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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新企业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03号)、201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规定(一)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税。(二)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或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三)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四、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发费用、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三)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四)认定、公示与备案1.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网上申报,并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底及10月底。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报送资料及程序按照首次认定的相关规定办理。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仍为三年。八、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及管理(一)认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或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复审期间,可在其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限内暂按15%的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企业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均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本文标题: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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