储合同的规定相对于保管合同来说是比较严格的,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特殊形式。4、商检的主管机关及主要任务。主管机关: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任务:(1)对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法定检验。(2)对法定检验商品和范围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3)对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各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业务。名称解释:1、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卖方应当担保其交付给买方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即卖方要保证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2、标的物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指卖方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3、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4、流通加工:为了提高物流速度和物品利用率,降低生产及物流的成本,在物品进入流通区域后,按物流的需要和客户的要求进行的加工活动。5、仓单:保管人(仓库)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物权凭证。6、背书: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7、无因证券: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的证券。8、口岸: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9、共同海损: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的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利益而故意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10、单独海损:指保险标的因所保风险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损失。案例分析题(熟悉相关知识点即可):1、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无效的要件,无效合同的相关处理。(一)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则(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2)合同必须合法(3)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签订合同。(4)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5)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签订的程序(1)订约提议(2)接受提议(3)填写合同文本(4)履行签约手续(5)报请签约机关签证,或报请公正机关公证合同无效的要件: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线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2、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相关法律性质,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找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3、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1)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2)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3)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本身(4)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5)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4、海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三者的关系。实际承运人不同于承运人。他未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是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实际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运输活动,从而对其经办的运输活动承担责任,亦享有相应的权利。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5、海运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①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运费请求权(2)留置权②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使船舶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及时开航,按预定航线航行的义务6、配送人的权利与义务。配送人的权利(1)收取配送费(2)要求客人提供配送货物的权利(3)要求客户按时收货的权利(4)要求客户告知的权利配送人的义务(1)配送人应选择合适的配送方式(2)配送人应按客户的要求提供服务(3)配送人应提供配送单证(4)告知义务7、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保管人的义务1.接受和验收仓储物2.填发和交付仓单的义务3.对仓储物加以妥善保管的义务4.许可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5.危险通知义务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二)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仓储物的义务2.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3.承担风险的义务4.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8、物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客体: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智力成果和行为内容:指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该规定的时间、地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2)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2.托运人的义务(1)填写托运单(2)提供货物、支付费用(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4)提交相关文件的义务(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权利(1)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2)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运输工具,按期将货物送达目的地(2)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三)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过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9、不可抗力。为避免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合同履行而出现纠纷,物流服务合同当事方宜对不可抗力发生时责任的免除条件及处理措施进行约定,并纳入物流服务合同条款。物流服务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至少应明示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方共同商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2)不可抗力发生时,责任的免除约定及条件;(3)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当事方应履行的义务;(4)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的约定及条件
本文标题:物流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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