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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所必要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也就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1、具有法定性•2、以客观事实为特征•3、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4、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共同要素。(必要要素)•行为对象等其他因素,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必要条件的,则是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非必要要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第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三,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的界限•第四,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第五,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刑法中行为的含义•(1)最广义的行为•(2)广义的行为•(3)狭义的行为•(二)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1、有体性•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这是行为的客观要素。•2、有意性•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3、有害性•行为在客观上侵害法益,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不作为概述•1、不作为与作为的区别•刑法理论将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承担的危险。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2、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1)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第261条遗弃罪。•(2)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条文没有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基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是“保证人”。•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此处的法律是广义的,但由于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具有抽象性,故难以直接成为具体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饲养动物的人负有防止动物致人伤亡的义务。•(3)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如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的情况,或者将弃婴领回家中的情况。•(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1)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2)先行行为可以是不法行为,包括犯罪:但是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中,不需要单独认定不作为犯。•除上述义务来源外,行为人偶然遇到了自发的或者他人造成的法益危险状态时,除非行为人处于保护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一般不产生作为义务。单纯的道义义务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2、作为可能性•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该特定义务的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作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出现是有因果关系的。•4、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能够将因不作为而导致结果与因作为而导致结果同视时(看作是一样〕,某种不作为才成立犯罪。如发现火警不报告,不能认定为放火罪。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刑法中危害结果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对社会的一切损害事实;•2、狭义:即危害结果只是犯罪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损害,这种危害结果是直接的、现实的物质性损害。•物质性损害: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的、现实的损害。主要特征如下:(1)危害结果是刑法规定的(2)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使直接客体遭受损害额事实(3)危害结果事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狭义的危害结果对犯罪行为即刑事责任的作用可以概括如下:•第一,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第二,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果犯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第三,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影响犯罪成立或者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是决定法定刑幅度的关键因素。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人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一般情况下影响量刑,特定条件下影响定罪)•(二)条件说——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点•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任一条件都是原因)•基于条件说所判断的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采取客观基础与主观罪过两方面来判断刑事责任的思路,可以这么理解:基于条件说判断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事实联系,再借助主观罪过理论将其转换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介入因素•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发生某种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现行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介入因素包括:•第一,自然事件•第二,他人行为•第三,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总结:•一般而言,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者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且独立,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且从属,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五节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本文标题: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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