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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幼儿园政策法规1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幼儿园政策法规樊涛你知道吗?【案例】阿刚从小就十分调皮,2岁时因不慎打翻一瓶开水而导致左脸严重烫伤,伤愈合后留下一大块疤痕。小区里的其他小朋友见到他都会害怕躲在父母身后。今年阿刚满3岁了,父母打算把他送入小区幼儿园就读。不料,幼儿园认为阿刚脸上的疤痕会吓到其他小朋友,以此为理由拒绝阿刚入学。阿刚的父母非常气愤,认为幼儿园侵犯了阿刚的权利,要求幼儿园必须接纳孩子,并保证不得歧视孩子。请问,阿刚父母的要求是否正当?案例分析:这是一则涉及对幼儿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儿童是社会成员中最脆弱的群体,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必须通过全社会在法律上承担义务,履行相关职责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监督权以及特殊阶层、群体的权利。《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玲案•本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的主要专业课,在课程体系中属于专业选修课程。•开设本门课程旨在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理论,并能用其分析、处理幼儿教育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为日后从事幼儿教育提供法律武器。教师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儿童及家长关于成绩•考核方式为考查,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占30%,期末考查作业占70%•考查内容:•收集有关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的相关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评论、探讨。•案例可以是文字、图画、视频、演讲、短剧表演等形式,不能重复。•每组2-5人,自由组合,分工明确。•课堂展示:第7周开始,随堂进行,10分钟左右•文字作业:按组完成,期末上交,A4大小具体包括:1.小组成员分工及表现2.案例陈述(须写明来源)或影音材料(单独上交)3.案例分析4.其他附件可选择的主题:•1.教育行政相关–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2.幼儿园相关–幼儿园对内管理–幼儿园对外关系•3.幼儿园工作人员相关–侵害教师权利–教师违法犯罪–保教行为不当•4.儿童相关–侵害儿童权利–儿童人身伤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章节内容总课时一教育法概述8二教育法律关系与责任4三教育行政2四幼儿园4五幼儿园的工作人员4六幼儿的权利4七教育法律救济2复习与总结2合计30完成作业的程序01020304分组,选组长选题,确定分工,开始准备上报分组情况及选题(最迟第六周)根据教学内容,进行课堂展示05按组上交作业1.小组名称:律政俏佳人2.小组成员: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共4人)3.选题:4.儿童相关——儿童在幼儿园受伤4.形式:视频+讲解分析参考教材魏真,华灵燕主编.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一节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相关概念•(一)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通过规定某种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包括自然人、法人)的行为,从而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律•广义:法(整体或抽象意义)•狭义: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意义)•(三)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关注人的行为,而非思想意识可以做、应该做、禁止做•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制订、修改、废止认可:承认已有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全体社会成员•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不得随意违反一旦违反,必须惩罚惩罚有标准•二、法的价值目标•(一)秩序•(二)正义•(三)效率•三、法的渊源•(一)宪法: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二)法律: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三)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构制定•(四)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五)行政规章: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特别行政区的法•(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四、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一定的行为。•(一)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外•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二)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1.区分人的行为•2.区分法律领域•(三)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1.领土范围内:陆地、水域、领空•2.领土延伸:驻外使领馆、在域外的交通工具•3.国内局部或特定地区•(四)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对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1.生效: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日期生效、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2.终止:新法明文废止、新旧法冲突时依据新法•3.溯及力:•(五)法的效力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后定法优于先定法。•3.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第二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教育法的特性•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一)教育法与一般法的共性:•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二)教育法的特殊性: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2.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教育法的制裁方式既有行政制裁,也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性原则•“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教育法》第3条)–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7条–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二)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第8条•1.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事实概念,也是一个价值概念;•2.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当前的利益,也包括社会的长远利益;•3.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个体概念,也是一个全体概念;•4.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也是一个政治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8条第2款•尝试比较下面两条款的异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教育法》第25条•“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教育法》第26条第4款•(三)公平性原则•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9条•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起点公平——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过程公平——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8条:实施义务教育,应当提供“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教育法》第42条: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你怎么看“农村小学生使用黑白版教材”?•支持者:减轻农村家庭负担–《应正确估价黑白版教材的积极作用》•反对者:违背教育公平原则–《农村小学不宜使用黑白版教材》•结果公平——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教育法》第37条第1款:“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必须清楚的是:“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不等于“受教育结果相同”•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教育法》第10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四)终身性原则–[法]保罗·朗格朗《终身教育导论》第一次提出“终身教育”的思想.:“教育并非终止于儿童和青年期,它应当伴随人的一生而持续进行。教育应当借助于这种方式,满足个人和社会的永恒要求。”–以埃德加·富尔为首的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提交联合国的《学会生存》报告中将终身教育思想的实施同创建“学习化社会”结合起来。–原因有二:一是知识的爆炸;二是人本身是一个学习的动物•我国在1989年“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上”,首次提出“教育的观念将进一步更新,教育将伴随一个人的一生,教育的结构将更加多样、更加灵活,教育将成为一个覆盖全社会、纵横交错的网络”。•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教育法》第11条第1款:“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第20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42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四、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政策是一定社会集团为实现一定利益、完成一定任务而确立的活动原则和行为准则,我们常说的“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用来调控社会行为和发展方向的规范和准则。•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协调教育内外关系的行为依据和准则,决定着政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工作方向和措施,不同的政党或国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体系是由影响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基本教育政策所组成的,一般包括:•教育质量政策:解决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问题•教育体制政策:解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问题•教育经费政策:解决如何筹措、分配、使用教育经费的问题•教师政策:解决如何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的问题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联系•1.都以宪法为依据•2.都是国家和政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表现,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3.都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要求,是教育规律的反映•4.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调整和规范教育权利和义务,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教育政策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教育法规由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省市级人大和政府制定政党、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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